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治理公共信息发布栏有关工作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治理公共信息发布栏有关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治理公共信息发布栏有关工作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3〕13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畅通公众信息发布渠道,服务人民群众,巩固和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三乱”小广告的通告》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治理公共信息发布栏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城市容貌标准、道路管理等级、场地利用资源、公众信息发布需求等情况,制定《公共信息发布栏规划设置方案》,上报市政府审定后批准实施。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公共信息发布栏规划设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选取一定数量的住宅小区、道路和人流密集区域设置一批高标准、高档次的公共信息发布栏作为试点,用于张贴家政服务、租售信息等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小广告。各有关地区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试点项目经验做法,组织做好辖区范围内新建或提档改造公共信息发布栏相关工作。
三、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需设置公共信息发布栏的,位置和样式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设置的公共信息发布栏,其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可以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进行。
四、新建住宅小区、商业网点等人员聚集区在投入使用时,作为配套设施,需设置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公共信息发布栏。对信息发布量大、发布信息内容简单的沿街经营商户,需设置宣传广告栏的,要按照统一规范制作,并在指定地点设置或悬挂。
五、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牵头,各相关地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等部门配合,在市四区、稀土高新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公共信息发布栏设置调查摸底,并依法对住宅小区、街道、商业网点等现有未经批准设立的各类商业性广告栏进行拆除;对已取得审批手续但设置不规范的公共信息发布栏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完成整改。
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与媒体、通信等相关部门配合,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及“114”、“12580”电话导航服务等公共信息发布平台,规范和引导公益性信息及便民、利民的合法小广告的发布行为。
七、石拐区、白云矿区、土右旗、达茂旗、固阳县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20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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