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决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决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7-01-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发〔1997〕8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决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济建设是全党的中心工作,也是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在新的历史时期。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核心鼓是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生产力,提高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我市是民族杂居地区,根据省政府要求,结合贯彻经国务院批准颁发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现就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决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改革力度,加快开放步伐
以城市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为契机,进一步搞好城市民族企业和民族乡村的改革开放。民族企业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抓大放小”为原则,着力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要努力培育、发展和完善民族乡的商品市场,深入进行金融、劳动力、人才信息和以养老、失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结合我市民族杂居特点,根据《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进一步做学民族立法工作,为改革开放提供法律保证。
二、加强对民族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
市计委各各县(市)、区计划部门要把民族乡的经济和城市民族企业纳入全市发展计划。市计委要看导有关县(市)、区计划部门认真搞好民族乡“九五”计划的综合平衡和规划论证。市民委要积极参与民族乡“九五”计划的研究和制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民族乡和城镇国有、个体、私营民族企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
三、进一步加强民族乡的基础设施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在原来扶持的基础上,增加对民族乡交通、通讯、能源、水利、电力的投入,加快解决发放乡人畜饮水、防病改水、乡镇供水等问题,每年有计划地集中一些财力、物力,解决一些重点问题。对偏僻、落后的民族乡、村要给予特殊照顾。
四、帮助民族乡因地制宜发展经济
市直有关部门及当地政府在支持民族乡发展经济过程中,要根据民族乡的特点,发挥其资源优势、民族优势。在资源开发方面,一些重点开发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在民族乡安排。在资金上给予倾斜,尽可能使用当地劳动力,特别是招收一些当地少数民族人员,尽快使其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在安排牛、羊、鹿养殖项目方面尽量照顾回族乡。在安排对国外劳务协作项目时,要对少数民族给予照顾。
五、采取优惠政府和特殊措施,加快民族乡乡镇企业和少数民族集体、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
市直有关部门对民族乡办的企业要给予重点扶持,优先立项,优先安排,帮助民族乡建设好市级、省级乡镇企业小区,在国家扶持乡镇企业发展贷款、商品粮基地县发展农副产品加工资金以及“星火计划”资金的安排上要对民族乡给予倾斜。对民族乡新办的乡镇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投产经营月份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对民族单位新办的为少数民族服务的第三产业属于国家税收有关优惠政策规定内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投产经营月份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至2年。如减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再继续给予定期减税照顾。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在税收、信贷、经营场地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积极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集体、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六、加大资金投人,促进民族经济的发展
“九五”期间各级金融部门对城市民族企业和民族乡的固定资产投资,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优先放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流动资金贷款优先安排;分配信贷规模时要对民族企业和民族乡给予照顾。由省民委组织项目,分配给我市的发展民族乡乡镇企业的贴息贷款,利息部分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30%,企业负担40%(另30%按省规定由省财政负担)并保证及时兑现。贴息时间为2年。为少数民族服务企业的贴息贷款,项目审定后,利息部分由各级地方财政、第三产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安排。贴息时间为2年。市和各县(市)、区财政每年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经费。用于扶持民族乡经济和国有民族企业及个体私营民族经济的发展。要给民族乡安排一定的机动财力,乡财政固定收入的超收部分和财政支出的节余部分,要全部留给民族乡周转使用。对收不敷出的民族乡,县(市)、区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
七、帮助民族乡和国有民族贸易企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发展的科技含量
科技、农业、畜牧等有关部门要对我市4个民族乡优先推广农业和多种经营生产新技术、新成果.帮助选用适合当地种植的农作物、经济作物和商品畜禽的优良品种。要组织技术骨干深入民族乡进行最新适用技术的培训。要适当增加民族乡和少数民族聚居村的科技示范户(点),对科技成果推广经费、物资的投放和使用要优先照顾。在推广新技术过程中,要发挥示范户的作用。要优先发展民族乡和少数民族聚居村的畜牧和能源事业。抓好节柴灶、太阳灶、沼气等能源实用建设项目。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国有民族贸易企业选配一定数量掌握现代管理知识和技能的少数民族干部、职工。
八、做好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村的扶贫工作
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制定的“511”扶贫攻坚计划,在扶贫资金、物资和项目安排方面,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衬。各有关部门要按省政府统一部署-密切配合,认真组织民族乡参加“脱贫致富奔小康”活动,大力发展“庭院经济”,推动民族乡村的专业村屯建设。民政等部门要积极帮助民族乡兴办各种形式的福利事业。
九、做好对口支援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工作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安排下,积极参与省政府组织的经济强县和大中型企业对口支援民族地区和民族乡活动,同时做好组织有条件的部门、企业对口支援我市4个民族乡的工作,抓好若干个解困扶贫致富的典型示范村(户),及时总结帮扶经验,增强少数民族自我发展的能力。
十、积极发展教育,努力提高少数民族的整体素质
积极办好民族学校,切实保证对少数民族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投入。重点扶持边远贫困民族乡、少数民族聚星村实施义务教育。有关部门要创造条件,保证每年为我市民族乡争取一定数量、接受高等职业教育定向培训的学员指标,为民族乡培育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努力提高民族乡中小学教师素质,提高教学质量。有关部门要与民族乡所在市(区)政府协调,制定一些吸引知识分子到民族乡工作的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舍.组织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和民主党派、工商联到民族乡就发展民族经济等开展科技咨询服务。
十一、进一步加强领导为少数民族多办实事,多办好事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同做好民族经济工作.尤其是民委委员部门要发挥应有的作用。要认真调查研究民族经济工作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梳理、充实和完善已往的优惠政策和措施。要注意少数民族和民族乡的特殊性,一如既往地采取相应的扶持政策和得力措施。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通过多和渠道、多种形式.促进民族经济的发展。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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