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宋世刚同志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决定

颁布单位: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文号:盘政发〔2015〕17号
颁布日期:2015-04-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盘政发〔2015〕17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宋世刚同志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4年3月12日,我市兴隆台区兴海街道梁家村发生一起火灾,渤海公用事业处新工物业公司员工宋世刚同志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冲入火场救人,保卫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他舍己救人的高尚行为,为全市广大人民群众树立了学习的榜样。

为弘扬正气,倡导见义勇为精神,根据《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授予宋世刚同志“盘锦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并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市政府号召全市人民以宋世刚同志为榜样,学习他在人民群众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时毫不畏惧、挺身而出、舍生忘死的大无畏精神,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大力倡导见义勇为、无私奉献精神,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心社会治安、积极维护社会稳定的良好氛围,为推动我市“向海发展、全面转型、以港强市、建设滨海新盘锦”做出更大的贡献。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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