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迁市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宿迁市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宿政办发〔2009〕1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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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9-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宿迁市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考核奖励办法
为加快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鼓励农民进城(中心镇)购房、进集中居住点建房,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中居住点及康居示范村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09〕40号)和《市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在集中居住点建房和进城(中心镇)购房居住的试行意见》(宿政发〔2009〕53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通过规划指导、政策引导和环境营造,鼓励农民进城(中心镇)购房,全面启动集中居住点建设,实现节约集约用地,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民居住条件,推动城市文明向农村延伸,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考核内容
以百分制形式重点考核各县(区)组织领导、规划土地、资金投入、启动建设等情况。
(一)组织领导(10分)
1.集中居住点建设纳入县(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2分)
2.县(区)委常委会或县(区)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1次专题研究集中居住点建设工作。(2分)
3.建立县(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联系点制度。(2分)
4.建立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专人集中办公制度。(2分)
5.采取有效措施宣传集中居住点建设的意义、举措和扶持政策。(2分)
(二)规划土地(30分)
1.年内完成集中居住点修建性详规编制和启动区选址工作。(5分)
2.年底前完成未按规划建设的集中居住点的规划调整和审批手续。(5分)
3.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购储备中心和专项收购储备资金。(5分)
4.制定农民退出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和办法。(5分)
5.集中居住点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分)
6.集中居住点建设与“万顷良田”工程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合实施。(5分)
(三)资金投入(30分)
1.设立总规模不低于1亿元的新农村建设专项基金,并专户储存,专款专用。(5分)
2.建立并实施涉农项目资金整合投入集中居住点建设联席会议制度。(5分)
3.县(区)财政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方面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用于集中居住点建设。(4分)
4.每年新增可用财力的15%以上用于集中居住点建设。(3分)
5.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净收益中提取的支农资金重点用于集中居住点建设。(3分)
6.农民退出宅基地形成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城乡增减挂钩的方式市场化配置所得收益80%以上,用于集中居住点的基础设施(包括公共服务配套)建设。(3分)
7.落实集中居住点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规费减免、税收奖励等优惠扶持政策。(2分)
8.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对不低于50%的进城(中心镇)购房、进集中居住点建房的农户给予信贷支持。(3分)
9.成立3家以上区域性的农村贷款担保公司为建房、购房农民提供贷款担保。(2分)
(四)启动建设(30分)
1.在村庄建设规划到位、用地手续合法的条件下,依照规划新建住房50户以上、主要基础设施同步配套的农村集中居住点视为启动建设。当年启动建设集中居住点的行政村达到10%。(5分)
2.当年进城(中心镇)购房、进集中居住点建房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比例达到3%以上。(5分)
3.集中居住点已建房的农户入住率达到90%。(5分)
4.已进集中居住点居住的农户的老房拆除率达到100%。(5分)
5.老宅基地复垦率达到100%。(3分)
6.建立集中居住点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并实施监管。(4分)
7.进入集中居住点居住的农户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并设立农村房屋产权交易中心。(3分)
三、考核奖励办法
(一)先进县区奖
由市集中居住点建设办公室(市委农工办)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组成考核组,按照本办法规定考核内容对各县(区)进行考核,按得分高低评选出先进县(区)3名,由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
(二)先进村奖
1.由各县(区)政府对各行政村的村庄规划、合法用地、建设质量安全、基础配套、服务功能、村容村貌、集中居住点入住率、老宅基地复垦率等方面组织考核,择优上报,由市集中居住点建设办公室(市委农工办)组织核查认定。
2.对未按规划建设、存在违法用地现象或发生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村,取消先进村参评资格。
3.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先进村给予奖励,其中前1—20名颁发“市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先进村”牌子,市财政奖励10万元;21—40名奖励8万元;41—60名奖励5万元。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村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先进乡镇奖
由各县(区)在对各行政村考核的基础上推荐上报名单,由市集中居住点建设办公室组织核查认定,前15名为市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先进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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