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0-10-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拟定的《昆明市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昆明市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绩效,充分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考核评价机制,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昆政发〔2008〕62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0〕7号),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机构。市政府成立昆明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若干考核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昆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三条考核内容。依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CJ/T214—2007),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昆明市数字城管系统部(事)件责任单位、立结案标准、处置时限(试行)》,将昆明市城市管理问题暂分为部件7大类174小类,事件7大类94小类,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市级各专业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及部(事)件对应内容标准对城市管理问题进行处置,并以此作为考核内容。

第四条考核对象。14个县(市)区政府、3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考核工作分别实行统一的考核标准,并根据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工作的差异性和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实行城区组、开发(度假)区组和郊县区组三类考核评分方式。其中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属城区组;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属开发(度假)区组;东川区、安宁市、呈贡县、晋宁县、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石林县、禄劝县、寻甸县为郊县区组。

第五条考核方式。通过数字城管系统,根据社会监督举报和数字城管监督员上报立案案件的结案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指标由公众举报率、立案数、结案率、按期结案率构成。考核结果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周、月、季度定期进行公开。其中每月考核评分情况在昆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网站上进行公布。

第六条计分原则。14个县(市)区政府、3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的考核计分总分值各为100分,按照每月得分累计加权平均得出季度得分,季度得分加权平均得出全年得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全年实际得分高于80分(含80分)的为优秀等次;超过70分(含70分)的为达标等次,低于70分的为不达标等次。

第七条奖惩办法。14个县(市)区政府、3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按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考评等次进行奖惩。其中,对城区组和开发(度假)区组的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管委会实行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责任金制度,每年各向市政府缴纳100万元单位责任金,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缴纳1万元个人责任金。

凡在城区组和开发(度假)区组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区政府和管委会,市政府除给予荣誉表彰外,全额返还单位责任金,返还的单位责任金可全部作为本单位年度城市长效综合管理专项奖励资金发放,同时由市财政安排单位责任金银行存款的一年利息一并用于奖励;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在全额返还个人责任金的基础上,给予个人责任金双倍的奖励。

凡在城区组和开发(度假)区组被评为达标等次的区政府和管委会,市政府全额返还单位责任金,返还单位责任金的50%作为本单位年度城市长效综合管理专项奖励资金发放,同时由市财政安排单位责任金银行存款的一年利息一并用于奖励;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在全额返还个人责任金的基础上,给予个人责任金等额的奖励。

凡在城区组和开发(度假)区组被评为不达标等次的区政府和管委会,单位和个人责任金全额扣除。

郊县区组各县(市)区政府,凡被评为优秀和达标等次的,市政府根据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连续两年被评为不达标等次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行政问责。

对被评为优秀、达标等次的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其中,实行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责任金制度的单位,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奖励资金,从返还的单位责任金中安排。

第八条本考核办法依托数字化城管系统而制订,执行过程中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和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对具体考核指标体系进行修改完善。

附件:1.昆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2.昆明市数字城管系统部(事)件责任单位、立结案标准、处置时限(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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