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促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促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促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3]28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金融办《关于促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3年11月4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
省金融办
(2013年11月)
为全面促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工作,加快我省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及《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0号)有关精神,现就促进我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重要意义
建设机制完善、功能齐全、规范高效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是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加快发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有利于拓宽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实现社会资金与实体经济直接对接,满足不同企业的多种融资需求;有利于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增强企业资本流动性,为股权投资、风险投资提供有效的进入与退出渠道;有利于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形成活跃的金融要素市场,推进我省“三区”战略、实现“两新”目标。
二、准确把握发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思路和目标
发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法制、监管、自律、规范”要求,坚持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推动我省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现与全省金融经济的协调发展;遵守国家有关金融发展、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处理好加快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与防范市场风险的关系;坚持循序渐进,统筹建设布局,统一监管要求,立足青海,对接全国性市场,不断提升我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影响力。
三、明确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主要职能
青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权交易中心”)是经省政府同意,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省政府授权的监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管下,从事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股权托管交易及相关业务的市场组织。主要职能:为企业股权、产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等其他各类权益的登记、托管、交易、挂失、查询、结算、质押、分红派息及投融资提供交易场所;为股权债权交易和金融产品创新提供服务;组织和安排企业挂牌融资;发布挂牌企业的交易信息;对参与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对进场托管、挂牌企业进行培育、辅导,储备上市资源,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转板;接受沪、深交易所退市公司挂牌;为企业并购、资产拍卖、破产清算、发行上市等提供咨询。鼓励和支持我省非上市企业到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
为加强对股权交易市场监管的组织领导,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建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青海股权交易中心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推进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督导建立对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制度,处理决定股权交易中心的重大事项,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为联席会议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的召集、组织、通知、起草文件、形成决议、监督执行及落实反馈,省金融办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
青海股权交易中心受省政府直接领导,授权省金融办对青海股权交易中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日常业务的监管和协调指导。青海证监局对青海股权交易中心进行业务指导。股权交易中心的高管人事管理及薪酬考核等事项,由省金融办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确定。
青海股权交易中心要切实履行自律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有关业务规则和操作细则,适时监控市场参与各方的业务和活动,服从、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管。
监管机构要树立与时俱进的监管理念,建立健全与股权交易市场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通过实施有效的市场监管,努力提高市场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效率,降低市场系统风险,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我省设立为非上市企业提供股权托管、登记、转让、融资、结算、过户服务的交易场所。
五、促进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
加强对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政策引导和支持,按照2013年8月2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股权交易中心专题会议纪要》(第82期)精神,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根据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需要,密切协调,形成合力,及时制定和完善促进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财政扶持、挂牌企业培育等政策措施,为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各市、州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支持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和引导本地区企业、创新型金融机构通过青海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交易及其他相关业务。
为促进青海股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青政〔2010〕33号),制定对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的奖励补贴等政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青海股权交易中心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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