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尊老金发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民政局 江苏省无锡市财政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1-10-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尊老金发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老龄办)、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苏民福[2011]6号、苏财社[2011]47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11年3月1日起,我市尊老金发放范围扩大至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为进一步完善尊老金发放和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尊老金发放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尊老金发放标准为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含100周岁,下同)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

二、发放形式和时间

(三)尊老金实行到月(满周岁)享受、按月发放。由区民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老龄办〉)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相关银行,通过银行划帐的方式,每月将尊老金直接划入老年人的个人账户。

(四)每月1日,各区民政局(老龄办)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月尊老金发放名单;每月5日前,各区财政部门完成上月尊老金银行划帐。

三、资金安排和拨付

(五)尊老金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和新区,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尊老金由省财政承担,其余尊老金由当地政府(管委会)自筹安排;崇安区、南长区和北塘区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尊老金由省财政承担,其余尊老金按市、区两级财政7:3的比例承担。

(六)区财政局对本级尊老金所需承担资金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按月拨付资金。市财政所承担的经费,由市财政局在每季的季初,按上季度实际经费的实际承担部分拨付给各区财政局;每年12月为当年结算月份,多退少补,按实结算。

(七)市、区民政局(老龄办)是尊老金发放的主管部门;市、区财政局是尊老金资金的监管部门。

四、申领和审批程序

(八)申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应在年满周岁后,向户籍所在地社居(村)委提出领取尊老金的申请(暂未纳入社居(村)委管理的老年人,由户籍所属区的民政局、财政局指定社居(村)委受理)。申请时需提交老年人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同时提交户口簿、本人有效活期银行存折或银行卡(指定银行)复印件各1份。经核对原件后,复印件由社居(村)存查。人户分离的,需同时提供居住地的居住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受理。尊老金申请、审批、注销等业务工作,应在无锡市民政综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网上办理。持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老年人申领尊老金,由社居(村)委通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器”录入;无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老年人申领尊老金,由社居(村)委手工录入。

(十)审核。社居(村)委负责尊老金发放对象的审核。因特殊情况未按时申领尊老金的老年人,经社居(村)委确认后,可以补发应发数额的尊老金。

(十一)注销。社居(村)委应每月核实尊老金发放对象情况。发放对象户籍迁出本市或死亡的,老人或其家属应及时办理尊老金注销手续。同时由民政综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自动比对。并在发放对象户籍迁出本市或死亡的次月终止发放尊老金。

五、工作要求

(十二)尊老金发放须采取委托银行代发形式,由区民政局(老龄办)会同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相关银行。银行代发尊老金以及办理、使用指定银行存折或银行卡所需的费用,由各区财政部门承担。

(十三)各级民政(老龄)部门要切实做好尊老金的宣传工作,社居(村)要及时张贴尊老金办理须知等宣传材料,做好调查摸底,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时申领尊老金。

(十四)区民政局(老龄办)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对尊老金发放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社居(村)委要切实承担尊老金审核责任,按月核发。街道(镇)每季度、区民政局(老龄办)每半年组织一次尊老金发放对象核查。发现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尊老金的,一经查实,将追缴非法所得,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五)尊老金属政府对高龄老年人的长寿补贴,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十六)江阴市和宜兴市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尊老金发放和管理办法。

(十七)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之前我市有关尊老金发放和管理的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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