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关于加强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通政办关于加强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全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暨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电视电话会议和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内民政优〔2011〕9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做好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长期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无数先烈英勇牺牲,为民族独立、人民幸福和国家富强做出了巨大贡献。烈士纪念设施是安葬、缅怀、褒扬革命先烈的重要场所,是对广大民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重要载体,是不可再生的红色宝贵资源。我市各级党委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烈士褒扬工作,不断加大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力度,使烈士纪念设施整体面貌有了很大程度的改观。但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仍有一些烈士纪念设施特别是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急需修缮、保护。因此,要充分认识到在新形势下做好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对促进烈士褒扬工作创新发展、进一步弘扬烈士精神、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全面进步的重要意义,从政治、全局和事业成败的高度出发,以对国家和民族负责、对历史和未来负责的态度,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密切协作,共同努力,把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好、管理好、保护好。

二、做好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评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弘扬烈士精神、教育群众的主题功能,推进烈士褒扬工作的创新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依托现有烈士陵园,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适当集中,分类实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是此次工作的重点,各地要确保在2011年底前完成所有散葬烈士墓的迁移、整合、修缮工作,完成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维修改造,基本建立起长效管理保护机制;2012—2013年底前,各地要在充分调研论证、搞好规划的基础上,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现有烈士陵园进行一次全面建设、维修和保护,努力提升建设管理保护水平,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主题功能。

(三)基本原则。在进行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维修改造过程中,各地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注意把握以下原则。

统筹安排,分步实施。要对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进行总体安排,综合考虑各有关因素,结合当地城镇建设的总体规划,分步有序实施。

以人为本,尊重习俗。要充分尊重和体谅烈属意愿,尊重地方习俗,注重人文关怀,把握好烈士陵园建设及零散烈士墓动迁过程中的每个细节。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要根据辖区内烈士纪念设施实际情况,科学整合现有资源。在建设过程中,既要避免起点过低,又要防止盲目贪大。注重设计的庄重、新颖并富有时代气息,努力把每一个烈士纪念设施都建成精品。使革命烈士纪念场所形成庄严、肃穆、优美的环境和气氛,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瞻仰和教育场所。

三、做好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各地要按照全区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成立由政府牵头,宣传、民政、财政、发改、国土、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民政部门要根据辖区内烈士纪念设施普查所掌握的情况,制定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总体规划及实施方案,于7月20日前报市民政局;要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按照自治区要求的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二)加大投入,切实保障烈士纪念管理保护工作顺利开展。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辖区内烈士纪念设施普查数据资料、建设保护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等情况,认真核算资金需求。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遵循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分级负担的原则,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将根据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普查数据、抢救保护总体规划、各地工作进展、地方财力状况等情况,对各地开展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作给予一次性补助。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精心组织,高质高效实施烈士纪念设施建设保护工程。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政治意义重大,特别是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抢救保护,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精心组织,抓紧实施。对无人管理的,规模较大烈士墓群就地改建成烈士陵园;规模较小的以旗县市区为单位适当集中,当地有烈士陵园的迁入烈士陵园安葬,没有烈士陵园的在烈士墓相对集中的地方修建烈士陵园。对原有苏木镇管理的,原则上经改造后,移交旗县市区民政部门管理,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移交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与苏木镇政府签订代管协议;对烈士亲属管理的,在协商的基础上,原则上迁移到烈士陵园集中安葬或签订管理协议,继续由亲属管理。烈士墓的动土迁移,要与烈士亲属充分沟通、签订协议,动迁过程要留有影像资料。对现有烈士陵园的改造,要坚持既着眼当前,又兼顾长远,确保工程质量,高质高效地完成烈士纪念设施建设保护工程。

(四)立足长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烈士纪念设施集中建设维修保护工程完成后,各地要将辖区内所有烈士纪念设施纳入相应的管理保护体系。要强化日常管理制度,充实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管理力量,给予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逐步建立起长效管理机制。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支持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氛围。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是一项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广大人民群众十分期盼的政治工程、民心工程。各地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结合“八一”、“十一”等重大节日,向社会广泛宣传抢救保护的重大意义,积极争取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广泛参与,允许和提倡社会捐资支持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氛围。

(六)要加强督促检查。由市民政局牵头,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加强协调和调度,每月通报工程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按时高标完成,市民政局要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该项情况列入双拥模范城(旗县市区)评比内容,实行一票否决。

二O一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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