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2006年学校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鹤壁教育局文号:鹤教文〔2006〕9号
颁布日期:2006-01-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鹤壁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2006年学校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

鹤教文〔2006〕9号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2006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重视学生健康教育,做好学生健康体检工作,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防止各类传染病在学校传播流行,杜绝学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现就做好学校卫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从保护广大师生身心健康、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来认识学校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杜绝食物中毒事故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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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把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学校领导要有专人分管学校卫生工作,加强对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和管理。

二、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坚持每年一次的学生健康普查工作,同时要在每年九月初做好小学一年级新生预防接种卡查验和中学入校新生体检工作,并将结核病、乙肝表面抗原测定检查列入健康检查的内容。要重视做好体检资料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健全学生体质健康档案,同时做好在校学生的疾病治疗及转诊治疗管理工作。对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因病缺课和休、退学情况要及时分类登记,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要及时报告并规劝其在家治疗。对确诊的传染性病人要实行休学,在家隔离治疗,由家庭所在地传染病防治机构负责病人的治疗和管理,待传染性消失后,凭传染病防治机构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非传染性病人在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上学,其治疗由当地传染病防治机构负责,或在当地传染病防治机构的指导下,由校医负责,执行“监督治疗”,确保规则用药。

三、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疫情监控与报告制度,认真落实晨检制度,做好晨检记录,做到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指定专人作为学校传染病疫情的报告人,负责学校传染病的监控与报告工作。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辖区内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并在卫生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定期对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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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进行传染病的预防知识、监控与报告等方面的培训。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应及时了解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及时向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同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

四、有食堂的学校要严格按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的要求,增强做好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政治责任感,把保障学生饮食卫生安全作为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各学校要认真做好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工作,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明确责任人,严把食品原材料采购供应关,切实落实各项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措施,严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开展预防常见病、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使学生了解传染病防治的基本知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学校环境,加强厕所和饮用水的管理。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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