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中共哈尔滨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中共哈尔滨市委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1-12-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哈发〔2002〕2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2001年12月21日中共哈尔滨市十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通过)
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是新世纪指导党的作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对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保证和促进我市的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党的作风建设总体上是好的,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决定》精神,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为核心,以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和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目标,发扬优良传统,加强思想教育,推进制度建设,集中解决党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全面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工作任务,坚持把总体要求同阶段性目标结合起来,把集中整改和源头治理结合起来,使党的作风有新的明显进步,使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有新的明显改善,使广大干部群众看到实效。
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思想作风,在实现跨越式发展中开拓创新、与时俱进
1、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掌握精神实质,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深刻理解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按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坚持用“三个有利于”的根本标准来判断各方面工作的是非得失,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要保持清醒头脑,坚决克服各种错误思想倾向的干扰。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要把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贯穿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各个方面,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发展是硬道理,切实增强忧患意识、机遇意识、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紧紧把握世界发展潮流,以马克思主义的宽广眼界观察当今世界和当代中国,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开拓进取、勇于创新。
2、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广大共产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要牢记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要以加快哈尔滨发展为己任,知难而进,围绕建设“三个基地、一个中心、一座名城”,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战略目标,找准与先进地区的差距,扬长避短,发挥比较优势,确立赶超目标,不断探索总结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和新经验。要坚决克服消极畏难、无所作为的思想状况,牢记党和人民的重托,始终站在时代前列,埋头苦干,拼搏向上,努力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
3、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提高理论素养、树立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加强党性修养、增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要求,加强理论学习和知识更新,打牢理论功底,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切实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要学以致用,坚持以实际问题为中心研究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方法,着力解决改革和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坚决克服形式主义、教条主义、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坚持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各级党委学习中心组要坚持集中学习制度,及时有效地就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中的若干重大问题进行学习研讨。党员干部既要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又要努力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WTO有关知识、法律知识、科技知识和专业知识等,进一步健全和改进党员领导干部理论学习、培训和检查考核制度。
4、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提高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把调查研究作为谋事之基、成事之道,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和指导工作。全市县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每年下基层调研和指导工作不应少于90天,同时要抽出一定时间到联系点和基层蹲点调研。市、区、县(市)领导干部每年都要结合自己的工作,集中精力搞好几个重点课题调研,亲手撰写并向市委报送一两篇有决策参考价值的调研报告。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市调研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做好研究成果转化工作。
二、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自觉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5、努力为人民办实事,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和党员领导干部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从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集中必要的财力、物力,每年为群众办几件实事。要重点关心下岗职工、困难企业职工、城市和农村贫困人口以及工资被长期拖欠的其他困难群体,采取有效措施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医疗保险体系,确保城镇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断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城镇建设改造和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改善人居环境,切实解决供水、供气、供暖、交通、安全等问题。努力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扩大社会就业。
6、健全密切联系群众制度,畅通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把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并完善各级党政领导信访接待日、预约接待来访群众、处理群众来信及市长、区长、县长公开电话制度。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集中反映社情民意。市、区、县(市)领导干部都要建立工作联系点,坚持并完善领导机关与基层建立帮扶联系制度和领导干部与困难群众“一帮一”扶贫帮困制度。在制定出台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规定和改革措施时,要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团组织的意见,并实行听证制度。积极总结推广基层首创的党员干部密切联系群众的好经验。
7、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各级党政机关要树立求真务实作风,对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要专项推进,狠抓落实。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大力推进政务公开,简化办事程序,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条龙”服务和现斥决问题。严肃纠正工作中照抄照转、推诿扯皮、久拖不决的消极现象,切实刹住虚报浮夸、做表面文章、欺上瞒下、追名逐利的歪风,坚决反对各种劳民伤财的达标升级活动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进一步精简压缩会议,严格控制会议的数量、规模和时间,减少领导同志在会议上讲话的人数和时间。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参会人员,减少党政一把手参会次数。控制联合行文,杜绝重复行文,精简文件,清理整顿各种简报和刊物。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不参加各种名目的应酬性庆典、剪彩和迎来送往活动,对领导干部的一般性政务活动原则上不作新闻报道。领导干部深入基层及其他公务活动要轻车简从,不准超标准接待。
三、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8、坚持集体领导,健全完善党委议事决策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健全党委会的决策程序。重大问题决策必须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涉及全局和长远的问题,必须提请全委会讨论决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要经过充分酝酿和讨论,除特别紧迫的问题外,要将拟讨论的问题提前通报党委成员。对意见分歧较大、条件不够成熟的问题,应暂缓决定;必须决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党委成员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落实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不允许任何人违背集体决定自行其是。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建立健全并认真坚持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追究责任制度。重大问题决策前要进行专题调查,充分听取基层和群众的意见,必要时请专家评估论证。
9、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各级党组织要注意调动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对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组织党内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及时和定期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通报重大决策、重要工作情况,使党员对党内事物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要畅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的渠道,领导干部要坚持接待党员来信来访制度,党委办公部门要开通党务公开专线电话。要切实保障党员民主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各项权利。对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要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10、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要加强和改善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和人民团体及其他组织的领导,支持其依照法律和有关章程开展工作,协调好各方面关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对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工作部署,要事先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各方面意见。人大、政府、政协和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中的党组织及党员领导干部,要增强党的观念,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决议,自觉维护党委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11、加强党内监督,健全党内政治生活。