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市“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市“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宁政发〔2015〕179号 |
|---|---|
| 颁布日期:2015-08-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全市“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为深刻吸取“8·13”亡人火灾事故教训,维护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市政府决定,自2015年8月中旬至2016年1月中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具体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全市“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孙建友兼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孙宁兼任副组长,市住建、教育、公安、民政、规划、商务、文广新、卫生、旅游、安监、工商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局),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市维稳办主任裴军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消防局局长徐国祥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综合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九小场所”范围。
指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小商店、小学校(含幼儿园、各类社会培训机构)、小医院(含诊所)、小餐馆、小旅馆、小娱乐场所(含小棋牌室、小歌舞厅)、小网吧、小美容店(含洗浴、足浴)、小生产加工作坊等场所。
(二)治理的内容。
1.安全疏散是否符合要求;
2.用火、用电是否安全可靠;
3.防火防烟分隔是否彻底;
4.场所是否存在“三合一”住宿现象;
5.消防设施和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保持完好有效;
6.装修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7.场所消防安全“三提示”是否到位,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是否张贴并贯彻执行。
三、治理标准
(一)经营范围:严禁违法违规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二)安全疏散设施:场所应按照标准设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场所内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严禁在门窗上安装固定铁栅栏,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应拆除。
(三)用火用电管理:用火用电管理规范,无违章动火用电现象,无乱拉乱接电气线路,大功率电器线路应单独穿管敷设;电动自行车不得停放在场所内。
(四)防火分隔:相邻场所之间和楼梯间应采取可靠防火分隔措施,隔墙应采用实体墙进行分隔,楼梯段及围护结构不得使用可燃材料或轻钢龙骨石膏板。
(五)人员住宿:值班留宿人员应住在一层,不得超过1人,且住宿与生产、经营之间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和相应的技防措施。
(六)消防设施和器材:场所内部装修不得影响原有消防设施的使用功能,有条件的场所应设置消防卷盘;所有场所按每30平方米1具的标准配置灭火器。
(七)装修材料:场所内吊顶和隔墙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窗帘和地毯应采用难燃材料,严禁采用易燃或高分子材料(聚胺酯泡沫夹芯板)装修。
(八)消防宣传:场所和场所包厢内设置消防提示标识。从业人员达到懂本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检查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一懂四会”要求。场所的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要张贴在明显部位,熟悉并严格执行告知(承诺)书要求。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成立专门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落实本地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本地区的专门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进度、完善工作措施、强化责任落实。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强力推进“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开展。
(二)明确整治分工。“九小场所”综合治理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进行排查整治分工。辖区管理以街、镇为基本单元,具体的排查整治工作由各地街、镇负责落实,实行逐条马路、逐家场所排查登记,并抄送辖区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要对此次排查出的“九小场所”逐一录入派出所警务工作平台,落实“五个一”工作举措,即“对小场所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作出一次消防安全告知(告知其火灾危险性、消防安全职责和要求、发生火灾的法律责任),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宣传,对小场所全体员工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要求小场所经营者作出一次承诺(承诺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职责)”。行业管理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住建、教育、公安、民政、安监、工商、规划、旅游、商务、卫生、文广新等各部门的综合治理职责,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要切实履行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等监管职责;公安消防部门要对此次综合整治给予技术指导和培训。
(三)实行综合整治。各区根据治理范围和标准,对排查出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场所,要责令其当场或限期整改,同时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整治职责分工,分门别类实行综合整治。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改正的有证场所,要一律依法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对无证经营的场所,要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街、镇要抄告公安消防部门,由公安消防部门下发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提请属地政府实行挂牌督办;对火灾隐患突出、火灾事故多发的行业和区域,各区政府要牵头实行联合整治,确保消险除患。
(四)落实工作责任。各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此次综合治理工作的牵头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各街镇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全力落实“九小场所”综合治理责任,建立健全三级“九小场所”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治理工作成效将纳入全市消防工作年度考核体系。市“九小场所”综合治理办公室将每月召开成员单位情况通报会,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地区进行批评问责。在行动期间如再发生死亡3人以上火灾事故,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实行倒查问责,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五)广泛宣传培训。要充分发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九小场所”综合治理重要性,营造浓厚的治理氛围,曝光严重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综合治理工作中,检查人员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告知义务,提醒各场所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教育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各街镇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与“九小场所”经营业主讲清当前火灾形势和火灾危害性,以及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职责、管理要求、和发生火灾应承担的法律和民事责任。
