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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市政发〔2012〕17号 |
|---|---|
| 颁布日期:2012-03-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市政发〔2012〕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2012年2月27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就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10月1日起,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50元。即将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沣东新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410元/人·月;户县、周至县、蓝田县、高陵县提高至380元/人·月。
二、从2011年10月1日起,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沣东新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2040元/人·年(170元/人·月);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户县、周至县、蓝田县、高陵县提高至1920元/人·年(160元/人·月)。
三、从2011年10月1日起,全市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提高至4040元/人·年;集中供养标准提高至4520元/人·年(含200元实物供养)。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调整后的保障标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做好宣传、审批工作,按时足额将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资金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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