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4-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掌握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状况,严格落实土地管理、集约用地政策,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4〕101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土地利用情况特别是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有的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已不能满足当前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也影响了政府对土地的科学、有效管理。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成果对于国土资源参与经济宏观调控、制定规划计划、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建设节约型社会、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能力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保质保量完成本次调查任务。

二、调查的任务和方案

(一)调查任务

通过航空遥感制作正射影像图,以此图作为地籍更新调查的工作底图;充分利用原有的地籍资料进行权属调查(或核查);解析法实地测定界址点;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分类(试行)》标准,全面查清城市、县城、建制镇、独立工矿、乡政府所在地范围内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位置以及土地利用情况等,掌握准确的城镇土地基础数据;查清土地权属状况;查清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数量和分布;查清城镇建成区及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结构和行业用地的分布和数量;查清城镇及其内部不同区位条件下的土地利用率、土地容积率、建筑容积率等,合理评价城镇土地利用强度和土地利用潜力;逐渐实现土地登记的全覆盖;逐级建立数据库、备案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实现城镇土地基础数据的信息化管理;建立调查成果的社会化应用及服务机制。

(二)调查方案

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开展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航空摄影调查法,即利用航空摄影技术,在航空正射影像图的基础上,解析法进行地籍更新调查;方案二、解析法;方案三、部分解析法。为提高成果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结合我市实际,城市及县城所在地采用方案一,建制镇和独立工矿采用方案二,乡政府所在地采用方案三。

三、工作要求

全市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要在2006年6月15日前完成。此项调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鹤壁市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市调查的统一协调和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调查任务。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二)全面落实实施方案。市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全市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已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要认真全面落实。各县、区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一般建制镇、独立工矿、乡政府所在地的调查方案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实施。

(三)保障调查工作经费。各级财政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保证调查经费,所需经费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城镇土地使用税(费)、土地出让金中解决。

(四)严格执行工作程序。要实行严格的检查验收制度,外业、内业和城镇地籍信息系统建设的每一阶段成果,均须经过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实行自检、专检、预检和验收的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成果质量。

二○○六年四月五日

鹤壁市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陈凤喜(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袁远(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德信(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张少敏(市财政局副局长)

郭志鹏(市发改委副主任

六、基本措施

(一)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调,强化工作督查,全面部署实施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同时,加强扶持农村客运发展政策的研究,制定城乡公共客运交通发展计划,出台支持农村公共客运交通发展优惠政策,鼓励发展农村公共交通。要实行严格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纳入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政绩考核内容,落实责任,兑现奖惩。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监督、管理和领导责任的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公安、发改、建设、交通、农机、安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落实本部门的相关工作,支持、配合县区的创建活动。

(二)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

1.组织开展“五进”宣传活动。各县区、乡镇政府要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五进”工作。制定交通安全宣传计划,明确不同阶段的宣传内容和宣传方式,任务落实到人。

2.建立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规划。司法行政部门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部门在对中小学生法制、德育课的教育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内容,并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学生个人操行评定。交通部门严格客运驾驶人学习教育和考核制度。用工单位定期组织务工人员学习交通安全知识。公安部门在车管所(站)、驾驶人考试场、交通违法处理、事故处理等窗口,展出和播放宣传挂图和光盘,在有条件的交警执勤岗(点)展出宣传挂图。加强对社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指导,将辖区内交通事故案例汇编提供给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单位、学校等。农机部门要结合农时采取适合农村特点的形式,加强对拖拉机、农业机械驾驶人的安全宣传教育。监察部门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单位,除严肃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外,还要会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查处情况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利用媒体和社会舆论进行监督。

3.建立基层宣传网络。要建立农村等重点地区和重点群体交通安全宣传工作长效机制,实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村、社区、学校、重点单位和公共场所普遍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在50人以上单位明确负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专(兼)职人员。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通过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上设立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目,电信部门通过发布短信等形式,宣传交通安全法规,普及交通安全常识,开展交通事故警示教育。公路沿线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覆盖率要达到90%以上,专业运输企业、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宣传覆盖率达到100%,使机动车驾驶人、广大农民及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法制观念明显增强。

