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的通知

苏府办[2013]10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近期我市接连发生教训深刻的较大亡人火灾事故,这些火灾大多发生在“九小场所”内。“九小场所”的消防安全已成为我市火灾形势不稳定的主要影响因素。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市政府决定组织开展全市“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现将《全市“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1日

全市“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近期吴江“4.23”、高新区“4.27”亡人火灾事故教训,全力遏制火灾多发态势,市政府决定,自5月15日至10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牵头,教育、公安、民政、住建、规划、商务、文广新、卫生、旅游、安监、工商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金锡奇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徐国祥任副主任。

二、综合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九小场所”范围。

指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小商店、小学校(含幼儿园、各类社会培训机构)、小医院(含诊所)、小餐馆、小旅馆、小棋牌室、小歌舞厅、小网吧、小美容(含洗浴、足浴)、小生产加工作坊等场所。

(二)治理的内容。

1.小商店、小餐馆、小旅馆、小歌舞厅、小网吧、小美容等六类场所是否依法办理消防安全检查许可;

2.安全疏散是否符合要求;

3.用火、用电是否安全可靠;

4.防火防烟分隔是否彻底;

5.场所是否存在“三合一”住宿现象;

6.消防设施和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保持完好有效;

7.装修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8.场所消防安全“三提示”是否到位,告知书是否张贴并贯彻执行。

三、治理标准

(一)经营范围和行政许可:严禁在住宅楼下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小商店、小餐馆、小旅馆、小歌舞厅、小网吧、小美容等六类场所一律要申请办理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合格后方可营业。

(二)安全疏散设施:场所应保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一般设有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场所内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严禁在门窗上安装固定铁栅栏,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应全部拆除。

(三)用火用电管理:用火用电管理规范,无违章动火用电现象,无乱拉乱接电气线路和使用大功率电器现象;带有电瓶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停放在室内。

(四)防火分隔:相邻场所之间和楼梯间应采取可靠防火分隔措施,隔墙应采用实体墙进行分隔,楼梯段及围护结构不得使用可燃材料或轻钢龙骨石膏板。

(五)人员住宿:值班留宿人员应住在一层,不得超过1人,且住宿与生产、经营之间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和相应的技防措施。

(六)消防设施和器材: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小于1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必须设置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场所内部装修不得影响原有消防设施的使用和功能完好,有条件的场所应设置消防卷盘;所有场所按每30平方米1具的标准配置灭火器。

(七)装修材料:场所内吊顶和隔墙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窗帘和地毯应采用难燃材料,严禁采用易燃或高分子材料(聚胺酯泡沫夹芯板)装修。

(八)消防宣传:场所和场所包厢内设置消防标识。从业人员达到会报火警、会检查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四会”要求。场所的消防安全告知书要张贴在明显部位,熟悉并严格执行告知书要求。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成立专门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落实本地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要按照方案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的专门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进度、完善工作措施、强化责任落实。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强力推进“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开展。

(二)明确整治分工。“九小场所”综合治理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进行排查整治分工。块上以镇、街道为基本单元,具体的排查整治工作由各地组织辖区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实行逐条马路、逐家场所排查;条上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工商、卫生、文广新、安监、住建、规划、公安、民政、教育、旅游、商务各部门的综合治理职责,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要切实履行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等监管职责;公安消防部门要对此次综合整治给予技术指导和培训,公安派出所要对此次排查出的“九小场所”逐一录入派出所警务工作平台,并纳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三)实行综合整治。各地根据治理范围和标准,对排查出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单位,要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同时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整治职责分工,分门别类实行综合整治。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改正的有证场所,要一律依法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对无证经营的场所,要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镇、街道要抄告公安消防部门,由公安消防部门下发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提请政府实行挂牌督办;对火灾隐患突出、火灾事故多发的行业和区域,当地政府要组织开展联合整治。

(四)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此次综合治理工作的牵头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全力落实“九小场所”综合治理责任。要逐级建立“九小场所”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工作成效要纳入各地各部门的年度工作考核。由市10个职能部门对全市10个板块实行挂钩督导(具体督查分工附后)。市综合治理办公室将每月召开成员单位情况通报会,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地区进行批评问责。在行动期间如再发生死亡3人以上火灾事故,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实行倒查问责,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治理工作责任。

(五)广泛宣传培训。要充分发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九小场所”综合治理重要性,营造浓厚的治理氛围,曝光严重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综合治理工作中,检查人员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告知义务,提醒各场所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教育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各乡镇、街道对排查过的“九小场所”业主分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邀请消防专业部门人员授课,讲清当前火灾形势和“九小场所”火灾危害,以及消防安全管理的知识和发生火灾应承担的法律和民事责任。培训中要注重提高“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四个能力”,即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和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定期分析研判并研究解决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每月30日将综合治理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和突出成效报市消防支队(联系人:王林伟,联系电话:62765411,传真:62765115),10月20日前报综合治理总结。

