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文号:杭科高[2004]169号
颁布日期:2004-11-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科高[2004]169号

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杭州市“一号工程”的实施,推进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的建设,建立、健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孵化企业的认定考核工作,推动和促进孵化器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考核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考核实施意见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OO四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考核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一号工程”的实施,推进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的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一号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3]21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2001]9号)的精神,建立、健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简称孵化器)及孵化企业的认定与考核工作,推动和促进孵化器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市孵化器的认定条件

1、必须是以孵化和培育处于初创阶段或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及高新技术成果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科技人员或具有科技创业经历的管理人员、领导班子健全,有专职的管理人员,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3、具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孵化场地,其中直接用于孵化企业的占70%以上,并具有与孵化主营业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孵化的科技企业数在10家以上;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的科技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淘汰机制,服务功能基本齐备,可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多方面的孵化服务,且实际运营时间在一年以上;

5、所在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或孵化器创办主体及孵化器,设立用于孵化企业或孵化项目的种子资金或创业投融资资金;

6、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孵化农业科技企业和转化农业科技成果为宗旨,可以有二种创建形式:以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区或特色农业产业基地为载体创建的孵化器,其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100亩;以农业科研院所或农业龙头企业为载体创建的孵化器,其孵化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的农业科技企业和农业专业大户在10家以上,农业科技成果项目在10个以上。

二、市孵化器孵化企业基本条件

1、孵化企业原则上应设立在孵化器内,与孵化器主体签订培育合同,并应是依法工商登记注册,实行独立合算,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初创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孵化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2、孵化企业必须从事符合国家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编制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或浙政办发[2001]20号文《关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规定范围内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经营;符合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政策;其中农业项目必须符合市委[2003]3号文《杭州市发展都市农业实施意见》的规定,重点发展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化的先进技术及产品。

3、孵化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制、开发、生产和经营,企业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的专职人员;

4、孵化企业开发创新能力较强,且以自主研发为主,孵化项目知识产权清晰,技术水平较高,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

5、孵化企业的其他有关入孵条件、考核与毕业标准由所在孵化器自行制定,经所在地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同意,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备案;孵化企业的认定与考核由各孵化器自行组织,经所在地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审定,报市科技局、市财局备案。

三、市孵化器的认定程序

1、市孵化器认定,采取自愿申请的方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认定。

2、市孵化器认定,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审定的办法。要求认定的孵化器向所在地的科技局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由所在地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进行初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通过初审的孵化器进行现场考察和认定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征询异议,对有异议的孵化器负责进行复核。

3、在审核和复核的基础上,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孵化器,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发文公告,授予《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并颁发证书。

4、申请认定市孵化器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附表一);

(2)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有关材料和孵化场地证明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简历及学历(或职称)证明复印件;

(4)工作人员名单、身份及学历(或职称)证明复印件;

(5)所在地政府或主管部门扶持孵化器的有关政策措施文件复印件;

(6)单位章程、孵化器主要管理制度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7)孵化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表二);

(8)孵化器的发展工作报告和建设方案,内容包括:

——设立宗旨和孵化企业及项目的主要产业领域;

——机构设置和分工,人员配备和管理体制;

——孵化场地、公共设施、技术研发平台等建设情况;

——创业服务的主要内容和方式,与当地政府部门的衔接和形式;

——建设资金筹措和已投资总额,孵化培育绩效和经济运营状况;

——发展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测算;

四、市孵化器的考核条件

1、继续达到上述市孵化器认定的各项条件,贯彻落实市孵化器建设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能为创业阶段的科技企业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提供孵化场所、研发条件、资金筹措、人才培养和指导管理等综合服务;

2、通过提供各种有效的服务,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和培养高新技术开发、经营、管理人才成效显著,培育各类成功创业高新技术企业,自孵化器成立第三年起,年毕业企业数占被孵化企业总数的10%以上;

3、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能对所孵化的企业提供各种必要的优惠优质服务,可通过有偿服务和投资收益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对孵化企业的服务与投资收入占全年孵化器总收入的50%以上,经济状况良好;

4、严格管理和有效使用孵化器专项资金和种子资金,并落实相关配套资金,积极开展对孵化企业的投融资服务,积极探索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风险投资机制。

五、监督管理

1、市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对已认定的市孵化器每两年考核一次。对考核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经一年整改期仍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孵化器称号并收回证书,不再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和待遇。

2、市孵化器统计管理实行半年报制度。在每年的6月、12月底之前,市各孵化器将统计报表(附表三)和工作总结报市科技局。统计和总结工作纳入市孵化器的认定和考核内容。

3、孵化器应采取合理手段吸引孵化企业,吸收已在其它孵化器中所培育的企业时,应充分征求该企业所在孵化器和所在地科技局、财政局意见,并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备案。

4、同一(批)科技人员或投资人在本市设立几个开发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孵化企业时,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和待遇。

5、在申请认定和考核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通过市孵化器认定和考核合格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查证后取消其市孵化器称号,收回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六、优惠政策

经认定和考核合格的市孵化器及孵化企业可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一号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3]21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2001]9号)等文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七、本实施意见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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