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固政办发〔2015〕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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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8-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固政办发〔2015〕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固原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0日
固原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扩散,防止疾病传播,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导致人或动物生理机能发生病变的媒介生物,主要包括老鼠、苍蝇、蚊子、蟑螂、臭虫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坚持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遵循以治理环境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方针,并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五条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管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管理、考核、协调工作。
市、县(区)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大力宣传爱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动员群众参与病媒生物防治控制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调查研究、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密度监测工作。
第七条市、区(县)政府应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经费和公共地段病媒生物的统一预防控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机关、团体及厂矿、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本单位负责。
集贸市场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个体经营户办公、经营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个体经营户负责。
实行物业服务居民区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尚未实行物业服务居民区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村(居)民房屋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建设工地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
责任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区域,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县(区)爱卫会确定。
第八条各级城管、住建、交通、卫计、农牧、文广、水务、市场监管、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辖区内单位和村(居)民开展杀灭病媒生物和治理孳生场所的活动。
第十条责任单位和个人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持室内外排水管道、沟渠通畅,清除室内外积水;
(二)实行垃圾分类袋装化和垃圾存放、运输密闭化,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三)粪池、粪缸应当加盖密封;
(四)及时妥善处理病媒生物尸体。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农副产品市场、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医疗卫生单位、宾馆酒店等经营单位除遵守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
(二)明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责任人;
(三)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杀灭设施;
(四)定期开展灭鼠、灭蝇、灭蚊、灭蟑螂活动,严格控制病媒生物孳生。
第十二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物、器械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禁止使用违禁药品。
第十三条对具备以下条件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市爱卫会可以建立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
(一)有合法资质,并报市爱卫办备案;
(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
(三)被服务者满意度较高,现场预防控制效果良好。
第十四条市、县(区)爱卫会要组织专业机构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有责任单位的,要及时责令整改。
第十六条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责任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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