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 文号:榆政发〔200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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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3-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
榆政发〔200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市经济的影响逐步显现,全市新增就业难度加大,劳动者失业风险增加。为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就业局势,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支持创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9〕7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全民创业,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努力保持就业形势基本稳定
要充分认识推动创业对促进就业的重要意义,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制定出台扶持全民创业,增加就业岗位的政策措施,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建立鼓励推动全民创业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保护和提高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发挥好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主体作用。帮助企业稳定现有的岗位,努力做到不裁员,不安排职工下岗。调动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就业再就业。在实施宏观调控、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安排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时,优先考虑扩大就业的问题,要着重做好企业职工稳定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民工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对推动创业的作用,落实各项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政策,努力为劳动者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市政府近期将出台推进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从2009年起对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返乡农民工,可凭《陕西省个人自主创业优惠证》,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可申请不超过每人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参加创业培训的最高可享受1800元的培训补贴。
二、积极采取措施,鼓励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稳定企业就业岗位
要采取积极的帮扶措施,帮助生产和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渡过难关,努力减少失业。认真落实中、省出台的缓缴社保基金,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措施,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生产自救等办法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为企业稳定职工队伍提供支持。进一步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政策,通过兴办实体和内部转岗等多种形式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国有企业要带头承担社会责任,在危机期间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要制订专项工作计划,采取专项措施重点保护和扶持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发展。要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同级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在落实中、省扩大内需建设项目时,要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统筹安排,项目实施要明确吸纳当地劳动者就业的数量和比例。要大力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等新服务项目,发展农业技术推广、农用生产资料经营、农产品加工销售以及物流等服务业。充分利用“两区六园”等产业集群配套服务扩大就业。从今年起,凡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50人以上的企业,由市劳动、财政部门负责为企业提供200万元以内不超二年的贷款贴息。
要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鼓励支持劳动者不等不靠,通过自身努力解决就业问题。进一步创造宽松的创业和投资环境,全面落实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灵活就业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的,2009年继续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补贴办法由市劳动、财政部门制定。
三、切实做好农民工转移就业和扶持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工作
要把鼓励返乡农民工创业作为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重点之一,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农民工转移就业,在资金、场地、税费政策方面给予扶持,力争全年转移就业人数达到58万人,年创收33亿元。从今年起,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可按照就业政策规定,在登记注册后给予3年期扶持,实行税费和小额贷款优惠,并在工商登记、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创业优惠政策执行。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农林牧事业项目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创业,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
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重要位置,引导他们转变就业观念,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农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多渠道、多方式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要继续选派大学生到农村任职,落实被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待遇和保障政策,保证其在基层稳定就业;将高校在校学生纳入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鉴定范围,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突出抓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帮助其尽快就业。积极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工作,今年,全市计划开发公益性岗位2000个(其中市区级1000个,各县1000个)。要巩固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成果,最大限度地实现充分就业。
五、强化服务,搞好培训,为扩大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通过健全市、县(区)两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延伸服务层次,充实服务内容等手段,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市、县两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供免费职业技能鉴定。要通过举办各类招聘活动,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服务。
市、县区两级都要制定2009年—2010年职业培训特别计划,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作用,要安排好新成长劳动力和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的技能培训,重点对困难企业职工、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和回乡农民工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困难企业职工的职业培训,以企业为主,努力将职工稳定在企业内部。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和回乡农民工的职业培训,以具备资质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主,针对不同就业群体的特点开展职业技能、转岗、创业等多种培训。要促进培训和就业紧密结合,根据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大力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要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需求,强化技能培训,提高培训对象的岗位适应能力和职业技能水平;及时做好受训人员的技能鉴定服务,对培训合格人员发给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纳入职业培训特别计划的培训给予特殊培训补贴。困难企业对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的职业培训,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具备资质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按职业培训特别计划开展的职业培训,受训人员按规定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且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享受全额职业培训补贴;受训人员按规定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最高可按全额职业培训补贴的60%予以补贴。
要结合“两区六园”建设,围绕工业园区建设,启动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项目和职业技能培训实训基地建设,为不断增加企业数量,扩大企业规模,增加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素质创造条件。从2009年起,市、县建立创业孵化基地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资金中列支,列支最高额度不超过当年就业资金总额的5%。
六、强化政府责任,广泛动员全社会做好就业工作
强化目标责任制度。各县区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目标任务时,把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作为重要目标,把新增就业人数控制失业率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落实目标责任制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努力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益。认真做好就业与失业调查统计等基础工作,跟踪掌握就业形势变化,及时制定实施应对措施。强化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
加强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及时制定应对规模失业的工作预案。加强失业保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保障其基本生活。
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做好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宣传工作,增强信心,团结互助,共同克服暂时的就业困难。
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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