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文号:令2008年第4号
颁布日期:2008-04-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4号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

于2008年4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

发〔2004〕10号),推进依法行政,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

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23件政府规章和225件市政府行

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23件政府规章目录

http://www1.tjlegal.gov.cn/lawsweb/flfgfiles.nsf/0/9A20358BF4124BA8482575AF002C4D3B/$file/修改废止公布稿规章1.xls

2.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22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1.tjlegal.gov.cn/lawsweb/flfgfiles.nsf/0/9A20358BF4124BA8482575AF002C4D3B/$file/修改废止公布稿规章2.xls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奶牛产业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节能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市级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