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屠宰检疫管理的通告(第四号)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6-04-16失效日期:2001-06-01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屠宰检疫管理的通告(第四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畜禽的屠宰检疫销售管理,确保市民用肉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自五月一日起,禁养区内禁止设置家禽屠宰场(点)。准养区内设置家禽阶段性屠宰场(点),需经区级政府批准,报市政府备案。

二、设置家禽阶段性屠宰场(点),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并由禽牧部门派驻动检人员检疫,末经批准的场(点)一律取缔。

三、上市交易的活禽需持产地检疫证明。家禽胴体必须加盖检疫印章。

四、宾馆、饭店、食堂等自购经过检疫的活禽加工熟制品销售或者自用的,必须在符合卫生条件下自行屠宰。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由市畜禽定点屠宰检疫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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