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常政办发〔2015〕1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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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0-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碧溪新区(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南街道办事处),服装城,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研究,现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2日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以及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水务局为我市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城镇污水处理企业负责排水户的日常管理,并协助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排水户排水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五条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第六条城镇污水处理企业对接纳处理工业废水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章许可申请
第七条各城镇污水处理企业接纳工业废水应当按各城镇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要求和实际运行状况确定。
第八条排水户的排放水质必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要求。
影响城镇污水处理企业运行的废水,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等明令禁止接入的废水,不得接入城镇排水管网。已接入处理的应,应当逐步清退。
第九条排水户的基础配套设施应达到以下要求:
1.排水户内部必须做到雨污、清污分流,废水排放口必须直接与城镇排水管网连通,连接处必须设有检查井、专用检测井。
2.重点排污单位在排放口应当设置在线监控设备,且不低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线监控设备按照环评及污水处理企业的要求确定,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流量计、PH计、COD在线仪、氨氮在线仪、总磷在线仪等。
第十条排水户与城镇污水处理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处理协议,委托处理协议同时报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多个排水户实行集中管理的,可由房屋建筑产权单位或者排水户共同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由领证单位负责相关排水户的日常管理。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污水接入申请。
第三章许可审查
第十二条排水户向城镇排水管网接入污水,应当填写《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向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污水接入城镇排水管网申请。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分别征求城镇污水处理企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意见,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排水户根据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做好相应的纳管准备。
第十四条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复印件;
(三)授权委托书(非法人或本人办理)、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五)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六)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七)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等)。
第十五条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排水户排水情况和接管情况进行现场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核发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新建机关事业单位、住宅小区需要排放污水的,应由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功能性验收合格后,方可将生活污水直接接入城镇排水设施。商业小区污水排放必须参照本办法办理排水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第十八条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二)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三)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
(四)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第十九条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户的排放口设置、连接管网、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水许可材料按户整理归档,对排水户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依法安装并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企业监控设备联网。
第二十三条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四条城镇污水处理企业应积极配合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开展对排水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定期上报相关排水户的污水排放情况。
第二十五条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排水户抽测发现有超标排放现象的,应当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者拒不整改的依法处理,同时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管理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常熟市水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原《工业废水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3〕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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