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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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9-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服务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逐步完善防灾减灾体系,切实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有效避免和减轻灾害损失,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工作目标。加快构建气象灾害实时监测、短临预测和中短期预报无缝衔接,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接收快捷高效的监测预警体系。力争到2015年,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提前15—30分钟以上发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公众覆盖率达到90%以上。到2020年,建成功能齐全、科学高效、覆盖城乡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系统,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进一步提升,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进一步提高,基本消除预警信息发布“盲区”。
二、提高监测预警技术服务能力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加强综合气象监测设施建设,认真做好加密自动气象站建设及日常维护工作,突出抓好重要交通干线、农牧业及气象灾害易发区监测工作,不断提高气象监测能力。
(二)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报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报预测体系,加快建设分灾种的预报业务系统,规范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平台和业务流程,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积极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加强干旱、暴雪(雨)、雷电、大风等灾害性天气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和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分析和预警预测。
(三)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各县(市)、各部门(单位)依法开展城乡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规划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的气候可行性论证。要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四)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移动、电信、联通等通信公司要充分利用现代高科技通讯手段做好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建立针对不同群体的发布接收系统,不断完善和扩充气象手机短信预警发布内容。阿勒泰日报社、阿勒泰新闻网、地区广播电视台、地区广播电台等媒体要及时发布干旱、暴雪(雨)、冰雹、寒潮、大风等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号及简明的防灾避灾办法。学校、医院、车站、宾馆、商业区和重点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立或利用现有电子显示屏、公众广播、电视等设施接收和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加强对公路、农牧业、旅游等行业和领域的气象灾害预警服务,结合村级信息服务站建设,进一步畅通农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渠道。
三、全面增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素等开展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旅游景区等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提出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二)抓紧编制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优化、整合各类资源,加强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三)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要按照评估确定的防雷类别与防雷措施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雷电防护装置,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应征求气象部门的意见,其施工、检测等方面必须执行国家防雷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于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其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防护装置使用单位要做好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易燃易爆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每年检测一次。气象主管机构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的使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使用单位提出限期整改书面意见。
四、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技支撑能力建设。要加强气象灾害监测、发生机理、预报和防御等科学技术研究,着力提升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预测技术水平。积极开展气象灾害对生态环境、水资源、畜牧业、粮食生产等方面的影响评估和措施研究,为防御气象灾害提供有效的科技支撑。
(二)加大气象防灾减灾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将气象防灾减灾建设项目列入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尽快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切实加大财政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和现场气象保障、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项目资金的争取和投入力度,不断夯实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基础,提升综合服务功能。
五、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责任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成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分管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责任,推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强大和工作合力。气象部门要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气象部门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要的气象探测信息和有关水情灾情等监测信息。各级防灾减灾协调机构要认真履行气象灾害防御的综合协调职责,进一步完善气象、国土、交通、农业、畜牧、水利、林业、卫生、环保、安监、旅游等部门互联互通的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灾害应对工作的协调联动,形成防灾减灾工作强大合力。
(三)积极推动科普宣教和舆论引导工作。各级政府要把气象灾害科普工作纳入当地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通过气象科普基地、专题培训等,广泛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和防范避险知识。要面向社区、乡村、学校、企事业单位,加强对中小学生、农牧民、务工人员等群体的防灾避险知识普及,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宣传部门要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作的宣传报道,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着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和应用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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