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竞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竞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塔行办发〔2013〕15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巴克图辽塔新区管委会,地区各委、办、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竞赛奖励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1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16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竞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3〕13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劳动竞赛活动的深入开展,建立健全劳动竞赛激励机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竞赛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竞赛奖励办法

第一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是推动企业进步、提高企业质量与效益、提升职工素质、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现代企业科学管理的有效形式,是以普遍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为目的的群众性竞赛活动。为了充分激发我区各族职工投身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活力,在促进科学发展,实现后发赶超,建设更加繁荣富裕、和谐美好的大美新疆的伟大实践中建功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通过开展劳动竞赛并取得显著效益的企业,应对在劳动竞赛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组织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保障职工通过参加劳动竞赛,实现自身价值,获得相应的劳动收益。

第三条各企业应提取劳动竞赛奖励资金。劳动竞赛奖励资金按照不少于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取,列入企业生产成本,具体额度由企业行政与企业劳动竞赛委员会、工会组织共同商定。

第四条劳动竞赛奖励资金由企业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工会负责管理,专项用于奖励在劳动竞赛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第五条劳动竞赛的具体奖励标准,由各企业根据劳动竞赛所创价值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

第六条劳动竞赛奖励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保证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的健康开展,推动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第七条劳动竞赛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要向同级劳动竞赛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同级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九条经批准后,自治区劳动竞赛委员会适时对劳动竞赛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具体表彰事项按批准内容办理。

第十条自治区劳动竞赛委员会表彰的劳动竞赛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地(州、市)、各部门、各产业、公司(集团)劳动竞赛委员会负责按规定程序推荐,由自治区劳动竞赛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自治区劳动竞赛先进集体授予对象是组织开展劳动竞赛活动成绩突出的地(州、市)、县(市、区)、自治区各部门、各产业、公司(集团)劳动竞赛委员会或成员单位(含分公司、车间、工段、班组)。

其条件是:

(一)竞赛组织机构健全,竞赛方案安排部署合理,目标任务明确,督导措施有效,奖惩制度完善。竞赛开展方式和方法有突破、有创新、有举措,成效突出,职工参赛率达到85%以上。竞赛台账健全,动态管理,记录详实。善于培养、选树竞赛典型,并及时广泛宣传。

(二)开展技术创新、技术培训、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比赛等活动,成效显著。在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市场竞争力和创业能力等方面贡献突出,达到区内、国内乃至国际先进水平。

(三)生产、施工和监理重合同、守信用,保证工期,质量优良,保护生态环境,做到文明施工、标准化施工。

(四)积极组织基层(分公司、车间、工段、班组等)广泛开展小革新、小发明、小改造、小设计、小建议等创新竞赛,职工培训率达到60%以上,每年创建和推出创新工作室、职工先进操作法、优秀创新成果、合理化建议和“金点子”等,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上成绩突出。

(五)在促进职工综合素质提高、企业规范施工、项目质量、安全生产、城镇化建设、企业发展、节能减排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二条自治区劳动竞赛先进个人的授予对象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围绕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企业提高生产质量与效益开展劳动竞赛,通过劳动竞赛推动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围绕企业生产,提出技术革新、技术攻关项目、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实施并创造10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的;

(三)职工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成果获得国家专利或自治区级以上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的;

(四)在自治区职工职业技能比赛中获得各工种第一名、在全国职工职业技能比赛中进入各工种前六名的;

(五)获得地(州、市)、产业、厅局、公司(集团)以上“金牌工人”、“创新能手”、“首席员工”荣誉称号的;

(六)为企业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避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八)在组织开展劳动竞赛等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三条获得“自治区劳动竞赛先进集体”、“自治区劳动竞赛先进个人”、“自治区劳动竞赛优秀组织单位”的,由自治区劳动竞赛委员会通报表彰,颁发证书、奖牌,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劳动竞赛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应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生产一线的原则。各地(州、市)、县(市、区)、各部门、各产业、公司(集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本单位劳动竞赛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劳动竞赛活动的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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