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包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12日

包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3年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十四届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包头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努力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工作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第六条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政策性和全局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七条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调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及市长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贯彻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维护政令统一。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副市长,并定期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工作。

第三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十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全市性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行政措施、重大改革方案、重要社会管理事务等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报请市委决定。

第十一条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及合法性论证;涉及地区或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需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实行重大事项决策责任制。市长对市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负责,副市长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决策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部门的决策负责。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或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原则上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有关部门按立法计划组织起草,经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按程序办理。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以市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对涉及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会同责任主管部门依法提出答辩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并负责具体应诉工作。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公共危机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九条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章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健全信息发布、办事公开制度,推进电子政务、集中审批,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性措施,除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二条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市人民政府对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六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通报情况,办理提案,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限期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层级监督制度。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落实领导干部接访和联系群众制度,确保信访渠道通畅。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努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群众反映和网民热议的问题,各部门要予以重视,对重大问题要调查核实,及时发布准确信息;对确有问题的,要积极主动查处、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上舆论。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七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组成。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决定事项;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有关重要情况,安排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市级财政预算决算草案;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议案;审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草案;研究决定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以及需要统筹安排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等。

第三十三条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必须事前进行调查研究和可行性论证,涉及地区、部门、单位的应充分征求其意见,涉及法律的应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四条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并主持;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地区、部门及有关方面重要工作汇报;研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项事宜;研究需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报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确定。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三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三十七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其他人员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向秘书长请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定期通报各类会议的参加和请假情况。

第三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并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要开短会,讲短话,提高会议实效。市人民政府召开的综合性会议,市长、相关副市长出席。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一般由副市长出席。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地区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章公文审批制度

第三十九条各地区、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一般不得以机关名义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条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类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一条各地区、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由地区、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或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送。凡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统一由政府办公厅签收、登记,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或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四十二条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类公文,需转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时,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由政府办公厅明确主办部门。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商有关部门直接答复报文单位。需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主办部门要及时商请有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

第四十三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办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圈阅或签名视为同意。

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议案,发布的决定、命令、指导性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性公文及向国家行政机关、军队机关发出的函件,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长外出期间,可由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就某一事项作出安排和部署,或就某一请示事项作出批复,以及致函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等,由副市长签发;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公文,经有关副市长会审后签发;属于重大问题的,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第四十五条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的请示、报告,由秘书长签发。

第四十六条报送市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的各类公文,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转有关部门直接答复或征求意见的,各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逾期不能办结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紧急公文随到随办。

第四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政府办公厅转发;确需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并经批准后,可加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自行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第九章公务活动制度

第四十八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主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安排宴请,不迎送,不派警车,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等。

第四十九条除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地区、部门或单位组织的剪彩、首发式、庆典、奠基等事务性活动。确需出席的,应书面呈报,附活动背景资料,由市人民政府从严掌握,统一安排。

第五十条无特殊需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以个人名义为本市各地区、部门、单位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或题词,须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同意后安排,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五十一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外事出访。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因公出国(境)访问,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承办。

第五十二条对市人民政府各类会议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活动的宣传报道要按有关规定掌握,宜于公开的要及时报道。一般性的会议、调研活动或检查工作,原则上不报道。

第十章严明作风纪律

第五十三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未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行。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文章或接受采访,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五十四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工作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私利。

第五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

第五十六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机密等。

第五十七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学习、休假等,须事先报告市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学习、休假等,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请假并将外出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五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实行领导工作岗位AB角制度。互为AB角的领导同志,其中一位外出、休假期间,由另一位代行职责。互为AB角的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同时出差,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出差的,由常务副市长代行职责。

第五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条遇有重大情况、重大安全事故、重特大刑事案件、重大灾情疫情等方面的紧急情况,相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及时处置,并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一条市人民政府要健全督查工作机制,明确督查重点,丰富督查形式,健全督查网络,确保政府工作高效有序运行和政令畅通。督查结果实行定期通报制度。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4月7日修订通过的《包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奶牛产业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节能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市级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