(三)严格道路通行管理,规范道路通行秩序。

1.按照全市统一部署,集中整治重点违法行为。坚持开展车辆超速和客车超员违法行为整治、无牌无证车辆治理、货车超限超载治理、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等行动。

加大对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客、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骑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加强对主要干线道路和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易发路段的交通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测速仪、酒精检测仪和电子监控等设备,及时查纠交通违法行为,疏导交通,维护交通秩序。加大对交通管理工作的科技投入,有条件的应当设置固定监控设备。

2.规范城区交通秩序。各县区按照实施畅通工程D类城市标准要求,开展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公安、建设部门加强静态交通管理,规范停车管理,会同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清理非交通占道。加强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管理。

3.加强县区、乡镇道路交通管控。乡镇政府要有专人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交管站(中队)协管员和行政村安全员的作用,掌握本地机动车和驾驶人情况,积极协助维护乡镇、村道路交通秩序,宣传交通法规。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严格查禁客运班车在不符合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上通行。要充分发挥农机监理人员的作用,协助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

4.完善快速抢救机制。2006年底前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网络和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卫生、公安等部门及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制定危重伤员应急救援预案。

(四)加强车辆驾驶人及运输企业管理,从源头上减少事故隐患。

1.加强对驾驶人培训和考试发证的监督检查。交通、农机、公安部门督促驾校严格落实教学大纲的各项要求,增加驾驶人安全知识、实际道路驾驶、紧急救护等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内容,强化驾驶人素质教育。农机、公安部门要建立驾校培训质量追踪和通报制度,严格驾驶人的考试和发证工作。按照事故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不按照规定进行培训、考试、发证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

2.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部门对检测站实行定期抽查,对存在不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条件、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只收费不检车等问题的检测站,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农机部门要推广应用先进检测设备,不断提高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水平。

3.加强客车源头化管理,落实“三关一监督”。交通部门要严把运输经营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安全行车日志制度。监督客运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引导运输企业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和GPS等装备。

4.加强县管车辆和拖拉机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要将县管车辆纳入日常管理,登记率保持在95%以上,并严格对车辆进行定期检验和驾驶人驾驶证审验。农机部门切实把好拖拉机登记、检验关,加强对拖拉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管。

5.规范校车管理。教育、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的监管,尽快建立校车和中小学、幼儿园承租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制度。

6.实行管理信息共享。公安部门2006年底前建立完善车辆、驾驶人管理及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农机部门要建立完善拖拉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公安部门要将路面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和拖拉机违法处罚等情况通报交通、农机部门。对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或1次超员50%以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其所属运输企业,责令企业对其进行再教育、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

(五)加强道路安全设施建设,完善道路安全设施。

1.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交通部门要按照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要求,加大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和整治力度,逐步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及时将事故多发路段的相关情况通报交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逐步完善县、乡镇道路交通安全防护设施。

2.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新建、改建道路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道路不准投入使用。县、区政府制定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维护年度计划,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资金保障制度。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工作,逐步完善公路上的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明确乡镇、村道路及设施的养护责任。

3.改善城区交通设施。公安、建设部门制定并实施城区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设置方案。2006年底前,县、区按照畅通工程的要求,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实施道路交通隔离和渠化,规划设置停车场。

4.开展交通事故多发危险路段的排查和整治。全面排查辖区危险路段,每年确定由县、区督办治理的危险路段,制定整治计划,明确整治时限。

七、考核与评价

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根据全省创建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考评办法,并对各县区创建活动进行评价。重点考评县区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督促有关部门完成主要工作任务及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畅通水平、公众交通安全意识等内容。评价结果报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达到平安畅通县区标准的,由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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