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自治区直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自治区直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12-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自治区直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派驻监事会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发[2005]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自治区直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派驻监事会的实施方案》已经2005年10月2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二月六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向自治区直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派驻监事会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的有关规定,依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骨干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办发[2001]45号)精神,为履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赋予自治区人民政府固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的职责,做好由自治区国资委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直属国有独资及围有控股企业派驻监事会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向自治区直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派驻监事会,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更好地落实出资人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派驻监事会人员及机构的管理
向自治区直属企业派驻的监事会主席、监事的派出及管理按照《自治区党委关于成立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发[2004]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国资委负责派驻监事会机构的组织落实,其内设的监事会工作处(自治区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负责派驻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派驻监事会的企业
派驻监事会的企业,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自治区国资委根据授权监管企业产权改革的进度,分步推进派驻监事会工作。
首批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共13家: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物资集团总公司、广西地方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广西鱼峰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柳州五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华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桂林矿产地质研究院、广西桂华成有限责任公司、中油广西田东石油化工总厂有限公司。
四、派驻监事会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的设定
派驻的监事会对内称国有企业监事会办事处,办事处主任由派出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可以担任若干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首批派驻监事会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的设定。首批派驻4个监事会(办事处),分别在南宁市设2个监事会,在柳州市、桂林市各设1个监事会。每个监事会配备4名工作人员(不含职工监事),其中监事会主席(办事处主任)1名、监事3名。
五、监事会(办事处)人员的产生及任职条件
监事会工作人员按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管理。监事会工作人员的产生采取组织推荐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办法进行。
’(一)监事会主席的任职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熟悉经济工作;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二)监事的任职条件。
1.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2.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大专以上文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比较熟悉企业管理工作;
3.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的工作能力;
5.身体健康,能适应本岗位工作需要。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六、人员培训
(一)培训目的。
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的有关规定,使参加培训的人员掌握监事职务需要具备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以及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对企业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二)培训内容及安排。
监事会人员配备到位后,安排一定的时间进行培训,培训可聘请专家、教授进行授课。
培训课程按政策法规、监事会的工作方式与工作规程、财务监督等方面安排,具体课程及内容如下:
1.政策法规方面。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骨干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
(5)企业会计准则;
(6)财政部等4部委颁布的《企业效绩评价体系》。
2.财务监督方面。
(1)会计学(管理会计)、注册会计师相关的内容;
(2)财务管理学、上市公司财务分析;
(3)审计学;
(4)监督检查的方法。
七、派驻监事会的人员编制、经费来源及办公场所
(一)人员编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的规定,首批派驻监事会的企业13家,每个监事会负责监管4家企业左右,每个监事会工作人员4名,核定机关行政编制16名。今后,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变化情况,需要增设监事会的,相应增加人员编制。
(二)经费来源。
派驻监事会的行政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由自治区国资委统一管理,单列帐户核算。
(三)办公场所。
派驻的监事会在所监管企业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办公室及相应办公设备。设在各地的监事会办事处在自治区国资委机关统一配备办公室及相应的办公设备。
本方案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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