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砂石 粘土矿开采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砂石 粘土矿开采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哈行办发〔2011〕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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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6-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规范砂石粘土矿开采管理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1〕5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相关部门(单位)、各相关企业,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哈各单位:
目前,哈密区域内砂石、粘土矿普遍存在着滥采乱挖、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偷税漏税等“四大严重现象”,已经直接影响到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环境秩序。为进一步规范砂石、粘土矿开采管理,切实落实“两个可持续”发展要求,根据国家、自治区矿产资源、生态环保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哈密实际,现就规范哈密区域内(含兵团农十三师、石油、铁路等用地范围)砂石、粘土矿开采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砂石、粘土矿开采利用政策规定
砂石、粘土矿资源属国家所有,要按照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保护环境、规模开发、集约利用的总体要求,将砂石、粘土矿的开采严格限制在规划区范围内,由地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公安、发改、经贸、交通、安监等相关部门,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管好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开采砂石、粘土矿活动和破坏周边生态环境的行为。
二、严格实行砂石、粘土矿资源开采许可证制度
1.关于新办砂石、粘土矿(含道路、建筑用碎石,下同)的申请和设置。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初步调查确认申请范围无矿业权重叠、无争议纠纷的基础上,向资源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国土、环保、水利、建设、林业、畜牧、发改、经贸、交通、电力等相关部门(单位)审核,报地区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是否设置采矿权。对会议确定同意设置采矿权的,由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受理,并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采矿权,否则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同时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禁采的区域禁止设立采矿权。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10日内将有关审查、批准、发证情况和数据库及时向地区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登记。没有获得采矿许可证,其他任何手续均不予办理。
获得新开采砂石、粘土矿的,经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水利、公安、安全生产、工商、税务等职责部门现场勘查审核后,取得办理合法有效的各项证照手续,足额缴纳采砂管理费或采矿权价款、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后,水利、电力部门方可办理供水供电手续。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依法取得采矿权、手续齐全的砂石、粘土矿场(点)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进行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并依法照章纳税缴费,不得破坏环境、浪费资源。
2.关于重点建设项目配套用的砂石、粘土矿采矿权的申请和设置。申请人必须要先将符合规定的申请报告、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需求原料计划量,以及确认供料地段范围的书面证明材料等资料报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调查确认申请范围无矿业权重叠、无争议纠纷的基础上,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地区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对口重点建设项目的实际需求,合理规划设置采矿区,依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采矿权等各项手续。同时,取得采矿权的企业必须郑重做出以下书面承诺:
(1)砂石矿开采生产权仅限于重点工程建设单位的下属企业,其砂石产品只能供应对口的重点建设项目,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2)在对口重点建设项目竣工的同时,矿山必须自行无条件关闭,临时采矿权自行废止;
(3)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
(4)地区国土资源、安监、公安、环保、工商、税务、物价、建设、水利、电力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对不履行承诺的行为,要依法处理并予以重罚。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定期不定期地开展联合检查,特别要进一步强化对城市(城镇)建筑市场的监管。建设、交通等建筑施工管理部门要监督施工企业不得购用无证非法矿山或对口重点项目供料矿山生产的砂石料、红砖等。要通过采取部门联动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办理相关证照、断水断电等有效措施手段,坚决杜绝无证非法开采矿山和违反承诺矿山的产品原料进入城乡建筑市场,确保以上各项承诺落实到位。
3.关于原有砂石、粘土矿采矿许可证延续等手续的办理。对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的申请,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规定审查,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地区国土资源局研究并提出意见。对符合条件延续开采的,各相关职责部门要严格监管,确保其科学合理、安全有序开采。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或违反有关承诺的砂石、粘土矿,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延续手续,安监、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也要注销或不予办理相关证照手续,水利、电力等部门不得供应水电。
兵团农十三师、铁路、石油等用地范围内的砂石、粘土矿申请和延续,严格按以上程序办理;对未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地区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自行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的采矿权申请或延续,县(市)国土资源等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三、扎实有效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严格规范砂石、粘土矿的开采管理,认真组织开展好本行政区域内砂石、粘土矿的清理整顿工作,该清理的要彻底清理,该整顿的要彻底停产整顿,该取缔关闭的要坚决依法取缔关闭。在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再审批新的砂石、粘土矿开采手续。对规划区范围外的砂石、粘土矿一律不予批准、不准开采,已开采的砂石、粘土矿一律彻底清理关闭。对责令关闭的矿场企业,由原发证照机关注销或吊销其证照。对地区范围内(含兵团农十三师、铁路、石油等)非法开采砂石、粘土矿的,由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水利、电力、公安、发改、安监、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从严查处。严厉打击影响、占用或者破坏地表植被、耕地、草场、林地、绿地、景区(景点)、文物单位、古迹遗址、地质遗迹、地质灾害隐患区域、河道河床、水库、水源地、防洪堤、军事管理区、重要枢纽设施、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偷逃漏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法行为;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滥采乱挖、浪费资源、违反安全生产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违法行为。非法采矿采砂造成环境破坏、资源浪费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认真落实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补偿机制
严格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土地复垦押金以及矿山环评和“三同时”等制度。国土资源、环保、安监、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畜牧、水利、电力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好保障安全生产和经济发展、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职责,对弃采或者关闭的砂石、粘土矿,责令、监督矿场企业限期做好采挖区的恢复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五、建立完善部门职责联动工作制度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安监、公安、工商、供电、税务等各责任部门要按通知要求,加强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依法查处,予以公开曝光。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照或证照不全、越界开采或滥采乱挖、严重破坏环境或浪费资源的矿山企业,公安部门不得供应爆炸物品,水利、电力部门坚决断水断电,安监等部门不得批准界外开采和不按批准矿种开采的采区设计、作业规程,其他相关职责部门不得提供相应职责服务。特别是水利、电力部门不得擅自供水供电,一旦发现,在全地区范围内通报批评。对滥用职权、监管不力,导致乱挖滥采现象发生的执法部门(单位)或国家工作人员,严肃追究其责任。对兵团农十三师、铁路、石油等范围内采矿采砂的规范管理,由地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职责部门(单位)要将规范采矿采砂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和结果成效专题上报行署。行署将组织专门的督查组进行定期督查并在全地区范围内通报。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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