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巴府办发[2009]53号
颁布日期:2009-07-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巴府办发[2009]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近年来,我市频繁出现雷电灾害,因雷击引发的火灾、爆炸、计算机信息系统损害等重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当前已进入雷电灾害高发期,防雷减灾形势严峻。为切实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9〕16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防雷减灾工作是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把防雷减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制度规范,完善设施设备,加强分析预测,提高应对防范水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把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对县(区)政府和市级部门的目标考核,逗硬奖惩;安监部门要把防雷减灾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安排、检查和落实;建设部门要严格规范防雷设施的设计、施工、管理、验收等环节,将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材料列为建设项目报建和竣工验收备案审查的必备材料;公安部门要督促做好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防雷安全工作;教育部门要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统一安排部署,加强中小学生防雷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督促学校切实抓好防雷减灾工作;交通、林业、广播、文化、卫生、电力和通讯等部门要认真抓好各自范围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市气象局作为全市防雷减灾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能,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和指导全市防雷减灾工作。

二、完善设施,加强监测

各地、各部门要依法加强雷电防御装置的安装、使用和管理,严格落实各项防雷安全措施。对依法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和其他设施,必须严格执行雷电防护装置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实行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制度,对全市各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场所、物资仓储、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电子设备以及其他需要防雷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要每年检测一次。凡涉及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单位,须于每年3月底前向当地具备资质资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接受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单位,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

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防雷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工作,完善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提高预警预报水平。广播、电视、报纸、通信、信息网络等媒体在收到气象部门发布的雷电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后,要及时无偿向公众传播。

三、加强宣传,科学处置

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传单和固定宣传栏等方式,加强防雷减灾宣传,特别要加大对石化、通信、煤矿、教育、电力、交通等重点行业和学校、宾馆、商场、车站、娱乐场所等人口聚集场所的宣传力度,让群众掌握雷电防御知识,增强自救互救能力,有效减少雷电灾害影响和损失。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和完善雷电灾害防御应急预案,提高雷电灾害应急处置能力。雷电灾害发生后,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灾害损失。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气象主管机构在接到雷电灾害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灾情调查和事故鉴定,并将调查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

四、严格执法,逗硬问责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设计或施工资质和资格而擅自从事防雷技术服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而擅自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后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投入使用,应安装防雷装置而拒绝安装,不接受防雷装置年度安全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发生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等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建立健全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因防护措施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按照“三问”要求,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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