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8-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徐委发〔2006〕31号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市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徐州的重要内容和重要基础,是落实“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实现“两个率先”宏伟目标的法制保障。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三个文明”建设的目标考核体系,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的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结合实际,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推进法治徐州建设。
中共徐州市委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九日
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顺利实施了“四五”普法规划,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法治环境进一步优化改善,法制宣传教育已成为全市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不可或缺的助推力量。
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法治徐州建设的重要基础,也是全面实施我市“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两个率先”的法制保障。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以及《法治徐州建设纲要》精神,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法治徐州建设进程,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传播法治思想,推进法治实践,进一步提高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加强法治徐州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总体目标
适应全市工作大局,适应全市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需求,紧密结合法治徐州建设的进程,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提高全市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法治徐州建设和依法治理成效,确立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基础主导地位。
二、主要任务与工作原则
(一)主要任务
——深入开展宪法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传教育。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是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性重点工作。要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使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牢固树立宪法权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广大司法、执法人员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坚持党的领导的思想观念。
——深入开展规范市场经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科学发展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有关公司、合同、金融、税收、政府调控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和“诚信”原则的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适时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整顿和规范各类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促进全社会形成守信、创新的氛围。积极开展人口、资源、环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深入开展规范公权力运行、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认真组织行政法律法规和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增强执政为民意识;加强生产、交通、公共卫生安全,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公共安全意识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意识;加强妇女、儿童、青少年和老年人、归侨等特定对象和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意识。
——深入开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倡导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大力开展与城镇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和承包地流转、国有企业改制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大力倡导和宣传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进行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会事业进步;加强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教育,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法制宣传,广泛开展有关农业、农村、农民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村民委员会自治管理、民主法治建设的水平,提高全社会关心重视和巩固“三农”基础的意识。
——继续深入开展以“有话好好说、有事依法办”为主题的“大普法”教育。总结工作经验、拓展工作载体、建立工作体系、整合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疏导社会情绪,减少犯罪诱发因素,改善人文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深入开展《法治徐州建设纲要》的宣传教育,大力开展法治实践活动。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法治徐州建设中的基础作用和推进作用,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紧密结合。广泛、深入、持续学习宣传和积极实施《法治徐州建设纲要》,大力开展“法治徐州合格县(市)区、镇(办事处)”创建活动和各行各业的依法治理活动,全面推进“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
(二)工作原则
——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全市“十一五”期间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升城市现代化水平、建设法治徐州、构建和谐社会等工作大局,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各项任务,着力提高区域法治化水平。
——以人为本。把服务群众、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宣传形式要为群众易于接受和喜闻乐见。
——开拓创新。研究探索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的新情况、新特点,把握内在规律,创新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机制、创新工作形式。
——注重实效。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地域、不同对象和不同情况,提出具体目标要求和具体内容,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普治结合。法制宣传教育要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与法治徐州建设,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活动,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紧密结合。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加快法治实践的进程;通过法治实践,提升法制宣传教育的水平。
三、普法对象与工作要求
(一)普法对象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全市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党政干部尤其是担任各级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员、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是“五五”期间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
(二)工作要求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坚持分类指导、分类施教,做到有的放矢。既要让公民懂得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又要让公民认识承担法律义务的必要性。
——要加强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牢固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和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政、依法管理。
——要加强公务员的法制宣传教育。重在提高自身法律素质,着力培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的观念,牢固树立自觉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公共权力的意识。
