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湖政办发〔2009〕39号 |
|---|---|
| 颁布日期:2009-03-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9〕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湖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进一步落实市委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关于抓紧启动政策性文件“废改立”工作,切实加强对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使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协调衔接的要求,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二、清理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发文机关为清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多个机关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清理。
1.市、县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县区政府法制办组织清理。
2.市、县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包括其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3.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县区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其清理工作的指导。
三、清理范围和内容
(一)清理范围:各清理主体制定发布的所有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
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超越权限的。该项情形包括:⑴超出上位法授权范围,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进行限制的;⑵越权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项目的。
2.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该项情形包括:⑴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⑵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⑶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的;⑷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的;⑸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的;⑹其他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3.行政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发生冲突的。该项情形包括:⑴对同一事项的规范规定冲突的;⑵对行政管理主体的确定规定发生冲突的;⑶对行政管理事务的权限规定冲突的;⑷对特定事项管理权的规定冲突的;⑸对行政管理程序的规定冲突的;⑹对同一行为合法性评价标准冲突的;⑺同一性质的行为所引发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冲突的;⑻存在其他方面冲突的。
4.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
5.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不存在,或者制定的目的已经不能达到的。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予以修改或废止。
四、方法步骤
本次清理工作从2009年3月25日开始至2009年7月31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3月25日至4月15日)
各清理主体实行“一把手”负责,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认真研究部署本单位的清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人员,确保清理工作有序、彻底进行。
(二)审查阶段(4月16日至6月30日)
1.自查(4月16日至30日)
各清理主体在开展清理工作中,要对本部门本单位所有现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并分别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改、应予废止的意见或建议。对于需要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清理主体应当拟定修改计划,并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备案。对于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把握不准的,应及时与同级政府法制办沟通。
2.报审(5月1日至6月30日)
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和建议,由市法制办负责报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和建议,由各县区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报审,并报市法制办(联系人:陈晔、肖体红,联系电话:2398267,电子邮箱:OA网市府办执法监督处或[email protected])备案。
各县区政府所属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均报本级政府法制办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⑴清理总结;⑵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备案目录;⑶与目录相对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复印件;⑷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备案机关应按清理目录,对继续有效或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对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做好指导和督促工作。
(三)公布清理结果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
各清理主体应发文公布清理结果。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依照相关程序及时重新发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要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集中时间和精力认真做好清理工作。对清理工作责任不落实,致使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仍使用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抵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精心操作,认真实施。各清理主体要认真梳理各类文件,整理出现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对每一份行政规范性文件都要对照上位法和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明确的清理意见,对需要修改或应予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写明修改或废止的依据及理由。
(三)分类指导,长效管理。各级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分类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抓好督查和跟踪落实,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要通过本次清理工作的总结,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长效管理机制。
附件:湖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附件
湖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清理主体(盖章):年月日
序号文件标题、文号清理意见
(打√号)修改或废止的理由
(写不下,可附页)修改稿
上报时间本级政府
法制办意见
1继续
执行修
改废
止
2继续
执行修
改废
止
3继续
执行修
改废
止
4继续
执行修
改废
止
5继续
执行修
改废
止
填表人:联系电话:
此表可复印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