各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分析研判并研究解决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每月30日将综合治理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和突出成效报“九小场所”综合治理办公室,2016年1月15日前报综合治理总结。
附件:1.全市“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表
2.全市“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附件1
全市“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表
(加盖排查单位印章)
排查单位:编号:【】第号
场所情况
场所名称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
是否违法违规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是
否
安全疏散
安全出口数量
1个
2个
3个
不涉及
疏散楼梯数量
1个
2个
3个
不涉及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数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是
否
楼梯间隔墙是否采用实体墙,并可直通室外
是
否
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
是
否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是否畅通
是
否
是否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保持完好
是
否
用火用电管理
是否乱拉接电气线路
是
否
大功率电器线路是否对单独穿管敷设
是
否
电动自行车是否停放在室内(含夜间)
是
否
楼梯防火分隔
与相邻场所的防火分隔是否到位
是
否
人员住宿
留宿人数
1个
2个
≤3个
无
住宿与生产、经营部分是否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
是
否
不涉及
消防设施
及消防器材
是否设置消防卷盘
是
否
装修是否影响原有消防设施使用和功能完好
是
否
是否按每30平方米1具灭火器标准配置
是
否
装饰装修材料
内部吊顶是否采用不燃材料
是
否
窗帘和地毯是否采用难燃材料
是
否
内部隔墙是否采用不燃材料
是
否
消防宣传
场所是否设置“三提示”标示
是
否
从业人员是否达到“一懂四会”要求
是
否
是否存在其他消防违法行为及火灾隐患
是否送达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张贴
是
备注
针对上述检查情况,现责令你单位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整改完毕,并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备案,逾期不改正将被依法查处。整改期间,你单位应做好相应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排查人员(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留档,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附件2
全市“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8月13日晚,秦淮区长白街460号烹龙炮凤大个子龙虾店引发火灾,造成5人死亡。为深刻吸取教训,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小商店、小学校(含幼儿园、各类社会培训机构)、小医院(含诊所)、小餐馆、小旅馆、小娱乐场所(含小棋牌室、小歌舞厅)、小网吧、小美容店(含洗浴、足浴)、小生产加工作坊等场所(简称“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告知如下:
一、场所火灾危险性
(一)可燃物多,发生火灾后燃烧迅速,易产生大量有毒烟气,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二)场所空间复杂,疏散通道狭窄,人员逃生难。
(三)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多,电线私拉乱接现象严重,易发生火灾。
(四)电动自行车因线路短路容易引起火灾,停放室内火灾危险性大。
(五)从业人员多未接受消防安全培训,自防自救及组织疏散能力差。
二、场所消防安全职责、要求
(一)严格遵守消防法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场所和场所包厢内设置消防安全“三提示”标语。
(三)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坚持每日消防检查、巡查,及时做好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自查自改。
(四)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在门窗安装固定铁栅栏、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不得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保证防火间距、、防火分隔、防火分区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安全管理,杜绝违章操作引发火灾。不得私接电线,大功率电器线路应单独穿管敷设。电动自行车不得停在场所内,应远离可燃物停放,不用时电池与车身卸离,充电时间不超过10小时。人走时必须“关火、关电、关气”。
(六)不得违法违规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七)除小旅馆外一律不得住人,夜间值班留宿人员不得超过1人,且应住在一层,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八)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全体员工做到“一懂四会”,即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向119报警,讲清失火地点、现场情况、是否有人员被困)、会检查火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九)严格控制在场人数,并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开展消防演练。一旦发生火灾,现场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积极组织,不得贪恋财物重返火场。
(十)结合场所实际制定具体火灾防范措施,严防火灾事故发生;如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不得使用、营业。
三、发生火灾的法律责任
(一)场所经营者违反消防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按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过失引起火灾(如电瓶车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场所发生火灾殃及他人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共同对消防安全负责,失火后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消防法律责任。
场所承诺:
我单位(场所)将严格遵守告知内容,如有违反,或发生火灾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举报电话:96119)。
告知机构(印章)承诺人(印章):
承诺时间:
注:此承诺书一式2份,1份由单位(场所)负责人签名承诺并加盖场所印,在场所入口处醒目位置张贴,并保持长期完好;1份由告知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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