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关于加快我市创业(股权)投资业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3-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关于加快我市创业(股权)投资业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关于加快我市创业(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快我市创业(股权)投资业

发展的工作意见

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

(2012年3月)

为发挥金融促进经济转型发展作用,进一步加大区域金融创新力度,引导社会资金转化为产业资本,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加快创业(股权)投资业产业化集聚和规范化发展,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第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4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就加快我市创业(股权)投资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科技创新创业为宗旨,以推动创新型经济发展为目标,充分发挥创业(股权)投资企业的服务功能,集聚培育壮大创业(股权)投资规模,优化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区域发展环境,为建设“四个无锡”,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经过五年(2012—2016年)的努力,我市创业(股权)投资基金规模发展到1000亿元;建立覆盖企业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等各个阶段融资需求的创业(股权)投资企业体系;形成政策支持配套、信息服务健全、创业(股权)企业汇聚、运作管理规范的良好环境。

三、重点工作

(一)引导各类资本进入创业(股权)投资领域

1.以国有资本为主导,充实扩大种子(天使)投资基金。市和各市(县)区政府逐年安排专项资金,充实服务于种子期、成长初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种子投资基金,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满足创新型企业初创阶段的资金需求。

2.引导产业资本、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基金。发挥市和市(县)区两级政策性引导资金功能,扩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综合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各地区规范设立和运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行业。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创业资本筹集机制和市场化的创业资本运作机制,促进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

3.吸引大型金融机构与我市合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联合有实力的大型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做大我市创业(股权)投资业规模,成为金融业的重要力量。解决地方企业融资和实施并购重组战略问题,培育龙头企业和扶持支柱产业。

(二)引导创业(股权)投资业规范有序发展

为了保障我市创业(股权)投资业的健康发展,有别于民间融资的无序状态,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要求,引导我市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

1.规范创业(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创业(股权)投资企业或创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2.规范资金募集和资金认缴。创业(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各类网络)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公众发送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创业(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创业(股权)投资企业的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资本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

3.规范投资领域及人数。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包括并购基金、夹层资本等基金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股权,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创业(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4.规范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的1个月内,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备案,在完成工商登记后的3个月内,可以申请成为无锡市创业投资协会会员。

(三)规范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1.提交年度报告。已备案的创业(股权)投资企业除按照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外,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创业(股权)投资企业或其管理企业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资产托管报告。鼓励各类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向金融办定期上报创业投资活动和有关数据。

2.重大事件即时报告。已备案的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重大事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1)修改创业(股权)投资企业或其管理企业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等文件;(2)创业(股权)投资企业或其管理企业增减资本或者对外进行债务性融资;(3)创业(股权)投资企业或其管理企业分立与合并;(4)创业(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变更,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及其重大变更事项;(5)创业(股权)投资企业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等。

(四)加强创业(股权)投资企业投资风险控制

1.投资风险控制。创业(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运用应依据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合理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创业(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对关联方的投资,其投资决策应当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在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协议中约定。

2.明确激励和约束机制。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的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应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并约定相关投资运作的决策程序,明确约定存续期限,以强化风险管理意识,调动管理团队的积极性。

3.建立检查评估制度。创业(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当委托独立的管理企业管理,但是,经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除外。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可根据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相关约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其受托管理企业运用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开展投资运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五)引导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形成集聚效应

1.推动市重点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向太湖新城金融商务区集聚。结合太湖新城金融商务区建设规划,打造太湖新城金融商务区的创业(股权)投资企业集聚板块,加快完善金融商务区综合配套服务,通过落户奖励、购房(租金)补贴及人才政策等措施,给予入驻太湖新城金融商务区的创业(股权)投资机构更大力度优惠,吸引较大规模创业(股权)投资基金入驻,实现市区创业(股权)投资业集聚发展。

2.促进市(县)、区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向高新园区集聚。高新开发区要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制定扶持吸引创业(股权)投资企业集聚发展的政策,从税收、工商登记、人才引进、投资信息等方面为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提供良好服务,引导创业(股权)投资机构向高新开发区集聚,为高新开发区发展创新型经济提供资金支持,为园区企业提供融资、市场和管理等方面的增值服务。

3.引导小型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向楼宇集聚。按照“政府引导,集聚发展”的原则,依托科技孵化器、加速器等“三创”载体资源,引导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向硬件设施完善、服务功能齐全、管理制度规范、配套政策优惠的“三创”楼宇集聚,更好为创业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提供服务。

(六)制定推动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加快发展的扶持政策

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依据规定,给予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2.加大向金融商务区聚集。对入驻金融商务区的创业(股权)投资企业,按市政府鼓励促进金融机构和总部企业入驻太湖新城金融商务区的相关政策给予补贴或奖励。

3.支持高层次人才引进。对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按照《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530”计划,建设“东方硅谷”的意见》(锡委发〔2012〕10号)给予政策支持。

4.引导企业加大对本地投资。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创投(股权)投资企业加大对本地企业投资力度,对已投资市区企业的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市各相关政策涉及的资金予以优先支持。

四、营造环境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召集,成员包括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无锡工商局、无锡市国税局、无锡地税局等相关部门,负责研究、部署本市创业(股权)投资业的发展战略和鼓励政策,研究解决股权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创业)股权投资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相应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形成条块结合、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

(二)完善相关服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关于加快创业(股权)投资发展的工作意见》,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为创业(股权)投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要建立各类需要融资的初创型企业、成长型企业和成熟型企业资源库,在相关平台发布我市投资项目信息,为创业(股权)投资企业提供投资信息资源,为需要融资的企业提供服务平台,促进我市创业(股权)投资业发展壮大。

(三)加强自律管理。积极支持、引导无锡市创业投资协会开展工作,通过行业协会促进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行业协会要建立沟通机制,打造信息平台,组织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合作交流,充分发挥连接企业与政府部门的纽带作用。

(四)健全退出渠道。对我市创业(股权)企业投资的科技创新型企业优先列入上市后备企业,实施重点推进和培育,帮助企业在境内外交易所挂牌上市。积极争取无锡高新区进入“新三板”扩容试点工作,优先将创业(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纳入“新三板”资源库给予政策扶持。加快无锡产权交易所功能建设,为创业(股权)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和交易创造良好环境。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此意见制订相应的扶持政策,引导创业(股权)投资业发展。

本意见由市政府金融办、发改委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奶牛产业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节能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市级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