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银联 福农卡 推广工作通知 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银联福农卡推广工作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央、自治区关于支持银联“福农卡”推广工作的要求,中国银联与金融机构联合推出“福农卡”,将在全区全面推广。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银联“福农卡”推广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推广相关工作。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函〔2011〕174号

关于支持银联“福农卡”推广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198号)要求,中国银联与金融机构联合推出“福农卡”,并将在我区全面推广。

“福农卡”作为新型涉农银行卡产品,除银行卡的基本功能外,还可代发国家和地方各项涉农补贴,具有小额循环贷款和涉农产业联盟两个特色资源,能够满足农牧民群众灵活便利取得贷款和安全便利支付的需求。“福农卡”的推广和应用,可有效解决农村地区贷款难问题,改善我区农村支付环境,提高金融服务“三农”的质量和水平,对持续推进我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福农卡”推广工作,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加大宣传推介力度,为“福农卡”推广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自治区金融办负责对“福农卡”推广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具体措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要充分发挥新疆银行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加强全疆范围内联网通用和银行卡受理环境建设,推动各商业银行发行“福农卡”,确保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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