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天山霹雳”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
关于开展“天山霹雳”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喀署办发〔2009〕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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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开展“天山霹雳”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
喀署办发〔2009〕8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天山霹雳”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新安字〔2009〕5号)精神,为认真吸取福建、武汉、北京等地公共娱乐场所、商(市)场、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确保我地区火灾形势的全面稳定。2月份以来,地区公安、文化、工商、安监等部门联合开展了《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消除了一大批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火灾隐患,有效改善了全地区社会消防安全环境。但从目前情况看,我区各类不安全因素仍然大量存在,公众聚集、大型物资集中、易燃易爆等场所火灾隐患依然比较突出。为进一步巩固前期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成果,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隐患和火灾危害。地区安委会决定,在前期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从4月25日至10月15日开展“天山霹雳”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通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切实消除一批危及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问题,打击各类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确保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保持全地区火灾形势的持续稳定,为建国60周年大庆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专项整治范围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及所有在用、在建的高层、地下建筑。
三、专项整治内容
(一)公众聚集场所
1、是否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重点检查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其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等国家标准要求。
3、防火间距、防火分区、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是否符合要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形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是否按国家规范要求设置自动消防设施;已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按要求每年经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测试。
5、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
6、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7、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8、是否违规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二)高层、地下建筑
1、地下建筑用途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建筑或者场所是否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3、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
4、是否擅自改变建筑防火分区,高层建筑管道井封堵等竖向防火分隔措施是否落实。
5、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防烟、封闭楼梯是否正常,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运行正常;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并符合登高作业等使用要求。
6、灭火器材配备是否符合规定;室内外消火栓是否正常好用;消防水泵结合器是否好用;在建工程的临时消防供水是否正常可靠。
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是否运行正常;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护、检测制度是否落实;消防电梯功能是否正常;消防控制室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8、消防安全责任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明确、责任是否落实;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消防管理制度是否落实;疏散和灭火应急预案是否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专项整治工作职责和分工
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扎实有效,不流于形式,此次专项整治采取条块结合、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方式展开。
对没有现役消防大队的县市,要把住宿、行政车辆、办公室等事项纳入财政预算。要求各单位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活动,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实施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加大火灾隐患整治督察指导力度,督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地区公安局具体负责对各县市、各有关行业部门隐患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各县市公安及消防部门重点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及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加大对违法违章单位和个人的查处力度,尤其是对屡经治理仍有反复的隐患单位,要依法从严处理,该关的关、该停的停,始终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和火灾隐患从严整治的高压态势,对可能发生火灾事故危险,拒不改正的经营管理人员,要依法实施拘留;加大对各行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单位的业务指导,及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存在的火灾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依法责令整改,并立案建档,报请政府挂牌督办。
凡是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防火间距不足的建设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占用防火间距、影响消防登高面、堵塞消防车道的,一律予以拆除。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注销、变更其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尤其是要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文化部门要依法对已核发的相关证照予以吊销,符合取缔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教育部门要指导督促系统内各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等建筑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审批手续,杜绝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加大组织开展本系统内的消防安全检查,开展对教职工、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落实培训预案演练等制度,春季学生宿舍内严禁超员住宿,男女生宿舍设置在一橦宿舍楼内的严禁在疏散楼道内安装栅栏,应确保疏散通道的畅通;规范取暖等明火电气使用行为,严禁吸烟等行为;卫生部门要严格落实各类医疗机构审批建筑消防前置,组织督促行业内所属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开展疏散演练;招商部门要督促、指导引资企业落实建筑消防安全审核验收,行业间相互配合协调共同防范先天性火灾隐患的产生;旅游部门要依法吊销有关证照或降级处理。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致使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经营管理人员,公安部门要依法实施拘留处罚。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为专项行动提供有力的宣传平台,义务刊播专项行动通知、公告,义务刊播消防公益宣传广告,及时报道专项行动工作动态,对典型火灾案例和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曝光。
五、专项整治的工作措施
(一)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而擅自投入使用的场所,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属公众聚集场所的应责成文化、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二)对公共娱乐场所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能当场拆除的立即拆除,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同时责成文化、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人员密集场所采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现场不能判定的装饰装修材料送自治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监督送检。
(三)对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以及搭建临时建筑占用消防车道、防火间距、消防登高面等影响防火、灭火和辅助安全疏散功能的,责令限期恢复或拆除,逾期不改的强制拆除,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实施拘留;对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责令停业。
(四)对自动消防设施故障或未进行年度技术测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责令停业;对擅自挪用、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的,责令立即改正,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五)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六)对消防安全制度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员工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素质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七)对公众聚集场所违法使用、燃放烟花爆竹,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
(八)对地下建筑用途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使用;对在建工程临时消防供水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对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拒不改正的,要提请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拘留。
六、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站在实践科学发展观、“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天山霹雳”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政府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好此次专项行动。
(二)广泛动员,加强组织。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采取必要措施,广泛动员各级基层组织和相关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天山霹雳”专项行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隐患整治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地抓好本行业、本系统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对隐患问题涉及多方职能的,要采取联合执法方式,合力消除火灾隐患,避免出现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等现象。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公安机关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天山霹雳”专项行动和新《消防法》的宣传力度,不断创新消防宣传形式、规范宣传内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同时要对排查治理动态和隐患整改工作进行跟踪报道,对整改不积极、不配合的单位坚决予以曝光,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努力营造专项行动浓厚氛围。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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