附件:1.“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表

2.“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告知书

3.“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督导分组

4.相关消防技术规范摘录

附件1

“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表

(加盖排查单位印章)

排查单位:编号:【】第号

场所情况

场所

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

主要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消防行政许可

是否办理消防开业前检查手续

是

否

无需办理

安全疏散

安全出口数量

1个

2个

3个

疏散楼梯数量

1个

2个

3个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数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是

否

楼梯间隔墙是否采用实体墙,并可直通室外

是

否

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

是

否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是否畅通

是

否

是否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保持完好

是

否

用火用电管理

是否乱拉接电气线路或使用大功率电器

是

否

电动自行车是否停放在室内(含夜间)

是

否

楼梯防火分隔

与相邻场所的防火分隔是否到位

是

否

人员住宿

留宿人数

1个

2个

≤3个

无

住宿与生产、经营部分是否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

是

否

不涉及

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

300㎡<面积<1000㎡的公共娱乐场所是否设置局部自动喷水系统

是

否

不涉及

是否设置消防卷盘

是

否

无需设置

装修是否影响原有消防设施使用和功能完好

是

否

是否按每30平方米1具灭火器标准配置

是

否

装饰装修材料

内部吊顶是否采用不燃材料

是

否

内部隔墙是否采用不燃材料

是

否

消防宣传

场所是否设置“三提示”标示

是

否

从业人员是否达到“四会”要求

是

否

是否存在其他消防违法行为及火灾隐患

是否送达告知书

是

否

备注

针对上述检查情况,现责令你单位于___年___月___日前整改完毕,并报___________________备案,逾期不改正将被依法查处。整改期间,你单位应做好相应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排查人员(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留档,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附件2

“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告知书

4月27日晚,高新区滨河花园一临街门面由于电动车引发火灾,造成8人死亡,2人受伤。为深刻吸取教训,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告知如下:

一、存在的火灾危险性

(一)可燃物多,发生火灾后,燃烧迅速,产生大量的有毒烟气,极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二)场所空间复杂,疏散通道狭窄,人员难以逃生。

(三)用火用电设备多,私自拉接电线现象严重,容易发生线路短路引发火灾。

(四)电动自行车因线路短路容易引起火灾,停放室内火灾危险大。

(五)员工未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防自救能力差。

二、应采取的火灾预防措施

(一)不得私自拉接电气线路,大功率电器设备线路应单独穿管敷设。

(二)保持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

(三)外窗不得安装铁栅栏、设置广告牌等影响逃生的障碍物。

(四)人走时必须“关电源、关煤气、关门窗”。

(五)电动自行车应远离可燃物停放,并不得停在室内。不用时应将电池与车身卸离,电池充电时间不得超过10个小时。

(六)场所的管理员应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七)场所内不得存放、使用烟花、爆竹、燃油等各类易燃易爆物品。

(八)维修时如需动火、电焊、气焊,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杜绝违章操作引发火灾。

(九)除宾馆和场所值班人员(不得超过1人)外,场所内晚上一律不得住人。

三、应制订演练火灾应急预案

(一)场所失火后,管理人员应迅速组织人员有序疏散逃生,不应贪恋财物再次进入火场。

(二)要迅速向119报警,讲清失火的地点、现场情况。

(三)组织单位工作人员扑救初起火灾。

(四)消防队到达现场后,应说明场所内的基本情况,是否有人员被困。

(五)单位应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消防疏散演练。

四、发生火灾事故后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场所经营者如违反消防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将按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如果过失引起火灾(如电瓶车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将按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场所发生火灾后,殃及众邻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业主将房屋出租,出租方与承租方共同对消防安全负责,失火后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依法追究房东和租赁者的消防法律责任。

二○一三年五月

附件3

“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督导分组

1.市安监局负责督导张家港市

2.苏州工商局负责督导常熟市

3.市卫生局负责督导太仓市

4.市公安局负责督导昆山市

5.市旅游局负责督导吴江区

6.市住建局负责督导吴中区

7.市规划局负责督导相城区

8.市教育局负责督导姑苏区

9.市文广新局负责督导苏州工业园区

10.市民政局负责督导苏州高新区

督导组每月督导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半天,每月督导镇或街道不少于1个,场所不少于2个,每月30日前向市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报告督导结论。

附件4

相关消防技术规范摘录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0.17安全出口safety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0.18封闭楼梯间enclosedstaircase

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0.19防烟楼梯间smoke-proof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

5.3.2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

2.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3.2规定的2、3层公共建筑。

表5.3.2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耐火等级

最多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

人数

一、二级

3层

5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

三级

3层

2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四级

2层

200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

二、高分子材料定义及举例

是由相对分子适量较高的化合物构成的材料,包括橡胶、塑料、纤维、聚胺酯类泡沫等材料。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奶牛产业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节能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市级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