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苏政办发〔2012〕208号
颁布日期:2012-12-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级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14日

省级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推动和促进省各有关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构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激励机制,依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诚信江苏建设的意见》(苏发〔2007〕14号),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对省各有关部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年度工作的考核。有专项任务的部门,由领导小组另行组织考核。

第三条对省各有关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考核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奖励先进”的原则。

第四条省各有关部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考核,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授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实施。

第五条省各有关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基本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体系建设、工作规划和计划、制度机制建设、信用信息归集和报送、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平台建设、信用信息安全与保护、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示范应用、诚信宣传教育以及落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等方面,实行千分制。具体考核的部门和考核指标,根据年度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逐年调整发布(2012年-2013年考核指标见附件)。

第六条对年度工作实施逐年考核。

第七条设立工作创新奖。在基本考核内容以外,各部门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重要创新举措且成效明显,并经基层服务对象认可的事项,或得到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推广的事项,或受到国家部委以上表彰的事项,可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由考核小组考核认定并加分。

第八条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公布考核结果,并对先进部门予以表彰。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012年-2013年省级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指标

附件

2012年-2013年省级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指标

(满分1000分,附加分100分)

序号考核指标分值考核内容评分标准考核依据考核方式

一工作体系建设100

1分管领导30明确分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单位领导已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得30分;未成立、未明确的不得分文件资料材料审核

2责任处室30分别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业务牵头处室、信息技术保障处室明确责任处室和责任人的得30分;未明确的不得分文件资料材料审核

3人员配置20相关责任处室均明确专人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明确的得20分;未明确的不得分文件资料材料审核

4工作条件20保证牵头处室和技术保障处室工作经费等相关工作条件年内安排相关资金的得20分;未安排的不得分文件资料材料审核

二规划及制度、机制建设200

1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20本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有长期规划和3年行动计划的得20分;只有1项规划或计划的得10分;无规划和行动计划的不得分文件资料材料审核

2年度目标计划10年度目标计划编制及执行情况有年度目标计划且执行情况良好,得10分;无年度计划的不得分文件资料材料审核

3建立信用信息记录制度30省级部门制定在行使部门职责过程中记录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的制度,包括信用信息范围、信息记录的格式、失信程度的分类、系统对接要求等制定完整的制度得30分;制定的制度不够完整得15分;未制定的不得分文件资料材料审核

4建立信用信息报送制度40省级部门制定按时向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报送信息的制度,包括明确报送信息范围、报送方法、报送责任人、报送信息的完整性、及时性和信息质量、厅局内部的信息报送协调机制制定完整的制度得40分;制定的制度不够完整得20分;未制定的不得分文件资料材料审核

5建立在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制度30制定在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制度制定完整的制度得30分;制定的制度不够完整得15分;未制定的不得分文件资料材料审核

6建立信用分类监管、联动监管制度60结合部门职责和工作实际,制定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对市场主体实施信用分类监管、联动监管的制度,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制定联动惩戒制度的得30分;制定分类监管制度的得30分;未制定的不得分文件资料材料审核

7建立信用信息安全与保护制度10制定信用信息安全与保护制度制定制度的得10分;未制定的不得分文件资料材料审核

三信用信息归集和报送350

1信息系统平台建设60建设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可以采集行业信用信息实现行业内全省上下网络贯通、信息大集中并归集到省级平台的得60分;

已建设部门信息系统并正常运行的得40分;仅实现省级层面数据归集的得20分;未建信息系统的不得分信息系统材料审核

实地察看

2信息提供方式40向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供信用信息的方式内网数据库对接方式提供的,得40分;

内网前置机方式提供的得30分;其他方式提供的得20分省公共信用

信息中心

相关资料材料审核

实地考察

3信息规范性50向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供的数据符合规范性要求符合规范性要求的得50分;基本符合要求的得20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省公共信用

信息中心

相关资料材料审核

4信息准确性50向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供的数据准确情况,考核准确率准确率=(全部数据项数量-发生错误的数据项数量)/全部数据项数量×100%,准确率95%以上(含95%),得50分;85%-95%(含85%),得20分;85%以下不得分省公共信用

信息中心

相关资料材料审核

5信息完整性50向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供的数据完整情况,考核完整率完整率=提供的数据项数量/要求提供的数据项数量×100%,完整率95%以上(含95%),得50分;85%-95%(含85%),得20分;85%以下不得分省公共信用

信息中心

相关资料材料审核

6信息时效性50按规定及时向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供数据,考核时效性符合时效要求的得50分;不及时提供,延迟1天减10分,扣完为止省公共信用

信息中心

相关资料材料审核

7异议处理50按规定及时处理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反馈的有异议的信用信息按规定及时处理的得50分;超过规定时间不及时处理的,延迟1天减10分,扣完为止省公共信用

信息中心

相关资料材料审核

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示范应用150

1在申请财政资金时应用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40申请财政资金环节,对相对人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度普遍使用信用报告得20分;个别使用信用报告得10分;没有使用信用报告不得分。普遍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得10分;个别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得5分;没有推行信用承诺制度不得分。普遍推行信用审查制度得10分;个别推行信用审查制度得5分;没有推行信用审查制度不得分应用成效材料审核

2信用信息应用40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和环节,有针对性地应用内部和外部的信用信息,并取得成效依托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应用外部信用信息的得40分;依托本系统信息平台,应用内部信用信息的得20分;其他情况,根据工作进展及成效酌情评分工作进展

及成效材料审核

实地察看

听取汇报

3信用产品应用30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和环节,有针对性地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并取得成效普遍应用信用产品的得30分;个别应用信用产品的得15分;不应用信用产品的不得分应用情况材料审核

实地察看

听取汇报

4示范单位创建40被列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单位”,且带头示范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取得突出成效列为示范单位,且带头示范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得40分;列为示范单位的得20分;其他情况,根据工作进展及成效酌情评分政府文件材料审核

五诚信宣传教育100

1诚信宣传50设立“诚信宣传月(周、日),结合部门职能,有主题、有典型,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宣传活动设立“诚信宣传月(周、日)得30分;开展的宣传活动、形式多样、宣传效果良好,得20分;宣传手段单一,宣传效果一般,得10分;其他情况不得分文件资料

相关报道、

照片材料审核

听取汇报

2诚信教育培训50组织人员参加信用专业知识培训情况、举办信用专题活动情况积极组织机关处室负责人参加诚信教育培训并开展信用专题活动的得50分;其他情况酌情评分文件资料

相关报道、

照片材料审核

听取汇报

六落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100

1参加省政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和省信用办等组织的会议、活动情况50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处长和其他工作人员按要求参加各类会议、活动情况缺席1人次扣5分,满分50分,扣完为止会议报到记录材料审核

2向省信用办(“诚信江苏”网站、工作简报)等提供信息情况50向省信用办(“诚信江苏”网站、工作简报)等提供信息情况每采用1条得5分,不超过50分省信用办

统计资料材料审核

七工作创新加分100由主要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党组会或厅局办公会对信用建设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在应用第三方信用产品、开展行业内信用建设示范试点工作取得经验、信用管理师人才培训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的,可申请工作创新奖,由考核小组考核认定加分。总加分不得超过100分文件资料材料审核

听取汇报

实地调研

组织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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