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二〇〇九年重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宝鸡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9-08-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二〇〇九年重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二〇〇九年重点实施方案》已经2009年6月29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宝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二〇〇九年重点实施方案

根据《陕西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09年至2011年五项重点改革方案。2009年重点围绕十项重点工作和医改总体目标,按照医改基本框架,落实近期重点改革任务的阶段工作方案,目的在于增强医改工作的操作性,突出重点,尽快把制度设计落实到改革行动,把惠民政策转化为群众利益。

(一)扩大医保覆盖面,提高补偿标准

1.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率。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国资委、财政局配合。

2.提高新农合参合率。农民参加新农合参合率巩固在90%以上。由市卫生局负责,财政局配合。

3.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加快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大学生、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问题。出台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由71%提高到80%。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财政局、教育局配合。

4.逐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实现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在2009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补助标准每人每年80元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实现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筹资标准的统一。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逐步提高。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常见病、突发病纳入门诊费用报销范围的试点。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财政局配合。

5.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有效使用救助资金,简化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程序,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办法。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付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由市民政局负责,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配合。

(二)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建设信息管理系统

6.2009年,城市以社区为单位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常住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45%。由市卫生局负责,财政局配合。

7.农村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常住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30%。由市卫生局负责,财政局配合。

8.加强居民健康档案计算机管理并逐步统一全市信息标准和交换平台,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方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卫生局、财政局配合。

(三)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9.为65岁以上老人免费做1次健康检查。由市卫生局负责,财政局、老年事业局配合。

10.为15岁以下人群免费补种乙肝疫苗。由市卫生局负责,教育局、财政局配合。

11.对农村育龄妇女开展免费妇科疾病检查,把患病妇女纳入新农合医疗管理范围。对农村孕妇免费做产前检查、补服叶酸,预防出生缺陷。实施免费住院分娩。由市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分别负责,财政局配合。

12.对三岁以下婴幼儿免费做生长发育健康检查。由市卫生局负责,财政局配合。

13.普及健康知识。开设市电视台健康频道,各县区媒体均应加强健康知识宣传教育。由市广电局负责,卫生局配合。

(四)启动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点。

14.在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医保、新农合实行市级统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财政局配合。

15.允许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由市卫生局负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配合。

16.在宝鸡市范围内逐步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探索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财政局配合。

(五)加快推进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17.完成农村基层卫生机构灾后重建任务。在国家投资的基础上,我市今年投入3.116亿元,其中部分用于地震受灾的12个县区卫生设施重建,基本完成卫生设施建设任务。由市卫生局负责,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配合。

18.加快基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09年安排建设县级医院4所、乡镇中心卫生院11所、村卫生室30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卫生局配合。

19.完成1791个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由市卫生局负责,财政局配合。

20.启动实施精神卫生机构建设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卫生局配合。

(六)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培训

21.实施在职卫生人员培训。制定培训标准,为每所乡镇卫生院培训3名专业技术人员、1名管理人员,3年内共培训2052人次;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培训全科医师80名、社区护士70名,3年共培训社区卫生人员1500人次;对在岗村医培训3500人次,每两年轮训一遍,3年共轮训1.05万人次。由市卫生局负责,教育局、人事局、财政局配合。

22.制定优惠政策,鼓励返聘退休医生到乡镇、社区基层医疗机构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人事局、财政局配合。

23.制定并实施免费为农村定向培养全科医生和招聘执业医师计划。由市卫生局负责,教育局、人事局、财政局配合。

24.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制度。每所城市三级医院要与3所左右县级医院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采取到城市大医院进修、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方式,提高县级医院医生水平。由市卫生局负责,人事局、财政局配合。

25.落实好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由市卫生局负责,人事局配合。

26.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从2009年起,对志愿去乡镇卫生院工作三年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由国家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由市人事局负责,教育局、卫生局、财政局配合。

(七)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27.加快制定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方案,在市县选择试点医院启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由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配合。

28.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医院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责权,开展建立以医院管理委员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试点。由市卫生局负责,国资委、人事局、财政局配合。

29.探索制定公立医院院长任职资格、岗位职责、选拔任用、考核评价、激励约束和问责奖惩等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人事局配合。

30.研究制定全市区域卫生规划。明确辖区内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和主要功能。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卫生局配合。

(八)加快完善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31.实施县级及以下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等公共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由市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财政局配合。

32.在扩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础上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由市卫生局负责,财政局配合。

33.整合乡镇街道办卫生技术力量,探索将乡镇街道办计生服务站技术人员纳入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由市编办负责,人事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配合。

(九)抓好基本药物制度建设

34.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在由省级公开招标采购,并由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后,我市做好药品“三统一”试点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卫生局、财政局配合。

35.逐步推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由市物价局负责,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财政局配合。

36.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对药品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由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卫生局、广电局配合。

37.从2009年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逐步推行药品“三统一”管理,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满足患者需要。由市卫生局负责,食品药品监督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

38.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财政局配合。

(十)探索统一的医保体制试点工作

39.进一步完善有关参保政策,明确原城镇大集体企业中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也可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卫生局、财政局配合。

40.探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卫生局、财政局配合。

41.改进医疗保障服务,推广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财政局配合。

42.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有条件的县区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统一保障政策,将新农合经办管理划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民政局、财政局配合。

市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改革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各县区政府要简化城乡医疗救治程序,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医疗救治办法。切实加强领导,抓好组织落实,加快推进各项重点改革;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的各项卫生投入政策,调整支出结构,转变投入机制,改革补偿办法,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制定分步骤、分阶段宣传方案,广泛宣传实施方案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及时总结、宣传改革经验,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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