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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宋世刚同志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决定
| 颁布单位: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 文号:盘政发〔2015〕17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盘政发〔2015〕17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宋世刚同志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4年3月12日,我市兴隆台区兴海街道梁家村发生一起火灾,渤海公用事业处新工物业公司员工宋世刚同志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冲入火场救人,保卫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他舍己救人的高尚行为,为全市广大人民群众树立了学习的榜样。
为弘扬正气,倡导见义勇为精神,根据《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授予宋世刚同志“盘锦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并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市政府号召全市人民以宋世刚同志为榜样,学习他在人民群众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时毫不畏惧、挺身而出、舍生忘死的大无畏精神,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大力倡导见义勇为、无私奉献精神,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心社会治安、积极维护社会稳定的良好氛围,为推动我市“向海发展、全面转型、以港强市、建设滨海新盘锦”做出更大的贡献。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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