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塔城地区督学责任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转发塔城地区督学责任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塔行办发[2011]1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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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9-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转发塔城地区督学责任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塔行办发[2011]12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推进教育督导制度改革与创新,建立经常性督导和随访督导相结合的教育督导长效机制,行署教育督导室结合实际制定的《塔城地区督学责任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О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塔城地区督学责任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教育督导制度改革与创新,建立经常性督导和随访督导相结合的教育督导长效机制,保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促进塔城地区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开展督学责任区制度的通知>》(新政教督发[2011]1号)要求,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地区督学责任区的划分
从2012年开始,根据全地区实际情况,按区域划分南、北两个督学责任区。南区为乌苏市、沙湾县、托里县;北区为塔城市、额敏县、裕民县、和布克赛尔县及地直学校。地区行署教育督导室主任崔树彬任南区责任督学负责人,行署教育督导室副主任王金凯任北区责任督学负责人,每个责任督学负责人选配若干名专、兼职人员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二、责任督学的工作职责
(一)指导区域内学校管理和教学工作,引导学校确立发展目标,落实《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及《地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严格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帮助学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督促学校推进依法办学,对学校做出动态评价。严格执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范办学的各项规定,指导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指导区域内依法执教、控辍保学、家长学校、社区教育、学校课程设置、教学时间、课外作业量、考试行为、编班行为、教师行为、评价指标、教育收费等各项办学行为。
(三)指导区域内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教育发展,特别是加强对学前教育、双语教学、中等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社会力量办学、农牧民文化技术教育指导。
(四)对危及学校安全、师生合法权益和正常教学秩序等行为及时督查制止,并向当地政府反映,责成有关部门处理;对学校教育工作中群众反应较多的问题和普遍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和随机督查,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五)及时向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督导部门反映有关教育工作的典型经验、主要问题和工作建议,对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回访督查,每年向上级督导部门上报责任区教育督导工作报告。
三、督学责任区的工作程序与要求
(一)按照《督学行为准则》和《自治区督导办法》开展督导工作。督学进入学校须持督学证,原则上至少有两名以上的督学参加。
(二)责任区督学每次开展经常性督导和随机督导调研前,须事先通知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督导工作年度计划进行。对责任区内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可根据具体情况,以明察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随机督查和调研。
(三)地区级督学每人每年到责任区县(市)督导2次,到地直学校督导4次。
(四)在履行督导职责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被督导单位的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土特产等,不得影响被督导单位和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督导结束时必须向学校主要负责人反馈情况,实事求是地填写督导报告。
(五)制定《责任区督学工作考核办法》,对督学责任区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责任区督学的督导检查记录和责任区范围内教育的实际效果将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四、督学责任区的条件保障
(一)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是新形势下教育督导工作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尽快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督学责任区制度。
(二)地区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2012年财政支出预算中,单列教育督导工作经费,为督学责任区顺利开展工作提供经费等工作条件保障。
(三)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了解督学责任区制度的开展情况,定期召开督学责任区联席会议,认真研究督学责任区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工作经验,推广先进典型,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积极主动提供人力、交通条件,不断完善和推进督学责任区制度建设。
(四)根据目前基础教育和县域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沙湾县、和布克赛尔县两县作为地区开展督学责任区制度试点县。沙湾、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方案,尽快制定督学责任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具体工作计划,并于2011年9月30日前报地区行署教育督导室。
联系人:朱朋薇联系电话:0901—6238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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