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企业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企业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 文号:镇政发〔2008〕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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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7-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深化完善企业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镇政发〔2008〕5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了妥善处理改制企业出现的新情况,不断巩固提升改革成果,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深化完善市属企业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不断深化改革,提升改革成果
1.全面完成企业改革任务。截止目前,已先后对市属162户企业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机制得到转换,发展活力有效增强。对尚未进行改革改制的企业,要进一步摸清情况,因企制宜,一厂一策,采取产权出让、重组合并、破产关闭等方式加快推进改革。2008年8月底前形成实施方案,明确突出矛盾解决的途径和办法,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实施,年内完成改革工作。
2.加快职工分流安置步伐。到目前为止,市属108户破产关闭企业中,有686名职工尚未完成分流,占应分流总人数的3.93%。要继续加大人员分流力度,确保年内全面完成分流工作。对尚未终结司法程序的破产企业,7月底前完成司法程序,年内完成人员分流;对尚未完成人员分流的破产企业,加快资产变现和遗留问题解决进度,年底前结束人员分流工作;对仍由解困金支付生活费用的破产企业解困职工,加快工龄认定,补足欠缴费用,完成档案??,加快资产处置,筹集足额费用,积极推行劳动事务代理工作;全面清理破产清算小组,分流留守人员,做到“人员清、费用清、交接清”。
3.妥善处理改革遗留问题。对改制后未完成债务承接、工商变更、职工身份置换的企业,加大协调力度,完善各项手续。重点做好焦山纺织片区拆迁交地工作,加快职工住宅和租赁户的拆迁进度,严格依照政策进行资产处置和拆迁补偿,力争年内全面完成拆迁交地任务。继续加强与金融债权部门的沟通,认真做好企业债务清偿工作,防止因债权转让增加支付成本。
4.推动改制企业走出困境。突出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推动改制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对由于产品、市场、债务和管理等方面原因,造成企业改制后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促进引进战略投资,优化股权结构,引进新的资金、技术和市场,尽快走出困境。对包袱过重、矛盾突出,虽经多方努力仍然重组无望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变现存量资产,分流安置职工。
5.开展专项检查活动。进一步加大对改制企业的后续监管力度,从7月份开始,组织市各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改制企业履约专项检查,用一个月的时间对改制企业及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按时发放职工工资,建立工资增长机制等维护职工权益,兑现合同承诺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企业履行合约。同时,组织有关中介机构对破产关闭企业的资产变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全面掌握破产分流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破产资金使用监管,杜绝资金挪用现象,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到位。
二、完善改革政策,创造良好环境
6.严格产权转让政策。实施公有产权转让的企业可继续执行《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镇发〔2002〕45号)及其相关文件规定的政策。对涉及职工调整劳动关系的补偿资金,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04〕3号令)的规定,由从原企业净资产中提留调整为按原规定计算补偿费用,在产权转让收入中支付,负资产转让的企业仍按原规定执行。
7.简化破产申报程序。对严重资不抵债、生产经营难以为继,需要实施破产退出的企业,由企业直接向法院申请破产,按照《破产法》规定进行清算,市政府不再履行批准手续。尚未改制的公有企业实施破产的,变现资产收入不足支付职工经济补偿费用的,经批准由市政府托底解决;改制后因各种客观原因导致手续没有办理到位的,破产时变现资金不足以支付职工清算费用需市政府托底的,须制定方案报市政府专题研究。
8.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对尚未改制的公有困难企业,在未实施改革前及改革实施期间,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由市政府从改革专项资金或解困金中安排支付,保证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和正常的看病就医。
9.加大改革资金筹措。按照??权转让收入须全额解缴市改革专项资金专户,不得体外循环。规范使用改革资金,严格履行核准程序,切实监管资金使用。加快破产关闭企业解困职工的移交,涉及的相关费用分别由改革专项资金和解困金承担。
10.明确老工伤职工待遇。老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医疗待遇参照《关于协调解决破产关门清算企业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报销问题的会议纪要》(市政府会议纪要第73号)执行;经鉴定达到1―4级的工伤职工,按照《关于解决市直煤矿企业职业病职工有关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84号)规定,其应享受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被鉴定为5―10级的工伤职工(企业破产时间在2004年1月1日之后的),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强化责任意识,全面完成改革
11.明确任务,强力推进。市国资委要进一步强化对企业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各行业管理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要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形成具体措施,集中精力,突出重点,全力解决企业改革遗留问题,切实维护企业稳定。要对今年的改革重点项目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确定工作时限,建立目标分解、领导包案、责任考核、督查通报制度,切实做到“一包到底,一案一清”,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12.强化协调,创造条件。加大企业改革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服务力度,认真调查研究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及时制定解决问题的政策和办法。加强对改革操作中具体项目的协调,全力帮助改制企业排解工商登记、债务转移等矛盾,为改革推进创造良好的条件。进一步完善改革推进协调机制,强化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情况,协调矛盾,落实政策,解决问题,形成合力推进的局面。
13.积极稳妥,确保稳定。要根据各企业实际情况,按照年内完成改革目标的总体要求,掌握好改革的力度,控制好改革的节奏,在不同的时点,突出不同的工作重点,适时适度加以推进,防止矛盾集中激化。特别是在重要敏感时期,坚持以稳定为前提,对具备解决条件的加快解决,对条件尚不成熟的不搞盲目推进。要多措并举化解矛盾,把落实政策、解决困难、法制宣传有机结合,配套联动,切实做好改制过程中矛盾的排解工作,预测改制中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提前制定工作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14.阳光透明,规范操作。深化完善市属企业改革要严格按照政策法规,履行改革程序,加强政策执行的监督力度,确保阳光透明,规范操作。关闭歇业企业资产变现一律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拍卖等方式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产变现收益最大化。
15.完善政策,强化监管。进一步加强对改制企业资产处置、股权转让的监管,对改制企业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退城进区、搬迁改造的,实施单位要及时通报监管部门,强化对变现收益、拆迁补偿费的使用监管,避免损害职工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发生。对改制企业反映的独生子女费、住房补贴等问题,市有关部门要抓紧提出解决办法,提交市委、市政府研究决策。
二○○八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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