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鹤政办发〔2007〕 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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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6-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鹤政办发〔2007〕37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鹤岗市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实施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打造“诚信鹤岗”的总体部署,为了进一步规范经营者的行为,加快我市信用体系的建设,构造和谐平安鹤岗,用价格诚信活动推进诚信鹤岗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引导、企事业参与、消费者认可、社会监督的基本思路,大力倡导经营者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强化经营者价格自律意识,建立和完善经营者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和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
二、评选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评选的原则。评选活动单位自愿申报,评选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二)坚持社会评价和群众认可的原则。评选活动要加大社会评价、群众参评的力度,形成政府职能部门、消费者、经营者、行业协会等共同参与的评选机制,以增强参评单位的价格信誉度和社会影响力,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为最终目标。
(三)坚持评审从严的原则。既要坚持评审标准,严格把关,保证评审质量,又要严格按既定程序操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使评选出的“价格诚信单位”真正起到示范作用。
三、参评条件和对象参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业经营2年以上(含2年),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二)认真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模范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价格行为。
(三)严格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有正确的适应市场机制的定价策略和定价方法,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四)结合本单位实际,设立了相应的价格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物价员,并且运转正常,有比较健全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五)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工作,标价及公示的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规范。商场店铺要有主要商品价格公示板。
(六)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受理投诉,有价格投诉处理制度及有效的运行机制,能主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处理消费者对本单位的价格投诉,近一年内无群众举报并无被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查实的价格违法行为。
参评对象:
全市范围内所有的销售商品和服务行业单位,重点是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大中型零售商业、服务行业、药品销售、电信通讯、交通运输企业、教育部门、卫生部门和旅游景点等。今年只在全市零售商业企业中开展“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
四、评选程序
我市的“价格诚信单位”的评选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凡符合参评条件自愿参加“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的单位,填写鹤岗市“价格诚信单位”创建申报表(见附件1),连同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一份送市价格诚信办。
(二)初审。市价格诚信办依照参评条件和考核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单位确认为价格诚信创建单位,市诚信办发给价格诚信创建单位回函,各创建单位对照《鹤岗市“价格诚信单位”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2)进一步整改创建。
(三)验收。由市价格诚信办对价格诚信创建单位进行现场验收,主要是对照《鹤岗市“价格诚信单位”考核评分标准表》见进行考核。
(四)抽查。由市价格诚信办和新闻单位通过明查暗访的方式,对创建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最终评定的重要依据。
(五)评审。由市“价格诚信单位”评审委员会通过现场验收情况和明察暗访情况对价格诚信创建单位进行评审,并通过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后评审出“价格诚信单位”候选单位。
(六)公示。对评审出的候选单位,通过新闻媒体或《鹤岗市政务网》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在公示期内,广泛接受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评议。
(七)审定。公示期满后,评委会综合各方面情况最终确定入选鹤岗市“价格诚信单位”名单,经市价格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授予鹤岗市“价格诚信单位”称号。
五、建立价格信用档案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
对获得鹤岗市“价格诚信单位”称号的,市价格诚信办将择优推荐参加省级“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我市对“价格诚信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价格诚信档案,并进行有效的跟踪、监督和管理,每二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达标的,保留其“价格诚信单位”称号。“价格诚信单位”自授牌后,一经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不能恪守价格诚信标准,将依法进行处理,并经鹤岗市价格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撤消其“价格诚信单位”称号,收回牌匾。
六、组织领导全市“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由市价格诚信办统一组织,市、县分级审核,即鹤岗市城区内企事业单位向市物价局申报,县向当地物价局申报,由当地物价局进行初审、验收后报市物价局统一组织评审、公示、审定。
(一)成立鹤岗市价格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负责组织领导全市“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审议“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的重要事项;审定入选鹤岗市“价格诚信单位”名单;负责评选活动其他重大问题的审定。
(二)市价格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价格诚信办),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工作计划,制定活动管理制度和考评办法,组织对参评单位的资格评审工作;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活动的其他工作。
(三)成立鹤岗市“价格诚信单位”评审委员会,主要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代表、专家、行业主管部门代表、以及消费者代表组成。其职责是:在市价格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参评单位价格诚信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对“价格诚信单位”的价格诚信情况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鹤岗市价格诚信建设考评领导小组,
组长:徐祝新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贾淼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宫运生市物价局局长
成员:丁友市商务局局长
尹春山市工商局局长
姜道远市卫生局局长
陈抗美市技术监督局局长
汪殿武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局长
范春芹市教育局局长
慕士超市监察局局长
市价格诚信建设活动考评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办公室主任:程建国市物价局副局长。
七、组织实施步骤
鹤岗市“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每二年组织一次,今年主要分三个步骤实施:
(一)申报阶段(7月30日前)。凡自愿参加“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的单位,按申报要求将相关资料于7月30日前报市价格诚信办(地址:工农区站前市物价局办公楼506、507室),联系电话:3450532、3853216、6860327、6860360、6860378。
(二)创建阶段(8月-10月)。经初审合格的价格诚信创建单位按照具体工作方案开展创建活动,并于9月30日前将创建情况报告、价格管理机构的设立文件、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对照《鹤岗市“价格诚信单位”考核评分标准表》的自评情况等材料送市价格诚信办。
(三)验收评审阶段(11月-12月)。市价格诚信办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对价格诚信创建单位进行验收、抽查、评审、公示、审定,对入选的“价格诚信单位”进行表彰,授予牌匾。同时市价格诚信办与授牌单位签订《鹤岗市价格诚信公约》,并在鹤岗市日报、晚报、黑龙江价格信息网上进行公布。
八、几点要求
(一)要加大价格诚信建设活动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媒体、价格网站等,开辟价格诚信专栏,广泛宣传开展“价格诚信建设单位”评选活动的重要意义、评选方法、评选程序等,大力弘扬价格诚信的风气,不断增强经营者诚实守信意识,形成价格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共识,使价格诚信活动逐步成为经营者的自律行为。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二)要通过本项活动完善明码标价制度和价格公示制度,不断提高覆盖面和准确度;要大力倡导明码实价,市物价局在开展“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的同时,将推出一批“明码实价示范店”;引导经营者规范降价、打折等价格优惠销售行为,带动更多的企事业单位走上价格诚信之路。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和市商务局。
(三)要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受理消费者申诉,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注重从源头上把住产品质量关,帮助企业申创名牌。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和市技术监督局。
(四)要把此项活动作为推动建设诚信鹤岗的重要内容,各部门要通力协作,互相配合,通过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保证各部门尽职尽责,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市监察局。
(五)要不断探索评选活动的新方法。既要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又要注意研究“价格诚信建设单位”评选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努力开拓创新,切实提高价格诚信建设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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