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民主评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制度。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并采取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本人反馈评议情况。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上级党委负责人与下级党政班子主要负责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班子成员之间,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谈心活动。借鉴“三讲”教育经验,用整风精神,切实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防止党内政治生活庸俗化,克服“好人主义”倾向,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的情况要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上级党组织领导要参加和指导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下级班子出现问题时,可由上级机关指定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12、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保证政令畅通。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必须自觉地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发表与中央决定相悖的意见。要认真贯彻市委的决策,维护市委的权威。坚决反对阳奉阴违和自由主义,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加大对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认真查处地方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各级党组织每年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一次执行纪律情况,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四、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用人,加大干部制度改革力度
13、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把作风好坏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全面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加大对干部作风情况的考察力度,深入了解掌握干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状况。对那些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拓进取、讲团结、守纪律、政绩突出、清正廉洁、群众拥护的干部,要委以重任。对那些在作风方面问题突出的干部,不仅不能提拔使用,而且要严肃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14、扩大选拔任用干部的民主化程度,充分体现民意。进一步扩大群众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完善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干部的实施办法。提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进一步扩大民主推荐、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参加人员的范围,凡是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不能提拔任用。积极探索民主推荐、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结果适时适度公开办法,增强干部工作的透明度。
15、加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改革力度,形成干部能上能下的工作机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大力推行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逐步扩大公开选拔的范围,提高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在新提拔领导干部中所占的比例。全面推行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位竞争上岗。严格执行干部任前公示制、试用期制。坚持区、县(市)委讨论任免干部“票决制”,并逐步扩大实行“票决制”的范围。区、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市委常委会提名,全委会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可由市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在决定前要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加大调整不胜任现职干部工作的力度,健全干部交流、轮岗和回避制度,逐步疏通干部能上能下的渠道。进一步完善不称职干部的认定标准和调整办法,探索实行领导干部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对在年度考核、届中届末考核中,民意测验不称职票超过20%或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之和超过40%,且无特殊原因的现职领导干部,要免去现职。
16、改进干部考察办法,完善干部考察制度。全面推行干部考察预告制,逐步实行差额考察制,研究制定科学系统的党政领导干部岗位职责规范和考核指标体系。在考察和衡量干部的政绩时,做到全面准确,既要看显绩,也要看潜绩,特别要看重那些具有打基础、管长远意义的潜绩;既要看工作实绩,也要看品德作风。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被考察干部的真实全面表现,既要考察在本单位的表现,又要了解在社会生活方面的情况。考察组要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结论负责。
17、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加强干部工作监督。认真落实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责任制,实行选拔任用干部推荐、考察、决策责任制度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和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加大干部工作监督力度,对在选拔任用干部中跑风漏气、封官许愿,拿党的原则送人情;违反干部任用程序,不认真考察了解,不听取群众意见,不经集体讨论搞个人说了算;凭个人好恶、个人利益,不讲原则、违反规定选用干部;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或拉选票、搞好选等问题,要从严查处。
五、坚持标本兼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18、强化自律意识,自觉廉洁从政。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要求,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获取各种不正当收入或借机敛财。领导干部不但要管好自己,带头廉洁奉公,还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自觉地贯彻落实廉洁自律“五项规定”。认真执行中央纪委、释委关于禁止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规定。
19、加大查处案件力度,坚决惩处腐败分子。严肃查处领导干部中违反政治纪律、贪污受贿、徇私枉法、买官卖官的案件。重点查办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查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改制、股票上市、产权变动过程中私分、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案件;重视查办发生在基层的严重以权谋私和严重侵犯群众利益的案件。对干扰、阻碍查办案件,庇护违纪违法者的;对打击报复办案和揭发检举人员的,必须严肃查处。
20、坚持纠建并举,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环境。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和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的要求,继续清理已经过时的政策文件和地方法规。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切实转变职能,提高服务效能。继续深入治理“三乱”,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深入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继续开展“双评”活动,充分发挥基层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21、强化治本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健全完善政府办事规则,规范各级职能部门行政行为,建立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全面实行向企事业单位和农民收费“明白卡”、“明白册”制。建立健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制度,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深化财政制度改革,推行和完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从根本上遏制和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加强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预算外资金的监督检查,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叙库”,强化资金监管。
2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完善监督制度。加强党内监督,切实保障党员享有党章规定的批评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等权利。坚持实行区、县(市)党委、市直各部门党组(委)主要领导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在年终向市委和市纪委书面报告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的规定。实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落实好领导干部向党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认真执行党风巡视制度,对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健全举报制度,认真办理和查处举报问题,充分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六、切实加强对作风建设的领导,把《决定》精神落到实处
23、领导干部要强化责任意识,带头落实《决定》精神。各级党委要把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摆上重要日程,党政“一把手”要负总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求下级做到的,上级必须首先做到;要求党员干部做到的,领导干部必须首先做到。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抓起,从解决具体问题做起,边学边改,为基层干部和广大党员做出表率。
24、要坚持标本兼治,整体推进和突出重点相结合。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必须服务大局,整体推进,从严要求,标本兼治。既要坚持作风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长远目标,又要突出重点,确定阶段性目标,取得各个阶段的实质性进展;既要立足于治标,边学边改,集中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又要立足于治本,切实加强制度建设,推进体制改革,着力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坚持党的作风建设同党的思想、组织建设一起抓,同政风、行风、社会风气一起抓。
25、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各地、各部门都要按照中央《决定》和省、市委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意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把抓工作落实作为重要的领导方式和方法,对基层和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能够整改的要立即整改;需要统筹兼顾逐步解决的,要创造条件积极推进。对长期积累的问题认真梳理排队,有条件解决的要限期解决,不能近期解决的要向群众解释清楚,做好思想工作。市委将定期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委(组)也要加强这方面工作,用转变作风的实际行动和成效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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