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11-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衡政办函〔2006〕123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矿产资源整合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六年十一月六日

衡阳市矿产资源整合方案

为切实规范矿山管理、减少矿山企业数量、调整和优化矿山布局,提高矿产资源规模开采、集约利用水平,淘汰落后生产力,提高矿山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整规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意见》以及《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和《湖南省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湘政发[2005]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满足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为目的,以整合资源、优化布局为重点,对矿山企业依法占有的矿产资源以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新整合,逐步形成以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矿山企业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为衡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整合原则

(一)合理规划,优化布局。根据资源秉赋条件和矿山开采现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需要和长远发展,科学编制矿产资源整合方案和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推动资源向规模大、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的优势企业集中,提高产业集中度,控制矿业权设置数量,重新划分矿区范围,实现矿山开发合理布局。实现各县市区矿产资源规划调控目标。

(二)规模开发、集约利用。通过资源整合,提高矿山生产规模,使矿山开采规模与其占有资源储量相匹配。应用先进技术,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水平,推动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合法矿井参与资源整合,应以规模大、技术、管理和装备水平高的矿井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井。鼓励重点煤矿企业采取兼并、收购等方式整合其他煤矿。

(三)安全开采、保护环境。严格矿山安全评估,整合资源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消除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落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安全生产。

(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按照市场规则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引导矿山企业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可行、各方自愿”的原则,根据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的要求,积极参与和支持资源整合工作。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开展资源整合。鼓励市内外大中型矿山以及大中型矿产加工企业对小矿实施兼并、控股、联营,推动大中型矿业基地建设,组建大中型矿业集团。

其中煤炭企业要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6]116号)的要求做好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已关闭煤矿按照《关于印发〈衡阳市关闭煤矿资源整合方案〉的通知》(衡煤安整[2006]6号)实施资源整合。

(五)优势明显、主体明确。资源整合只能由一个法人主体实施,必须是一个有资金、有技术的法人主体整合其他矿山。煤矿整合后只能形成一套生产系统,选用先进开采技术和先进装备,回采工作面必须确保两个安全出口和全负压通风,实行正规开采。整合应尽量利用原有井巷工程设施,避免重复建设,确实需要重新建井的,应严格按照设计建井,多余井口应一律关闭,杜绝一矿多井。

对实施整合的煤矿,整合后矿井必须依法取得(变更)采矿权,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核批准程序;有关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六)公平公开、透明操作。各县市区应将拟上报的资源整合方案和经上级政府批准的资源整合方案向社会公示;关闭矿山、整合矿山及压减矿井的情况也应在媒体上公示。

三、整合目标

(一)资源整合要标准适宜。煤矿整合后形成的矿井的生产能力应不低于4万吨/年,条件好的矿井不低于5万吨/年,个别地区不低于3万吨/年;非煤矿山生产规模达不到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最低标准的,一律应予整合。

(二)减少矿山企业数量,矿山布局得到明显优化。按照一个矿床(矿体)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的要求,调整矿山企业采矿范围,合理确定开采规模,逐步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的问题。

通过矿产资源整合,减少矿山企业数量,到2007年年底全市矿山企业数量在现在矿山的基础上,减少40个以上。

(三)矿山生产规模得到明显扩大。提高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矿山企业生产规模与占用资源储量、矿山服务年限相匹配。非煤矿山生产规模达到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上。煤矿生产规模达到3万吨/年以上,通过整合,使矿产资源向优势产业和大中型矿山集聚,将我市煤炭、有色金属、非金属等优势产业做大做强。

(四)资源利用水平得到明显提高。采用先进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矿业固体废弃物得到妥善保存和二次利用,到2007年底,全市矿产资源利用率提高2-3个百分点。煤矿厚煤层采区回采率不低于75%,中厚煤层不低于80%;薄煤层不低于85%。

(五)矿山环境和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实施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预防与控制。高标准建设和严格管理矿山尾砂库(坝),防止矿渣泥石流和滑坡等矿山地质灾害的发生。基本消除因矿山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改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四、整合范围

(一)整合的重点矿种

煤、高岭土、铅、锌、锰以及其他对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矿种。2007年重点整合矿种:煤、高岭土。

(二)整合的重点矿山企业

1、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达不到国家规定或设计要求的矿山企业;

2、生产规模达不到国土资源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非煤矿山企业和单井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煤矿;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

4、大矿周边的小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平面投影重叠的矿山企业;

5、开采同一矿床(矿体)的矿山企业;布局不合理、井田划分不合理的;

6、矿井走向长度少于500米,垂高少于100米的;

7、证照不全的;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8、位于风景名胜、文物保护区的;位于重要水源地的;位于城市规划区和交通枢纽区域的;

9、资源赋存条件适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进行整合的。

(三)整合的重点矿区

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地质环境脆弱区。我市整合的重点矿区为:水口山铅锌矿区;常宁白沙矿区;耒阳仁义锰矿区;耒阳导子滑石矿区;耒阳、常宁欧阳海灌区附近矿区;衡南川口矿区;衡东萤石矿区;衡阳界牌、衡山马迹东湖矿区;常宁盐湖矿区,耒阳三都、南阳、大市、导子煤矿区、耒阳新生煤矿区、白沙集团白山坪煤矿区、白沙集团红卫煤矿区、白沙集团南阳煤矿区等。

2007年完成各煤矿区、衡阳界牌、衡山马迹东湖矿区的资源整合工作。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辖区内整合的重要矿种、重点矿山和重点矿区。

五、整合方式

(一)统筹兼顾、稳步推进。以资源为基础,以矿业权为纽带,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依法保护矿业权人合法利益,在确保矿业经济健康发展和矿区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二)以“县为单位,统一规划,有偿出让,明晰产权,提高效益”为资源整合的运作总方式。

