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衡政办发〔2008〕4号
颁布日期:2008-03-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衡政办发〔2008〕4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机关有关单位,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衡阳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一日

衡阳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

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含房产、国土)评估事务所、产权交易所、拍卖公司等机构。

第三条企业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的,原则上由企业向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申报,由市国资委聘用。

第四条聘用社会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备选库的建立

第五条市国资委建立统一的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

第六条申请入选备选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关执业资质;

(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的行为;

(三)上年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年检;

(四)在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方面有规范健全的制度;

(五)资产规模、专业人员数量、业绩等指标在同行业中具有比较优势。

第七条申请入选备选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向市国资委报送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构成、部门设置、内部管理制度、资产状况、执业业绩等;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社会中介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专业执业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职业后续教育证明文件;

(七)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证明;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市国资委组织对提出申请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确定入选备选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入选备选库:

(一)已不符合备选库入选条件的;

(二)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提供虚假资料,出具虚假或重大失实业务报告的;

(五)违反服务合同的约定,给委托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工作中出现重大差错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社会中介机构的聘用

第十条从备选库选聘社会中介机构采取下列方式:

(一)抽签;

(二)市国资委指定;

(三)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项目服务费用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含1万元)—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中介服务事项,采取抽签方式。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市国资委报经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指定方式选聘社会中介机构:

(一)单笔服务费用不足1万元的;

(二)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供选择的;

(三)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的或者突发性的中介服务事项;

(四)涉及特殊行业或企业的商业秘密,需要严格保密的;

(五)其他。

第十三条单笔服务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第十四条采取公开招标或抽签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选聘数量与投标人或抽签人比例不得低于1:3;不能达到该比例要求的,可视具体情况改由其他方式选聘。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

第十五条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社会中介机构在提供项目服务过程中涉嫌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国资委可以暂停其该项目的中介服务。经查实的,市国资委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对社会中介机构采取下列措施:

(一)给予警告;

(二)限制或一定期限内停止聘用从事企业中介业务;

(三)取消备选资格、追究赔偿责任;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移送相关部门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市国资委工作人员在社会中介机构选聘工作中,应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获取任何不正当利益。违者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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