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文号:渭政发【2010】11号
颁布日期:2010-03-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渭政发【2010】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现将《渭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渭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创新型渭南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立、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二、市人民政府设立渭南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渭南市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渭南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渭南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荣誉奖。

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按照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社会公益、基础研究等类别制定评价标准,进行评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三、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技术开发、科学研究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推进创新型渭南建设。

四、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五、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六、渭南市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授予在本市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为本市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工作者。

渭南市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名,可以空缺。

七、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在下列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取得重大技术发明创造,并拥有专利等知识产权,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技术推广项目中,将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并有所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取得重大科学发现的。

渭南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30项。

八、渭南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荣誉奖授予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为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渭南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荣誉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l人(组织),可以空缺。

九、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省驻渭单位;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所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五)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获得者。

十、推荐单位或者个人限额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项目;推荐时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与证明材料,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

十一、对同一技术主要内容已经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或者其他省局、地市科学技术奖的,不得再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

十二、市人民政府设立渭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励委员会),市科技奖励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主管市长担任。

市科技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和人选;

(二)对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三)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十三、市科技奖励委员会下设市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市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年度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二)组织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征集、形式审查、评审会议、项目公告、异议处理等工作;

(三)有关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其他工作。

十四、评审工作根据需要分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委员。

十五、参与市科学技术奖组织、推荐、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推荐材料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剽窃其技术成果。

十六、市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在渭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渭南科技信息网等媒体上公告,征求异议,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所公告的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持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目起30日内以真实身份向市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并注明联系方式。逾期不予受理。

奖励等级不在异议范围内。

十七、市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异议处理。对评审结果的异议,在异议受理截至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进入本年度市科技奖励委员会审定程序;30日以上90日之内处理完毕的,可以进入下一年度奖励委员会审定程序;90日以上处理完的,应当重新推荐。

十八、市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和异议处理结果,向市科技奖励委员会提出拟奖人选、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十九、市科技奖励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提交的拟奖人选、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进行审定,做出拟奖决议。

二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将市科技奖励委员会的拟奖决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十一、渭南市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为20万元。其中5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15万元作为获奖者的科研补助经费。

渭南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5万元,二等奖奖金3万元,三等奖奖金2万元。

渭南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荣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市级科学技术奖奖金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二、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二十三、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二十四、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并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二十五、市科学技术奖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六、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不再设立科学技术方面的其他市级奖励。社会力量在我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二十八、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及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二十九、本办法自发布即日起施行。2002年9月3日渭南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渭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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