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环保局等八部门《镇江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转发市环保局等八部门《镇江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7-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转发市环保局等八部门《镇江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6〕11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逐步从根本上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市环保局等八个部门和单位共同制定了《镇江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七月六日
镇江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监察局
镇江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监局镇江供电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七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6〕74号),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经市政府同意,2006年6月至11月,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切实保证群众饮用水源安全,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遏制污染事故的上升势头,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1.要在2005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及建筑物要组织清理,取缔所有排污口;清除所有违规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严格控制网箱(围网)养殖活动;在建的全部停建,已建的一律关停、拆除或者搬迁、有条件的保护区要实施封闭管理。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已完成环保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要求,对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原环保审批机构审核;对超标排放的企业单位要责令限期达标排放;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单位,要予以关停和搬迁;对能够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污染物综合排放等级。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需清理、拆除和搬迁的项目要在2006年8月15日前制定出具体计划。
2.要继续组织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源,集中整治对集中式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重点是长江、太湖等重点流域和京杭运河、重要水库沿岸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要求企业在2006年8月15日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3.要检查化工企业应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落实情况。检查环境突发性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合理,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有防止突发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引发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措施,这些设施和措施是否科学有效、适应应急需要。要督促企业完善和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要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冶炼、印染、造纸、制革、酿造和废旧物资加工等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的排污问题。
1.要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2.对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内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建有污水处理设施但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园区内的企业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对未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对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或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志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罚,同时要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要在本辖区范围内组织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化工、冶炼、造纸、印染、公路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监察局、市司法局、镇江工商局、市安监局、镇江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府八部门)组成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地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政绩考核,以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为基础,健全组织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结合实际情况,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行政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行政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力度;工商部门要依法及时注销、吊销被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供电部门要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切实加大挂牌督办力度
各地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重污染行业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和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各地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要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检查、指导,要组织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督办重点环境违法案件的落实,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确实保障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的集中整治等重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要将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镇江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作为“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直接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追究有关部门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责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切实加大公众监督力度
一是要将专项行动列入各级政府2006年宣传工作要点,制定和实施专项行动的宣传,积极组织新闻媒体深度报道环境安全形势,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部分工业园区集中违法排污问题,不断形成宣传高潮,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二是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于社会关注的饮用水源保护区问题,要做到“三公布”: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向社会公布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向社会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停产整治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名单。三是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五)加强动态报告工作
一是要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制度。各地每周要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由市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周编发一期工作简报,报送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政府主要领导,并按期报送阶段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的困难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二是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级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环保总局《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专项行动各项信息。信息填报要求另行通知。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7月)
各地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以及阶段情况在7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10月)
各地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污染源问题、工业园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集中排污问题以及建设项目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问题进行集中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
各地应将挂牌督办名单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及保护区内污染源情况、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环境违法企业情况、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情况分别于7月20日、8月5日、9月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表彰阶段(11月)
各地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和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于11月5日前将《2006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组织考核并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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