——要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重在培育爱国意识、守法意识,在守法习惯的养成上下功夫。中小学生要注重进行法律启蒙、法律常识、预防违法犯罪教育,培养自护意识和分辨是非的能力,养成守法习惯;大中专学生要突出法律基础理论的学习,牢固树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社会青年应依托社区,着重开展与其生产生活密切联系的法制教育,提高其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要加强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培养企事业经营人员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提高依法经营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要加强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法律帮助相结合,使农民进一步了解民主参与、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途径,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提高依法参与村民自治和社会管理的能力。
四、工作步骤与具体措施
(一)工作步骤
——规划启动。2006年第三季度前,各地、各部门研究制定地方、部门、行业和特定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做好实施《规划》的宣传、发动工作,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组织实施。2006年第四季度至2010年,根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各地、各部门和行业的实际,制定每年的工作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及时部署、强化措施、加强指导、严格督查,确保规划任务落实。
——考核验收。2007年制定下发考核验收标准,2008年组织中期检查和评比表彰,2010年组织全面考核验收和评比表彰。
(二)具体措施
——落实学法制度:
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理论中心组学法、党校和行政学院主体培训班开设法律课程、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推行并积极实施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各级领导法制讲座和理论中心组安排学法每年不少于两次。
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考核制度,把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职业准入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年度考评和晋升考核。结合“5+Χ”公务员能力培训工程,探索创新适合公务员特点的法制教育新形式和新载体。逐步实施公务员学法学分制和学法登记卡等制度。
继续落实各级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专业学历教育制度、执法资格证制度。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全部具备执业资质,法律知识更新学习培训每年不少于15天。
建立学校法制教育师资培训制度,落实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工作规范。分层次在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四个阶段落实学生法制教育课程,落实法制教育教材、师资、课时。
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每年教育时间不少于6天。建立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法律轮训制度、企事业单位用工法制宣传教育责任制度、流动人口管理教育中的法制宣传教育制度等。
——完善组织网络。建立和完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法制宣传工作网络。充分发挥系统、主管部门和部、省属单位在法制宣传中的作用,形成协调一致、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进一步加强法制新闻工作者队伍、法制文艺队伍、法制宣传联络员队伍和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的规范化建设,适时调整充实普法讲师团队伍,充分发挥讲师团对社会和特殊群体的法制宣传作用。
——加强阵地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和城市、乡村公共场所的法制宣传园地建设;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应当开辟公益性法制宣传专栏、专版、专题,固定时段、固定版面、固定栏目,专人专岗负责;积极利用互联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职能部门应当建立法制宣传教育专门网站,开设网校;各级政府网及各门户网站应专门开辟法制宣传教育栏目,充分发挥现代网络平台的作用。
——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主题活动,在各行各业掀起学法用法热潮。开展好每年的“12.4”法制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活动以及每月“18”广场法制宣传活动。
——加大保障力度。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04〕55号以及徐委办〔2005〕38号文件精神,把法制宣传教育经费(按辖区总人口市不少于0.10元/人年,县(市)区不少于0.08元/人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增长水平,逐年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投入。各部门和行业要安排相应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强化督查考核。建立完善法制宣传教育的评估考核机制,完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激励监督机制,开展规划实施的年度和阶段性考核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表彰奖励工作。
五、组织领导与工作分工
(一)组织领导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建立和实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
——设立市及各县(市)、区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各级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党委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普法规划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设立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普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政法工作的负责人为政府具体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人。
——各级人大和政协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和督促,定期听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保障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的落实。
——市及各县(市)、区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承办法制宣传教育的日常工作。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为5—7人,各县(市)、区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为2—4人。各部门、各单位也应成立相应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二)工作分工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规划的制定实施,协调指导,检查考核,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制定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部署工作任务,协调有关部门组织法律知识考试。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确定相应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
——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和其他组织,应结合各自的职能,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相关专业法对全社会的宣传普及,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党委组织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应结合对公务员的管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政府法制部门应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工作。各级各类党校、行政学院和部门培训机构,应当将基本的法律知识和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教育列入培训课程。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应运用媒体优势,加大对社会法制宣传的力度,负责指导新闻媒体、文艺演出团体和图书音像出版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行法制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推广群众性法治文化娱乐活动。新闻媒体、文艺演出团体和图书音像出版单位应当经常开展公益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列入教学大纲。
学校应当根据教学大纲和自身特点,加强对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应当对学生进行基本法律常识的普及教育。
负责经济贸易和工商管理的部门以及行业组织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组织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
公安、民政、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口、失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用工单位负责进城务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发挥法制宣传志愿者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向本辖区居住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上述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制定相关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加强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
——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广大公民积极参与和支持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