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喀什地区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 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喀署办发[2010]13号
颁布日期:2010-02-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转发《喀什地区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0]1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10]27号)精神,行署同意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局提出的《喀什地区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

喀什地区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局2010年1月25日)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抵制境外敌对势力通过卫星电视传播途径对我实施舆论攻击、思想渗透。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10]27号)精神,为加强我区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的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对我区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行署决定于2010年1月28日至3月31日,对全区境外卫星传播秩序进行一次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是意识形态领域反渗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市)、各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反分裂斗争形势下,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开展对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我区对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的有效控制和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依法管理。各县(市)要成立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积极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广播电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国家安全、无线电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统筹协调、各司其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统一思想、统一行动、齐抓共管、务求实效。

二、工作重点

对我区境外卫星电视接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彻底、认真的检查清理,重点查处非法销售、安装地面卫星接收设施的行为。严厉打击利用地面卫星接收设施非法接收境外卫星电视的违法行为,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依法查处。对城镇居民小区、城乡结合部及公路沿线私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清理。通过全面检查清理,使接收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管理工作步入规范、科学、健康、有序的良性轨道。

1、对未经批准,单位、居民个人私自安装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设备的,按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进行处罚,并没收其设备。

2、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企业或个人,广电、工商、公安、国家安全、无线电管理等部门要按各负其责、分别把关、相互配合的要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

3、对违规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查处。

三、方法与步骤

(一)宣传教育动员阶段(2010年1月28日—2月18日)。通过广播电视和张贴宣传图片等形式,大力宣传《关于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有关广播电视条例法规和维护广播电视传播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政治安全、文化安全和信息安全、确保广播电视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群众对私自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危害性和违法性的认识。通过宣传,使专项整治工作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关心支持。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卫星广播电视节目宣传,对我意识形态领域渗透的危害性。

(二)自查阶段(2010年2月19—28日)。各县(市)、场对辖区内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用户(已批准或未经批准)及接收设施数量、收转节目内容情况等进行登记,并将自查结果报地区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联系人:贺国瑞,联系电话:2538993,手机:15009990008)。

(三)集中进行清理阶段(2010年3月1日—21日)。在地委、行署的领导下,广电、公安、工商、国家安全、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对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企业)和个人进行检查处理。依法打击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3月22日—28日)。由广电局会同各相关部门组织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地委、行署和自治区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做好迎接自治区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专项整治工作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县(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卫星电视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贯彻《关于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深入做好群众工作,处理好各类矛盾,确保整治工作的开展和社会稳定。

(二)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对于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在我区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意义重大。各县(市)要严肃认真地对待专项整治工作,对所辖区域内的卫星电视接收设施进行拉网式的详细调查、摸底及登记造册工作,不间断地进行明查暗访,对非法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行为及时予以取缔并进行通报。严格执行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对违反规定擅自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个人坚决取缔并进行严肃查处。

五、任务和职责

(一)广播电影电视部门主要负责查处和规范境外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的审批管理及检查清理的牵头工作。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广电、无线电管理等部门负责查处无证无照销售和安装地面卫星接收设施的活动,以及利用广告、手机短信和网站推销地面卫星接收设施及安装服务的行为。对销售境外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要进行审核,并对非法销售境外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进行查处。

(三)公安机关配合广电等部门对非法安装境外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清查,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对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形式非法生产、销售、进口地面卫星接收设施构成犯罪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国家安全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向有关部门提供非法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地面卫星接收设施源头的情况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对利用地面卫星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发动和依靠社会力量,形成一种对非法接收境外电视节目行为进行依法打击的社会环境,有效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对我区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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