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鼓励推行农业技术入股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鼓励推行农业技术入股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3〕1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鼓励推行农业技术入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6日

湖州市鼓励推行农业技术入股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州市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湖委发〔2013〕25号),深化“农业技术研发与推广体制创新试验”成果,充分调动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和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农科教、产学研紧密结合,增强科技支撑保障能力,加快湖州现代农业的发展步伐,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则

技术入股是指技术成果持有人(或者技术出资人)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技术出资方取得股东地位,相应的技术成果权能按双方协议转归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享有。

技术成果是指发明、专利(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法律认可的技术成果财产权和其它非专利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其中,非专利技术成果是指通过市及市以上科技行政部门鉴定(验收、评审)或登记备案的科技成果,以及经资质部门检测报告证明的技术成果,包括动植物新品种、集成创新和转化再创新的生产、管理技术、种养殖新模式等。

技术入股应严格遵循依法、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二、技术成果持有人

本办法所称技术成果持有人是指:

(一)拥有技术成果的市、县区、乡镇农业技术专业学(协)会、现代农业产学研联盟等农业技术服务组织或团体。技术成果持有人的团体或组织须依法登记注册或经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二)拥有技术成果的市、县区、乡镇各级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和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各类农业事业单位。

(三)拥有技术成果的各类农业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农业技术人员。

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是指: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经工商登记的现代家庭农场。

(三)各类农业生产、加工、销售企业。

(四)经工商登记的各类农业生产性服务企业或服务组织(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

(五)从事农业观光和休闲农业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四、技术入股的形式

农业技术入股的形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领办、创办实体。技术成果持有人利用技术成果创办或领办各类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科技型企业、中介服务机构。

(二)合作共同研发。农业技术人员以其智力资源、研究课题和开发项目作为资产出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联合培育、研发和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研究和开发农产品加工新产品、新工艺、新包装;研发和推广农业新设施、新装备。

(三)技术成果转化运用。技术成果持有人以其技术成果作为资产出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技术成果的转化、推广和运用。

(四)承接经营主体服务外包。技术成果持有人以其技术成果,为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所需的技术创新、信息支撑、经营管理、人才培养等,提供持续的管理和中长期的服务。

五、技术成果的作价

技术成果入股涉及农业经营主体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作为出资的技术成果必须在农业经营主体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前作价。

技术成果作价可采取协商作价方式或评估作价方式。评估作价须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技术成果作价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经市及市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含产业发展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其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达到35%;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技术入股的协议

出资各方须就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协商认可、同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等达成书面协议,签署“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出资各方对出资资产(含技术成果)产权清晰,无相关民事纠纷及相关责任的承诺条款;

(二)技术成果评估价、确认价、协议认可价;

(三)技术成果出资占全部注册资本的比例;

(四)技术成果出资方的出资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

(五)技术成果出资方的权益实现,红利分配方式;

(六)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

(七)风险与责任承担;

(八)争议解决事项;

(九)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农业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农业技术人员作为技术成果持有人的,其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协议,按照人事管辖权限,报所在单位备案。

农业技术服务组织或团体、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和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各类农业事业单位,以单位名义参与技术入股的,其协议内容及收益分配方案须经集体讨论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七、技术入股的收益分配方式

技术入股的收益分配办法(方式)由各出资方共同协商决定。

收益分配可按照生产经营和服务的特点,根据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依法保护各方权益的原则,采取切实可行的分配方式。具体分配方式有:一次性分配、多次分配或按年度收益分配;既可采取股权、期权等分配方式,也可以采取现金分配方式。

八、鼓励技术入股的政策措施

(一)鼓励技术成果持有人以技术入股的方式直接从事或服务于现代农业发展,加快技术成果的转化运用和再创新。技术入股所得收益的分配不受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受个人绩效工资标准限制。

(二)鼓励和支持拥有技术成果的各类农业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农业技术人员,采取离岗、兼职的形式或利用业余时间,到技术入股的生产经营性实体或中介服务机构任职、兼职或提供服务。

1.采取离岗方式的,须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批准。离岗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离岗期间单位停发各类津补贴,保留劳动人事关系和社保关系,允许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允许保留基本工资1至2年。离岗期间参加单位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每年正常晋升薪级工资。离岗期间的经营性收入所得或入股分配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

2.采取兼职方式的,须由个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并就完成本职工作和入股收益的分配协商认可,达成书面协议。兼职期间原单位工资待遇不变。原则上,兼职工作时间不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兼职收益的个人所得部分不低于收益总额的30%。

3.采取业余方式的,其技术入股的收益归个人所有,原单位工资待遇不变。

(三)鼓励市外技术成果持有人以技术成果向我市农业生产经营实体或中介服务机构入股,股份比例和收益分配由技术出让方和受让方商定。

(四)鼓励农技人员、农业技术服务组织或团体成员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实用技术推广运用。个人利用单位研发而未能及时转化的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须与权能所有者(单位)签订授权和收益分配协议。单位可提取入股收益或股权的20%至60%,用于对技术研发的主要承担者和为技术成果转化做出突出贡献者的奖励。

(五)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作为技术成果持有人,领办或创办生产经营实体或中介服务机构的,从登记注册起3至5年内,每年可从收益或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奖励对该技术完成和转化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提取比例最高不超过50%。

(六)单位组织农技人员开展技术承包和技术服务所获收益,可从收益或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分配给参与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的农技人员,提取最高比例不超过70%。

(七)政府奖励。对技术成果持有人、其它农技人员以及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实施农业技术引进、转化、推广,开展农业技术服务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对做出突出贡献者政府予以精神和物质的奖励,奖励情况作为职称、职务晋升的条件。政府奖励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对于个人或单位获得行业主管部门奖励的,参照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向突出贡献人才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倾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3〕161号)执行,由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追加绩效工资总量。

(八)税收优惠。事业单位(包括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在技术入股过程中,符合条件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所得在5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附则

农业局负责对农业技术入股工作的统一指导、管理和服务。

参与技术入股的单位或个人在遵照本办法的同时,必须遵守国家关于技术、专利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农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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