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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金政办发〔2015〕104号 |
|---|---|
| 颁布日期:2015-09-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步行街商业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区步行街商业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8日
金华市区步行街商业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步行街商业活动管理,营造文明、整洁、有序的购物环境,推动商业繁荣发展,结合金华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步行街,是指西市街步行街(含银泰城AB连廊以下区域)和兰溪街步行街。
第二条步行街实行属地综合管理。婺城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为步行街管理责任主体,辖区公安、城管、建设、规划、商务、民政、环保、卫生、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履行相关职能。
第三条婺城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成立步行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明确管委会职责,制定步行街商业活动负面清单。管委会具体做好步行街亮化、序化、洁化、美化等工作。管委会由街道、社区及商家代表组成。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担任管委会主任,并设专职管理人员。
第四条管委会鼓励、支持和组织商家开展除负面清单以外的商业活动。
第五条管委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所需经费,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自行筹措。对管理成效明显的,市财政予以一定的奖励。管委会要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自觉遵守有关财经纪律。
第六条新设立的商业步行街商业活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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