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拟制《长春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一年行政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0-11-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发〔2000〕57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拟制《长春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一年行政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依法行政,提高立法质量,建立地方法规规章体系,科学、合理地制定长春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一年行政规章制定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服务,现就拟制《长春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一年行政规章制定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制定二〇〇一年行政规章计划中,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实现经济发展战略为出发点,重点围绕发展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加快结构优化升级,大力发展服务业;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加快发展教育事业,大力开发人力资源;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加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积极扩大就业,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进行选项、立项。

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二〇〇一年行政规章计划制定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组织人员结合实际工作进行深入细致地调研论证,确定本部门在二〇〇一年需要政府制定行政规章的项目,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及时上报。各部门报送的行政规章数目最多为两项,而且应当排列出先后顺序,并简要说明制定的目的、主要内容及依据。

各县(市)、区需要以市政府名义颁布行政规章的,也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填报计划。

三、各部门报送计划时应当按照要求填好《长春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一年行政规章制定计划项目填报表》(附后),然后报送市政府法制局。本通知下发前已报送市政府法制局但尚未出台的立法项目,各部门也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上报,否则,视为撤回立法项目。报送的期限是: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日前。

四、各部门在报送计划时已经有草案的,需将草案文本、起草说明、法律依据一并上报;没有草案的,应于二〇〇一的六月三十日前起草完毕,六月三十日前不能完成起草工作的,市政府将不列为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

各部门起草规章草案应当遵循社会化、科学化原则,要在进行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聘请法律、经济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

五、各部门要严肃认真地搞好立法项目的选项、起草及调研、报送工作,市政府将建立立法目标责任制,对各部门完成立法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将列入机关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

六、市政府法制局将根据各部门填报的项目,在已有规章草案的立法项目中,经过综合平衡、论证后确定年内出台立法项目;根据其他立法项目情况,确定年内调研论证立法项目,然后拟制长春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一年行政规章制定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正式下达。凡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市政府在二〇〇一年年度内一律不予受理。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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