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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文号:令2008年第4号 |
|---|---|
| 颁布日期:2008-04-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4号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
于2008年4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
发〔2004〕10号),推进依法行政,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
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23件政府规章和225件市政府行
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23件政府规章目录
http://www1.tjlegal.gov.cn/lawsweb/flfgfiles.nsf/0/9A20358BF4124BA8482575AF002C4D3B/$file/修改废止公布稿规章1.xls
2.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22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1.tjlegal.gov.cn/lawsweb/flfgfiles.nsf/0/9A20358BF4124BA8482575AF002C4D3B/$file/修改废止公布稿规章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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