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文号:新克政发(2015)6号
颁布日期:2015-01-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克政发〔201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5年1月9日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月14日

克拉玛依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创新本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模式,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优质企业及新兴产业的发展,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以及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专项资金,是指市级政府各项产业扶持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实施股权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原则。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发挥政府专项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投向政府鼓励的企业、项目和产业,推动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二)市场化运作原则。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通过市场化手段配置资源,提高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和政府资金使用效率。政府不直接参与股权投资管理的日常经营,通过委托专业的管理机构实施股权投资管理日常运作,利用市场化手段提高专项资金对于优质企业、科技创新企业、走出去企业及新兴产业的支持作用;

(三)专业管理原则。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对政府专项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充分利用受托管理机构的专业优势、投资经验、智力资本对企业、项目、产业进行研究分析和判断,提高专项资金投向的准确性;

(四)支持重点原则。集合现有政府专项资金,集中投向政府引导、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项目和产业;

(五)持续发展原则。通过创新政府专项资金分配方式,由“无偿补贴”改为“股权投入”,利用退出机制实现专项资金的良性循环和微利增值,实现专项资金的长期、可持续支持;

(六)让利企业原则。退出时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实施让利措施,激发企业发展动力。

第二章试点范围及要求

第四条自2015年起整合选取技术改造、中小企业发展、以及科技专项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试点。试点专项资金的实施比例分别为技改专项资金100%,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50%,科技专项资金35%。上述试点专项资金原则上应逐年提高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的资金比例。

第五条在试点成熟的基础上,其他专项资金逐步按一定比例纳入实施范围,并逐年提高实施比例。

第六条市政府安排用于基础课题研究、困难企业补助、公益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补助等具有特殊用途确实不适合采取股权投资管理的政府专项资金可不纳入实施范围。

第七条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的政府专项资金不得从事担保、房地产等业务;不得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三章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是政府专项资金的出资主体,依法享有政府专项资金的各项权益;委托市级国有投资平台—克拉玛依金融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政府专项资金载体参与股权投资管理;市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九条市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专项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的责任主体和监督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导行业政策执行、推荐拟投资的企业、项目和产业,汇总申报名单;

(二)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审定由受托管理机构初步筛选确定的被投资企业、项目和投资额度,审定退出方案;

(三)会同相关部门对被投资企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四)督促受托管理机构建立市场化运作风险规避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机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市财政部门是政府专项资金的拨付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

(二)对政府专项资金进行年度预算安排和拨付;

(三)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审定由受托管理机构初步筛选确定的被投资企业、项目、投资额度及退出方案;

(四)监督政府专项资金本金及投资收益上缴。

第十一条克拉玛依金融发展有限公司是政府专项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的承载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一)设立资金专户承接政府出资并进行管理;

(二)与受托管理机构合作成立本市产业发展培育基金,对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政府专项资金实施日常监管;

(三)在退出时承接政府专项资金本金及收益,并及时上缴财政,执行政府专项资金再投入工作。

第十二条受托管理机构是政府专项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产业发展培育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二)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尽职调查、投资咨询及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

(三)对备选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初步确定被投资企业、项目和投资额度;

(四)对初选企业、项目进行估值并撰写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递交各行业主管部门;

(五)按照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出的投资决议,执行对目标企业、项目的投资行为;

(六)与被投资企业就投资方式、投资期限、退出等内容签订投资协议;

(七)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综合增值服务,多方面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价值;

(八)建立有效退出机制,在退出时制定合适的方案供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定,在退出方案通过后予以执行。

第十三条受托管理机构由市金融发展有限公司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受托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收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需在本市注册或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熟悉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投资环境,参与或主导过本市相关投资项目或企业战略规划咨询等相关服务;

(三)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健全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良好的经营业绩、诚信记录和资本运营经验;

(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企业管理团队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六)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七)能够有效执行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促进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克拉玛依金融发展有限公司须在本市辖区内的商业银行开设专户承接政府专项资金,受托管理机构也须在本市辖区内商业银行开立专户,就管理产业发展培育基金产生的成本、取得的管理费和收益单独核算。

克拉玛依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和受托管理机构等其他出资人应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金同步拨付到共同组建的产业发展培育基金在本市辖区内选择的托管银行专户。

第十五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向克拉玛依金融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监管报告。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本市辖区内的银行机构,与本市有良好的合作基础,为本市经济项目建设提供过有效的信贷支持;

(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四)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四章投向、参股比例和投资期限

第十六条政府专项资金主要投向本市规模较小但具备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科技初创型企业、“走出去”发展的优质企业以及新兴产业和符合本市“632”发展战略的相关产业。

符合投向要求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本市,合法存续2年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由外地迁入落户我市的企业,其在外地存续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二)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诚信记录良好,不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三)企业具有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四)企业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规划,从事的主营业务具有可持续发展的预期;

(五)企业承诺在获得专项资金投资期间不迁出克拉玛依市;

(六)符合国家、自治区或本市的产业发展规划。

第十七条为加大对“走出去”发展企业、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引导、支持力度,产业发展培育基金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两类企业每年支持额度将不低于当年基金总额的20%。

(一)“走出去”发展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营业务为进出口贸易且拥有进出口资质的外经贸企业;

2.走出去提供工程技术服务的地方企业;

3.引入合作项目在本市落地的地方企业;

4.在辖区外、疆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的地方企业;

