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全市邮政监管体制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全市邮政监管体制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乌政办发〔2013〕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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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3-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全市邮政监管体制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12〕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盟市邮政监督管体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2〕)91号)精神,现就完善我市邮政监管体制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总体部署,坚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向,结合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整体效能,建立统一、协调、高效运转的邮政监管体制。强化和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加强邮政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通过完善邮政监管体制,建立政府依法监管、权责关系明确、上下运转顺畅的邮政管理体制,为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促进我市邮政业发展提供体制保障。
二、机构设置
(一)设立乌兰察布市邮政管理局,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机构规格比照同级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确定,实行中央和地方双重管理、以中央为主的管理体制。市邮政管理局由上级邮政管理部门与市人民政府双重管理,邮政业务、机构编制、干部、财务等以上级邮政管理部门管理为主,根据要求,主要负责人兼任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副职领导,其任免需征得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目前,市邮政管理局已成立并正式开展工作。
(二)原乌兰察布市邮政局更名为“乌兰察布市邮政分公司”;旗县市区原邮政局更名为“××旗县市区邮政分公司”,隶属乌兰察布市邮政分公司管辖。
(三)乌兰察布市邮政管理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邮政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邮政服务标准。
2.研究拟订全市邮政发展规划。
3.监督管理全市邮政市场、邮政普遍服务和机要通信等特殊服务的实施。
4.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统计等工作。
5.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6.承办内蒙古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及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职责划分
(一)地方人民政府职责
1.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本地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建设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特别是要加快推进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和村邮站(点)建设工作,做到乡乡设所、村村通邮。要统筹协调督促与邮政管理工作相关的各个部门积极配合邮政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邮政条例》,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并将邮政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体系进行考核。要落实旗县市区政府在邮政管理方面的监管责任,确定一名副旗县市区长分管邮政监管工作,督促指导旗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协助市邮政管理局承担有关监管工作,并确定一名副局长负责协调联络邮政管理工作。
(二)邮政管理相关部门职责
1.市邮政管理局要认真履行职责,贯彻执行国家邮政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邮政服务标准,研究拟定全市邮政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全市邮政市场以及邮政普遍服务和机要通信等特殊服务的实施,监管行业安全生产,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依法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法律规定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依法查封与违反法律法规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反法律法规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封检查,发现快递企业寄递违禁品时要登记保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重大违法行为,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整顿,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2.市交通运输局要和市邮政管理局加强协作。负责统筹协调全市邮政行业规划与交通运输规划的衔接,促进邮政与交通运输资源的整合,发挥综合运输体系的整体效能。负责协调督促铁路、公路等运输企业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交运的邮件优先安排运输;协调督促车站、港口、机场安排装卸场所和出入通道;协调督促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定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普遍服务运邮车辆免办道路运输证;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对执行邮件运递任务的车辆免收停车费。
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和市邮政管理局加强协作。负责推进空白乡镇邮政局所建设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加大工作力度,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完成全市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任务。
4.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要和市邮政管理局加强协作。成立由市邮政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市国家安全局分管副局长、市邮政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市邮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的相关部门负责人任组员的市寄递渠道治安管理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全市寄递渠道治安管理工作,负责收集掌握本部门工作情况,协调组织相关案(事)件查处和联合执法检查等工作。
5.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和市邮政管理局加强协作。负责督促各级交警部门为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提供便利条件。公安交警部门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对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普遍服务运邮车辆,需要经过禁行路线、路段或者在禁止停车地段停车的允许通行或者临时停车,进出港口和通过检查站时要优先放行;对快递企业运递快件的车辆,需要经过禁行路段或者在禁止停车路段停车的允许通行或临时停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要迅速通知相关企业,并协助保护邮件、快件安全。
6.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和市邮政管理局加强协作。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邮政管理部门审核的市县邮政企业及所属分支机构网点表册,统一办理年检手续。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的《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办理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注册登记。三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已经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邮票、集邮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督促其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四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向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出具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以便其到邮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许可。五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邮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7.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要和市邮政管理局加强协作。负责推进城镇居民信报箱建设,督促建设单位在新建居民小区、居民楼时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将邮政信报箱群建设纳入建设设计范围,并在地面首层设置信报箱群,所需费用计入建设成本;负责协调市邮政管理局参加新建居民小区、居民楼的交竣工验收工作,对未设置信报箱群或者设置的信报箱群未达到国家标准的,不予验收;负责对已建成的居民小区或者居民楼未设置信报箱群的,督促产权所有者、管理者负责设置或者委托邮政企业设置,由产权所有者解决所需费用。因城乡建设需要,征收邮政场所、拆迁邮筒(箱)时,市住建委、市规划局要与当地邮政企业协商,在方便用户、保证邮政工作正常进行和不降低服务标准的情况下,由征收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将邮政设施迁移或者另建,所需费用由征收、拆迁单位依法承担。
8.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负责协调指导市邮政管理局公务员工资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邮政管理有关的工作。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要对快递企业发展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邮政普遍服务监管。按照《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监督检查邮政企业根据《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研究建立服务水平监测和综合评价体系,完善邮政普遍服务网络,开展普遍服务综合绩效考核,保障普遍服务有效实施。
(二)加强集邮市场监管。按照《集邮市场管理办法》、《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仿印邮票图案管理办法》、《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加强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集邮票品经营、邮票发行、仿印邮票图案、邮政用品用具质量的监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企业和用户合法权益,优化市场竞争环境。
(三)加强快递市场监管。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严格许可条件,规范市场准入,完善配套制度,维护市场秩序,引导快递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引导快递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进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提升服务质量。
(四)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监管。按照《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监督检查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执行邮政行业安全防范标准,落实邮政行业安全防范措施;监督检查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制定实施邮政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加强监管队伍建设。邮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邮政条例》,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适用原则,熟悉工作职能定位,提升监管队伍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监督检查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执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帮助和支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科学发展。
201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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