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冷库冷藏食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冷库冷藏食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冷库冷藏食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通政发〔2014〕118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通辽市冷库冷藏食品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14年10月27日通辽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27日
通辽市冷库冷藏食品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冷库管理,确保冷库冷藏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商务部《冷库管理规范(试行)》、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屠宰、生产、流通、餐饮等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有冷库冷藏设施、冷库经营者及冷藏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冷库经营者,是指专门提供食品冷藏仓贮服务,包括出租出借冷库及其他冷藏食品贮存场地的单位和个人;冷藏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从事冷冻动物产品和水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指的冷藏食品是指冷冻贮藏动物产品与水产品的统称。动物产品包括猪、牛、羊、马、驴、骡和禽类的肉、脏器、脂、血液、骨、蹄、头、角、筋及其经加工制成的产品。水产品是包括海洋和淡水渔业生产的动物及其加工产品的统称(分为鱼、虾、蟹、贝四大类)。
第四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冷库经营者和冷藏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冷藏食品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冷藏食品的品质,防止冷藏食品变质。
第五条冷库经营者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资格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同时报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冷库经营者取得营业资格后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其经营权。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经营权或擅自转包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冷库经营者和承包人共同承担。
第七条冷库经营者出租出借冷库给冷藏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食品的,应查验寄贮户的主体资格,主要审查寄贮户是否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确保寄贮户具备合法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
第八条冷库经营者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寄贮户贮存的食品进行备案登记,索取存入冷库产品的发票、检疫标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复印件。同时建立食品进出库登记制度,与寄贮户签订《冷藏食品质量安全保证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经营进口食品必须具备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其量应小于或等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证明的量),出库时《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与产品同行。购进动物产品,应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符合要求。从异地调入本市的动物产品抵达目的地后,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携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向当地动物检疫部门报验,经核对无误后,方可调拨或出售。
第十条贮存冷藏食品的冷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环境卫生、冷库及设施卫生控制要求
1.冷库内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无污垢、无异味,环境卫生整洁;库房密封,有防虫、防鼠、防霉设施;库房必须设有温度自动显示和连续记录装置。冷冻库温度应当达到-15℃以下;速冻冷库的温度一般为-35℃;昼夜温差不超过±1℃。
2.库房应用光滑、防腐、不生锈和易清洗消毒的材料建成。
3.库内不得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物品。
(二)卫生操作标准
1.冷库每天清扫保持清洁,无异味、无污垢、无霉菌、无鼠虫害。冷藏食品出库后,要及时清理残留物并进行有效的消毒处理,其废弃物必须集中在指定地点作无害化处理。
2.穿堂和库房的门、墙、地面、顶棚应无冰、霜、水,做到随有随扫及时清除。库内排管和冷风机要及时冲霜、扫霜,提高制冷效果。
(三)人员要求
1.从事仓储工作的人员每年都要进行健康检查,严禁体检不合格人员上岗。新进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2.凡患有以下疾病之一者,应调离仓储岗位:活动性肺结核、传染性肝炎、伤寒、传染性肠炎等传染性疾病及细菌性痢疾、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脓疮、伤口感染、喉炎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3.冷库经营者、冷藏食品经营者、库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每年要接受相关部门关于冷库管理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
(四)仓储管理
1.不能把冷藏食品直接散铺在地面上,垛底应加垫塑料托板。码垛要牢固整齐,便于盘点检查、进出库方便,并且要留有通风口。
2.冷库经营者应对租赁间进行挂牌管理,标明承租户名称、联系方式、经营品种、保质期限等,并经常对贮存的冷藏食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确保冷藏食品不超过规定贮存期限。
3.冷库要在显著的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幕或公告栏,及时公布国家有关冷藏食品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通报最新的疫区信息和国家有关禁止进口或国内流通的冷藏食品情况。
第十一条冷库经营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保留近3年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复印件并建立电子库存档案。冷库经营者应在每月5日前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上月进出库肉类产品情况和库存数量的统计表,接受核查。
第十二条下列商品要经过挑选、整理或改换包装才能入库。
(一)商品质量不一,好次混淆;
(二)商品污染夹有污物;
(三)动物产品、水产品零散不能堆垛的,应加包装或冻结成型。
第十三条冷库经营者不得收存下列冷藏食品入库:
(一)检疫证明过期或证物不符的;
(二)无检疫合格证明、包装产品无检疫标志或涂改、伪造检疫合格证明的;
(三)食品变质、有异味的;
(四)病死、死因不明或染疫的动物产品、水产品;
(五)动物产品、水产品已超过使用期限的。
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冷库经营者、冷藏食品经营者经营来历不明、来自疫区或质量不合格的冷藏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农牧业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动物屠宰厂(场)冷库内冷冻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管工作。依法受理查处相关部门移交涉嫌未经检疫冷冻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注册登记工作,并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海关部门负责受理、查处涉嫌走私进口的冷冻食品的线索和案件。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注册冷库入境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水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冷藏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对冷库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民委部门负责做好清真冷藏食品的管理工作,并经常检查其相关岗位是否配备保持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其生产环境、库藏、运输车辆、使用的清真标识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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