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股权和企业不良资产及非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4-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衡政办发〔2006〕10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股权和企业不良资产及非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市直各企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破产清算组、弘湘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各国有(参控股)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湘国资产权[2005]36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资[2005]19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搞好资本营运,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将市属国有股权、企业不良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由市国资委授权衡阳弘湘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清理和移交:

(一)上市公司和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权的清理和移交。对国有参控股的上市公司和股份制企业要按照衡政办函〔2006〕12号文件的规定,由国资委负责将已清理完的企业国有股东代表名称变更为市弘湘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由市国资委委托市弘湘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和管理。

(二)核销的不良资产清理和移交。

1、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已核销的、目前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破产清算组、新公司)代管的不良资产,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原代管单位进行清理,制定移交清册,由市国资委监督,移交给市弘湘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2、正在核销的不良资产,按照市国资委核销不良资产的批复意见办理移交手续。

(三)未纳入企业改制的非经营性资产的清理和移交。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理移交工作,制定移交清册,在市国资委的监督下,移交给市弘湘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正在改制的企业,其改制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移交市弘湘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四)破产改制企业不良资产和未纳入改制资产的非经营性资产,在破产终结后3个月内,由破产改制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理移交工作,制定移交清册,在市国资委的监管下,移交市弘湘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五)漏评、隐匿和转移的国有资产,一经查出,由国资委全部收缴后,委托市弘湘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依规处置。

二、工作要求

(一)市国资委要做好具体组织和监督工作,及时协调矛盾。

(二)市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破产清算组和各监管企业,应组织专门班子,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完成清理、移交工作。

(三)衡阳弘湘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接管股权和资产以后,应在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下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经营管理,确保国有股权和非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确保不良资产依法有效处置。

(四)对隐匿、侵吞、瞒报、虚报、擅自处置和拒不移交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并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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