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宿政办发〔2015〕110号
颁布日期:2015-09-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9日

宿迁市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评审管理,进一步规范评审行为,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项目申报、审核和评审确定扶持对象的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第三条引导资金分为无偿和有偿两种使用方式。

对无偿使用的引导资金拟扶持项目,由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项目评审。

有偿方式使用的引导资金通过设立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运作。对基金的拟投资项目,由市政府授权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评审。

对无偿引导资金和基金拟扶持项目进行评审所需专家,均从项目评审专家库中分类随机选取。

第四条项目评审专家库分为部门专家库和行业专家库。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两年对评审专家进行复审,并根据专家库的空缺情况及时补充专家库成员。

部门专家库的专家成员主要是相关部门的业务骨干,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推荐。

行业专家库的专家成员主要是各行业的权威专家,包括产业投资专家、技术专家、政策专家、财务金融专家和法律专家等。以市科技局建立的行业专家库为基础,按评审要求对入库专家进行补充、完善。

第五条根据无偿引导资金申报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采取部门联审和专家评审方式进行项目评审。

部门联审方式是指由市级各相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人员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组成。

专家评审方式是指从专家库中分类选取5名以上专家成立评审组,对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包括部门专家评审和行业专家评审,部门专家评审人员从部门专家库中选取,行业专家评审人员从行业专家库中选取。

第六条无偿引导资金采取非竞争性方式分配的,对申报项目实行部门联审或部门专家评审;采取竞争性方式分配的,对申报项目实行行业专家评审。

非竞争性分配方式,是指分配条件明确的财政专项资金,由项目单位自主申报,经审核和评审达到规定条件即予以资金扶持的一种资金分配方式,项目单位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

竞争性分配方式,是指使用对象具有不固定性、分配结果具有可选择性的财政专项资金,由项目单位自主申报相互竞争,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择优扶持的一种资金分配方式。

第七条采取非竞争性方式分配的无偿引导资金,申报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实行部门联审:

(一)项目前置的资格认定、评选、表彰等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和依据明确;

(三)项目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实行部门专家评审。

第八条非竞争性分配的无偿引导资金,其申报项目的评审程序为:

(一)项目分类。市级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类型,分类整理汇总后确定项目采取部门联审或部门专家评审方式。

(二)部门联审。符合部门联审条件的项目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三)第三方审核。对不符合部门联审条件的项目,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核,出具审核报告;

(四)成立评审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分类汇总的项目要求,从部门专家库中选取专家成立评审组;

(五)形成评审意见。评审组专家根据领导小组提供的项目申报条件和奖补标准等,通过查看项目申报资料、质询、现场查看等方式,形成评审意见;

(六)形成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报告,组织相关主管部门研究后形成引导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申报竞争性分配的引导资金或基金投资的项目,实行行业专家评审。申报项目经市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从行业专家库中分类随机选取5名以上(含)专家组成评审组,由评审组专家根据项目申报材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质询并发表个人意见,由组长综合形成项目评审意见。

第十条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评审活动组织方提出评审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地、独立地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获取与评审活动有关的资料;

(四)可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申请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项目的可行性、项目风险等进行评审,客观公正的提出个人意见,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考察;

(二)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对项目打分;

(三)配合评审活动组织方做好因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的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活动过程由组织方安排专人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评审时间、评审地点、参与评审专家名单、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评审意见及结果等。评审活动结束后,组织方应将专家评审意见及评审会议记录一并作为项目评审资料归档留存。

第十三条每次评审结束后,组织方根据评审专家的工作表现填写《评审专家工作业绩评价表》,作为对评审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应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评审费从相关引导资金安排的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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