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的意见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的意见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 | 文号:乌海政发〔2009〕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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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7-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的意见
乌海政发〔2009〕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对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工作的认识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了社会福利在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并把老有所养作为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截至2008年底,我市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数量已达51067人,占全市人口总数48.27万人的10.58%,按照国际标准已进入老龄化城市行列,养老问题比较突出。尽管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快速发展,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床位有所增加,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基本实现了集中供养,但仍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各区政府、民政及其他相关部门要从巩固社会福利基础地位、实现老有所养目标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
二、切实推进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设置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社会组织、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要进行设置审批,核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筹办批准证书》。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凡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按有关程序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申请,由各级民政局逐级上报审批。在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开始营业前,属营利性的,应及时到工商、税务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注册和税务登记;属非营利性的,应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属政府兴办的,应及时到编制部门办理事业法人登记。各区政府要组织对本区各种社会群体对社会福利服务的需求进行摸底调查,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布局层次、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分别统筹安排,以满足不同服务需求为目的,编制本区社会福利机构发展规划。市民政局要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全市社会福利机构发展总体规划。
三、切实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社会福利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政府对社会福利机构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各区政府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镇(办事处)、区有关部门三级联动的监督管理体系;组织民政、安全监督、劳动保障、消防、公安、卫生监督、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统一组织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岗前业务培训,培训考核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经考核合格后,发给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资格证书。
公安消防和安全监察机构应对社会福利场所实行属地分级管理,依法定期开展检查和抽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社会福利场所,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对社会福利机构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食品生产加工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食品生产加工条件的予以查封。
物价部门按照分类标准制定合理的收费价格,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四、切实促进社会福利机构加强内部管理
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进行服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张榜公布,并报民政部门备案。社会福利机构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民政部门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社会福利机构要加强财务管理,其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五、切实严格追究社会福利机构及监管部门的违法责任
社会福利机构发生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进行非法集资;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等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建议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罚款、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区政府及民政、安全监察、公安消防、卫生监督、工商、物价、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因不履行社会福利机构监督管理责任发生安全管理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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