(三)根据各县市区和各矿区、矿种的具体情况,可选择以下不同方式进行资源整合的具体操作:

1、以大合小。两个或两个以上矿山按照资源整合要求合并可采资源,减少矿山矿井数量,以资产折股设立股份制企业,被整合关闭的矿在新的矿山中按资产占有股份。

2、以大吃小。由整合矿山对被整合矿山的资源进行合并,一次性买断被整合矿山的资产。

3、关小。对少数没有整合价值或整合起来困难较大的矿山予以关闭,关闭的矿山由政府给予补偿。

4、共同整合。即在整合过程中不定哪个矿整合哪个矿,而是相互整合,组成新的股份制矿山。

5、比较择优。一是比较哪个矿的地面交通条件便利,地下条件有利于开采;二是比较哪个矿的矿产资源储量多;三是比较哪个矿的采矿方式先进;四是比较哪个矿的生产规模大;五是比较哪个矿给当地办的好事多;六是比较哪个矿给国家作出的贡献大。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比较,综合考虑后再确定关闭、保留、整合矿山的名单。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2月底前完成。市人民政府召开全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会议,对整合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方案编制阶段。2006年12月底完成,市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于11月初完成编制并上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矿区整合实施方案于12月底前完成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各矿种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矿产资源整合方案并参照各(市、区)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在对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情况和开发利用现状等进行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县市区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分矿区编制,包括整合矿山数量、整合矿山和被整合矿山名单、矿山整合的具体方式、步骤和要求等。

(三)整合实施阶段

2007年10月底前完成2007年重点矿种和重点矿区整合工作。一是根据批准的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和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由市人民政府作出矿山整合决定,对被整合矿山下达停产指令,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二是整合矿山与被整合矿山签订资产整合(处置)协议。三是整合后矿山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井开采设计方案等相关资料,按规定报批后凭市(州)人民政府作出的矿山整合决定、整合矿与被整合矿签订的资产整合(处置)协议以及采矿权转让申报资料,依法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四是对整合后矿山生产系统进行停产改造,经验收合格,重新换发(变更)其它相关证照后,方能恢复生产。

(四)检查验收阶段

各县市区于2007年10月底前完成自查,提交自查报告;2007年11月初,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整合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省政府提交自查报告,做好迎检准备。

七、具体要求

各级政府要按照资源整合的要求,因地制宜,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依法稳妥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一)国有矿山企业之间的资源整合应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下,可采用资产整体划拨的方式进行。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

(二)整合矿山原则上不得扩大矿区范围,确需扩大的,必须按照发证管理权限报批;整后矿山的生产能力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要求,矿山平面投影范围不得重叠,一个矿床(矿体)原则上不得设置多个采矿权;整后矿山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一个采矿权人,只能保留一套完整的生产系统,严禁出现一证多井、非法挂靠等现象。

(三)整合前采矿权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整合时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采取协议方式有偿处置。

(四)凡一年内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两次以上的矿山一律予以关闭。对因非法采矿或其他大原因被关闭的矿山,不得纳入矿产资源整合范围,不得借整合之名逃避关闭;凡被当地政府列入整合对象但拒不参加整合的矿山,国土资源、环保、安监、煤炭、工商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证照延续、变更手续。有关证照到期后,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对整合后的矿山,在办理相关证照时,国土资源、环保、安监、煤炭、工商等部门要简化程序,集中审批。对整合后矿山资源储量、生产规模、开采技术、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审批发证,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整合期间,除经省政府批准已下达的矿业权出让计划可继续实施外,整合矿区暂停审批新的矿业权。

(六)具备资源整合条件的矿山都应进行整合,拒不参与整合的,不予扩大矿区范围,煤矿不予批准单井改造;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受理变更延续登记申请。合法矿井周边的关闭矿资源,可以并入合法矿重新规划设计形成一套生产系统,也可作为合法矿的备采储量。

(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矿许可证到期且煤炭资源枯竭矿井和不执行煤矿监管监察指令、擅自违法组织生产造成重大以上伤亡事故的煤矿一律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注销其各种证照,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按照《特别规定》依法予以关闭。

(八)按整合实施方案设置的采矿权审批工作,要严格按照发证管理权限进行,不得越权或变相越权发证。

(九)探矿权参照本方案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整合;煤矿资源的具体整合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八、保障措施

(一)深化认识,加强领导。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是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矿产资源整顿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组织审查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和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对整合后矿山依法办理企业名称核准和注册(变更)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整合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对整合后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整合煤矿生产设计进行审批,督促煤矿整改、完善生产系统,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矿山爆炸物品管理,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严肃查处非法买卖、持有爆炸物品行为;电力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的用电监管,严禁向违法生产矿山供电和转供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矿山企业矿产资源整合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督查,确保落实。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中有关问题。要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严防整合矿山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整合工作搞形式、走过场。凡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县市区,暂停其用地和矿业权的审批。

(四)在资源整合中注意保护资源所在地群众利益。国家决定从矿产资源价款收益中拿出10%的经费用于乡镇村组新农村建设,县级财政也应从本级矿业权价款收益中拿出不少于10%的经费用于乡镇村组建设和扶贫工作。非国有和集体经营的矿山,每年企业利润的15%左右上交村委会,支持新农村建设和解决矿山开发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村委会获得利润分成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向矿山进行各种摊派。

(五)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加强政策研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市场准入、矿业权市场配置、矿业权价款收益分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等配套制度。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山的监管,巩固矿产资源整合成果,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六)市、县二级财政应从国土收益预算列支矿产资源整合专项资金,保证资源整合工作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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