5.在辖区外、疆外、境外开展新疆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项目的地方企业。

(二)初创期创新型中小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5000万元;

2.掌握核心技术或必备的研发、生产技术,具备研发人才队伍和生产必须的设施设备;

3.产品市场潜力大、竞争力强;

4.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诚信记录良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属清晰;

5.有优秀、稳定的管理团队,企业发展思路明确,团队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6.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对于申报的属于政府重点扶持引导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允许其自成立之日起连续亏损2年。

第十八条政府专项资金出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其总股本(注册资本)的25%(含25%),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九条实施股权投资的参股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7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投资年限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延长。

第五章投资方式

第二十条政府专项资金根据投资对象不同采取不同的股权投资管理形式:

(一)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可由产业发展培育基金直接实施股权投资,也可以通过与企业合作设立专门的项目公司等方式,实施股权投资管理;

(二)投资于上市公司的,可通过参与定向增发、合作成立项目公司等方式,实施股权投资管理。

除前款规定外,还可以通过组建并购基金等资本工具投资加大对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支持力度。

第六章投资管理流程

第二十一条政府专项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应严格按照以下流程实施:(一)项目征集。采取申报为主、推荐为辅的方式;

1.发布申报通知,由企业自愿申报;

2.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各合作银行机构、受托管理机构根据自身工作实际进行推荐。市行业主管部门汇总编制企业、项目名单。

(二)尽职调查。受托管理机构确定专人对行业主管部门汇总的企业、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实地考察、可行性分析,撰写《尽职调查报告》,并根据分析结果初步确定被投资企业、项目和投资额度,拟定《实施股权投资项目投资建议书》供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定;

(三)项目评审和决策。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实施股权投资项目投资建议书》进行分析研究,确定被投资企业、项目及投资额度,形成《投资评审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批;

(四)组织实施。根据经审批的《投资评审意见》,由受托管理机构实施股权投资管理和日常运作。

第七章投资退出

第二十二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在编制《投资建议书》前,结合企业经营与发展实际情况,与拟投资企业事先协商资金风险控制及退出方案,并在《投资建议书》中予以明确,供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定。

第二十三条实施股权投资的政府专项资金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受托管理机构可以提请启动退出程序:

(一)达到规定的投资年限或具备明确的退出时机的;

(二)企业实现约定的发展目标,已进入良性发展阶段的;

(三)企业顺利实现产业化、启动上市程序的;

(四)企业发生重大变故,使投资预期目标难以实现的;

(五)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投资合同约定的;

(六)投入的资金亏损比例达到30%的。

达到以上条件之一时,适时通过公开发行上市、并购重组、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方式实现退出。在退出前受托管理机构应就退出时机、方式和价格等有关事项形成《退出方案建议书》提交市行业主管部门,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退出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通知克拉玛依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及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的政府专项资金在退出时,原则上应聘请符合资质的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为体现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政策性要求和意图,对于政府扶持鼓励的企业、项目和产业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时予以政策奖励:

(一)实现“走出去”发展、达到约定的经营指标、净利润增长率等预期生产目标;

(二)企业完成延伸产业链建设、产能扩建等产业化发展规划;

(三)企业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或在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

对于完成既定目标的企业可以通过分红奖励、约定固定收益率、优惠股息、股权激励等方式实施让利政策。具体由受托管理机构拟定初步方案,提交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于在实施股权投资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属于正常投资行为的损失,受托管理机构应形成详细的《投资损失分析报告》,并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出具书面评估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初审,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予以资产损失核销。

第八章费用支付和收益管理

第二十七条采用固定管理费结合分类奖励的方式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在充分体现政府专项资金引导、扶持原则的同时提高受托管理机构的工作效率、激发工作积极性。

(一)每年按照产业发展培育基金当年总额的1.5%,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

(二)根据投资的企业、项目不同,采取不同的奖励政策:

1.对于政府重点引导的产业和项目、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及中小微企业,鉴于潜在投资风险较大、收益不确定性较高等因素,在退出时,以原始投资额为基数,增值收益不足10%的,提取项目增值收益的10%;增值收益在10%到30%(不含30%)之间的,提取项目增值收益的30%;增值收益大于30%时,提取项目增值收益的50%;

2.对于优势产业、优质骨干企业、优质新兴产业进行的投资,在退出时,以原始投资额为基数,增值收益不足20%的,提取增值收益的10%;增值收益在20%到40%(不含40%)之间的,提取项目增值收益的20%;增值收益大于40%时,提取项目增值收益的50%。

第二十八条克拉玛依金融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承接政府专项资金退出的本金及收益并设立专户管理,在扣除克拉玛依金融发展有限公司与政府专项资金实施股权管理相关成本、费用后,全额上缴财政,原则上滚动使用。

第九章风险防范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政府专项资金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最大限度控制资金风险。

第三十条克拉玛依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对政府专项资金到位、投资方案落实情况实施日常监管,必要时可提请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更换受托管理机构或追究受托管理机构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受托管理机构应按季度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股权投资资金运营情况,每年年初将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会计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以及财务说明书和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重大投资事项分析报告等一并报送市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克拉玛依金融发展有限公司。

第三十二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接受审计部门对政府专项资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政府专项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的出发点是利用政府资金引导、撬动社会资本投向政府支持、扶持的企业、项目和产业中,这与普通的投资行为有本质区别。

为此,绩效评价时应就专项资金的运行规范、引导扶持作用的体现、被投资企业规模的扩大、发展速度的提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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